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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后发现新车不新,车主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2-12-15 发布于广东

方佳花十多万元买了一辆新车。提车后没多久,方佳发现车辆前保险杠下方有喷漆修复处理的痕迹。新车不新,方佳觉得十分糟心,诉诸法律维权。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新车竟有喷漆修复痕迹
2021年3月8日,方佳与柳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行(代)销售协议,约定:方佳购买2021款轩逸1.6LCVT悦享版一辆,车辆颜色为红色,成交价为12.69万元,购车款合计14.24万元,定车首付款为4.24万元,购车尾款为10万元。方佳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24万元定金,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尾款10万元于提车2天内支付。方佳付定金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新车到店,如无质量问题,所交金额不退。
当天,方佳向贸易公司支付定金4.24万元。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强东向柳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区明询问这款车的相关情况。
方佳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尾款后,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购买方为方佳,销货单位为销售公司,价税金额合计12.44万元。
2021年4月1日,劳强东陪同方佳到销售公司提车。
4月下旬,方佳的丈夫将车送到汽车装饰店安装底盘装甲。店内工作人员将车吊起,发现车底左侧经过喷漆修复处理。
方佳的丈夫立即向销售公司反馈。区明前往核实情况。区明承认该车存放在销售公司车库移车时发生过剐蹭事故,做过喷漆修复处理,并表示会对方佳予以赔偿。
起诉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向我出售新车,却隐瞒这辆车存在剐蹭修复情况,属于故意欺诈消费者……”方佳向柳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她与贸易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判令贸易公司、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4.24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支付增加赔偿损失金42.72万元。
贸易公司辩称,其不是卖方,无需对车辆质量问题及瑕疵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没有证据证实车辆划痕是在车辆交付前产生,还是交付后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销售公司辩称,与方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销售公司没有车辆喷漆维修记录,没有隐瞒、欺诈方佳。销售公司对区明的认可行为不知情,这是区明的个人行为,区明也同意由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处理。即使车辆是在交付前产生划痕,也只是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庭审中,方佳认可车辆不存在安全性能等产品质量问题。方佳及贸易公司都表示,方佳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车辆是向销售公司购买的。方佳不论车辆来源,只要购买到想要的车型都可以接受。贸易公司称,其本意是为方佳找到她需要的车型,其并不具有这个品牌车辆的经销资质。
柳南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贸易公司只是负责向方佳提供车辆,并不限于由其自行销售的方式。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强东在签订协议当天即向销售公司员工区明询问是否有方佳想要的车型。劳强东在整个交易流程中负责收取方佳款项,向销售公司传递客户信息,代方佳向销售公司购车、付款、开票并沟通保险、上牌、提车等,最后陪方佳接收车辆。贸易公司在自身无法提供方佳想要车型的情形下,与有资质的经销商销售公司交易,从而向方佳提供车辆,方佳与贸易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贸易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方佳与销售公司。方佳作为购车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要求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的销售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贸易公司并非合同的出卖人,其基于与方佳的委托关系,对方佳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判令退车退款
柳南区法院指出,根据视频资料,区明认可车辆在交付方佳前进行过补漆。区明作为销售公司员工,应视为销售公司对该事实的确认。销售公司出售车辆,未向买受人披露车辆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销售公司刻意隐瞒车辆发生剐蹭并补漆,使方佳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买到并非新车的车辆,符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方佳依法享有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销售公司应向方佳返还购车款,方佳向销售公司返还车辆。销售公司实际从贸易公司收到的车款为12.44万元,该金额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金额一致,因此销售公司需退还方佳购车款12.44万元。方佳与贸易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委托事项没有实质完成,贸易公司应向方佳退还多收取的合同款项83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依照相关规定,需要三倍赔偿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不合格商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并不包括隐瞒商品瑕疵。车辆只是在前保险杠下方因刮蹭进行补漆,并未实质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产品质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虽然销售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情形,但不影响销售公司就其违约行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是庭审中经询问方佳,方佳表明在法院不认定为三倍赔偿的情形下也不主张其他违约损失。
不久前,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方佳与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销售公司向方佳退回购车款12.44万元,方佳向销售公司退还车辆,贸易公司向方佳退回83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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