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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分析及违规处罚问题研究

 文俊企鹅 2022-12-14 发布于江苏

自1996年我国开始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可兑换以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日臻完善。在我国投资形势不断向好之时,外商投资企业也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境内取得的利润是留下再投资生产还是分配后汇出至境外母公司,完全由企业按需自主决定。2017年,外汇管理局就明确表示,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不受限制。同年,外汇管理局就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需要弥补此前亏损再次做出强调。但近些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企业在利润汇出方面存在多起违规案例,并受到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对于如何合规地将利润汇出,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违规处罚案例

(一)超额利润汇出

1.案例1:

2015年6月10日、9月22日,C旅行社分别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汇出5948.03万元人民币(折合971.96万美元)、2008.34万元人民币(折合314.33万美元)。査询历史数据得知,C旅行社2014年以前未发生对外付汇数据,2015年利润汇出金额大幅增长。经现场核查发现旅行社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中企业净利润计算有误,导致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多付汇了360.55万元人民币(折合58.94万美元)。C旅行社的利润汇出通过跨境人民币办理,已将案件移交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2.案例启示:

(1)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对利润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核。核查中发现银行普遍认为企业在办理税务备案表时,税务部门会对企业利润汇出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银行办理业务只审核单证表面真实性,未对利润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银行应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由于利润汇出涉及较多会计、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银行应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知识储备和辨别能力,弱化对财务审计报告的依赖、从源头上防范异常利润汇出。

(二)以利润分配名义违规将资金汇出境外

1.案例2:

违规嫌疑J公司系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名称为X。2016年12月27日,J公司在G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金额149.14万美元,境外收款人名称为Y。J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董事会决议显示,利润分配给外方股东X公司,而提供的税务备案表和汇款申请均显示境外收款人名称为Y。经核査,Y公司并非J公司的外方股东,与X为两家公司。J公司利用实际收款人和外方股东名称的极高相似度,以利润分配的名义,违规将境内资金汇往境外,涉嫌逃汇。外汇局对J公同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并对G银行进行了告诫谈话。

2.案例启示:

银行在为境内公司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案例中银行未进行最基本的“单单审核”,未对境外收款人的外方股东身份予以确认,导致J公司以“利润分配”名义成功将境内资金汇出至非外方股东。银行应承担起“尽职审查”的责任,分析业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仅仅审核留存资料是否齐全。

(三)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

1.案例3:

G银行为T公司办理利润汇出时仅审核了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支付通知等材料,未要求T公司提供并审核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外汇局现场核查调取了T公司2012年至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及股东变更决议、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发现此笔利润汇出为T公司将2008年至2012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集中向外方股东汇出。但T公司在办理利润汇出时,未向C银行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外汇局对G银行处以款2万元人民币。

2.案例启示:

银行应强化责任与合规意识,加强真实性审核。对利润汇出业务,银行应按要求审核相应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税务备案表等相关单证,确保交易单证的齐全和业务真实,切实做到尽职审查。

(四)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办理利润汇出

1.案例4: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J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5: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X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案例启示: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如是境内机构或个人的,企业需要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信息。此外,银行还要审核境外主体资格合法性,需要获得外国投资企业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或者ODI登记等材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同样也要审核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如涉及返程投资而FDI登记未披露情况下作利润汇出,则会构成逃汇行为。

二、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分析

 银行在为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要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按照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审核商业合理性,防止违规办理利润汇出。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

3.《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2017年版)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6.《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二)审核要点

利润汇出可按照客户的分类,即可信客户、关注客户,进行针对性的审核:

1.可信客户

(1)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2)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

(4)单笔等值5万美元或30万人民币以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银行应在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5)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为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6)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新一份)及章程 。

(7)境外收款方注册证明文件及显示股东的证明文件(如香港企业的注册证书及周年申报表(显示股东构成),如境外收款方为机构还需往下一层追显示股东构成的证明文件至个人为止,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如境内企业为返程投资企业,则该境外收款方的最终控制人应为境内居民。

(8)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支出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2.关注客户

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企业应提供其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凭证,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模块查询其外方股东,与利润汇出的实际境外收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与登记外方股东名称是否一致;如境内企业为返程投资企业,原登记中是否披露“返程投资”。

(3)应对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董事会决议进行比对,核实比例是否一致;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分配外方股东的;

(4)利润金额合计以及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等数据,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结合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特性,且其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法律和财务知识较多,银行在展业审核当中要按照政策要求把握利润汇出的风险点,做到合规汇出。

供稿: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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