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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因为天降大雪,一男子的车牌被雪覆盖,交警认为男子故意遮挡号

 爱吐泡的鱼儿 2022-12-15 发布于河南
吉林,因为天降大雪,一男子的车牌被雪覆盖,交警认为男子故意遮挡号牌,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男子不服,将交警告到法院。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师傅系某商砼公司的员工,从事重型罐式货车运输商用混凝土工作。案发当日,当他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被交警大队交警拦截检查。

经检查,交警大队认为于师傅存在故意污损车辆后号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及《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遂当场使用简易程序,对于师傅作出处以200元罚款,扣12分的决定。

于师傅认为,行驶途中正在下雪,车牌号模糊不清系被雪污遮挡,自己并未故意实施污损号牌的行为,因此,交警大队处罚明显不当。

随后,于师傅向当地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原行政处罚。无奈之下,于师傅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交警大队不服,以记分并非法定处罚种类,本案仅是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合法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然而,二审法院又以本案事实不清驳回了交警大队的上诉请求。


一、交警大队的处罚程序是否正确?扣分到底属不属于法定处罚种类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去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意思就是说,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则需先由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然后及时立案受理,再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证据,最后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本案中,交警大队对于师傅处罚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因此,如果扣分也是法定处罚种类的话,那么,交警大队就是程序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认定为程序违法的话,无论于师傅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罚,都应判决此次处罚无效。

其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该规定中仅规定了上述五种情况下的处罚为法定处罚种类,而该处罚种类中并未包含扣分。

虽然扣12分的结果是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扣分的种类包括扣1分,2分,3分,6分,12分。

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尚不能认为可因记分后果的问题,而改变其所依附的处罚程序。

即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扣12分以下适用简易程序,扣12分就得适用一般程序了。

故交警大队对污损号牌行为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同时对案涉驾驶证记12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司机是否故意污损号牌号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因此,司驾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务必保证其车牌号清晰可见。如因遇到泥沙、积雪等外部条件遮挡车牌,导致看不清楚具体的车牌号码的情况时,司驾人员具有及时清洁处理,保证车牌号码能清晰可见的义务。

然而,本案车主却存在以下两方面过失:

第一,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来看,当日的积雪并未达到覆盖车牌的程度。

第二,从现场拍回来的违法照片来看,于师傅的车整车包裹着一层灰色尘土,附着性较强,根本不像雪花的颜色。

退一步讲,即便真如于师傅所言,确系雪花覆盖所致,但其作为司机,本应及时清理车牌号,让其保持清晰可见的状态,而其却放任不管。

而且,本案车辆系商砼车,主要拉运混凝土,根据行政处罚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以认定
本案于师傅系明知其后车牌存在污损情况,但不及时清洗并放任此污损状态持续。

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意遮挡车牌应罚款200元,记12分。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并无过错。

最后,遮挡车牌号看似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不予以惩罚,将纵容违法行驶,会让司机出现超速、闯红灯等诸多违法行为。

故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交警大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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