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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是不是一家中国企业?

 云语禅心 2022-12-16 发布于湖北

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一个国家,一般可以通过综合企业的注册地、控股股东和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等因素来判断。可是诸如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上市企业,很多成立在海外,企业的最大股东也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但是由于其股权结构的独特设计,使得表决权一般掌握在创始人手里。加上现阶段中国法律还没有对这种企业形式形成明文规定,就有了很多关于阿里巴巴是不是中国企业的讨论。

网上传言

在讨论阿里巴巴的企业身份时,需要先去求证阿里巴巴的最终控制方是不是中国工行。网上一直流传着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是南非标准银行,南非标准银行的最大股东是中国工行。如果网上的传言为真,那么阿里巴巴的企业身份就不需要做更多的讨论了。

来源于软银集团官网

登录软银集团的官网可以查询到其持股比例排名前十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最大的为孙正义,其余的股东也均为日本和美国的企业。因此网上关于阿里巴巴的股东传言并不是真实的,现在可以继续讨论了。

企业身份

阿里巴巴究竟是不是一家中国企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就连马云也在台湾的一次演讲中表示他自己也有点搞不清楚。他讲道:在中国大陆阿里巴巴被说是外资企业,而美国商务部长又说阿里巴巴是一家中国企业,到了台湾又给了一个新的身份—陆资企业。

可是为什么阿里巴巴的身份会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呢?哪一种说法更加合理呢?

首先,阿里巴巴在中国大陆被认为是外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阿里巴巴是一家注册成立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从注册地的角度看是一家成立在境外的企业;

2. 其最大的股东软银是一家日本企业,持股比例为24%,并且阿里巴巴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其普通股股东和存托凭证持有者也多为境外投资者。从公司所有者的构成来看,阿里巴巴也是一家由境外个人和企业占据绝对优势的企业。

而阿里巴巴在美国被认作中国大陆企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阿里巴巴虽然是外资控股,但是根据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马云仍然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阿里巴巴,从表决权的角度来看,阿里巴巴被认为是一家中国人控制的企业;

2. 阿里巴巴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来源于其在中国大陆经营实体,阿里巴巴通过在香港子公司以协议的形式来达到间接控制境内经营实体的目的,但是在美国会计准则下通过协议控制的公司也会纳入合并报表;

3. 将阿里巴巴认定为中国企业,也可能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阿里巴巴虽然在美国上市,但是中美出现争议和争端的时候,而阿里巴巴在中国是互联网的龙头行业,美国政府也希望对其实施经济制裁。

企业架构

看起来阿里巴巴好像有了多重身份,但是一切的根源在于阿里巴巴的企业架构。

阿里巴巴于1999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来间接控制中国境内的与淘宝和天猫相关的多个全资子公司。

来源于阿里巴巴年报

选择这个企业架构是经过多番考量的,从图中可以看出,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采取的是vie架构,即阿里巴巴先在香港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在内陆成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而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即淘宝和天猫)与外商独资企业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而是通过签订协议进行控制的,比如借款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理论上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通过签订合约安排,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绝大部分利润转移到外商独资公司,再由外商独资公司以股息分红的方式转移到香港子公司,最后由香港子公司以股息分红的方式转移到最终控制方。

为什么要这么麻烦呢?要在开曼群岛和香港成立控股公司,不能选择直接在中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吗?

行业限制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阿里巴巴在国内的业务属于互联网行业,而国家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外资准入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为了满足当时政府的监管要求,最开始是由新浪创造出这种新型的非股权控制的VIE结构,而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对vie结构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使得这种模式下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可以获得相应的业务牌照和经营许可,国外投资者的资金也进入到国内企业。

避开境外上市监管

第二个原因是阿里巴巴与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是基于协议进行间接控制的,而非股权控制的形式,因此阿里巴巴可以避开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监管要求。选择境外上市同样也有好处,一是国外的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和规范,二是可以减少外汇管制的风险。

降低税收成本

选择在香港成立控股公司的原因则是可以在现阶段享受税收优惠。前面提到了在这个企业架构下,要把利润转移到最终控制方是通过股息分红的方式。

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需要就中国境内的股息分红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香港和内陆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安排,安排中规定香港企业如果至少持有内陆企业25% 股份,则香港企业来源于该内陆企业的股息分红所得只需按照5%预提所得税。为了让来源于内陆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息分红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在香港需要设立一个控股公司。

除此之外,香港法规定对来源于其他地区的收入不征收利得税,对股息分红也不征收税款。

在开曼群岛成立最终的控股公司的原因同样也包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开曼群岛目前主要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不再征收其他税。这也让开曼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不过这不代表阿里巴巴成立在这里就逃避了国内的大部分税费。阿里巴巴在国内的可变利益实体因为成立在中国境内,属于税法的居民企业,要承担国内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在境内方面,境内的经营实体将大部分收入通过服务费的方式转移到境内控股公司,而境内控股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境内经营实体会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降低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境内控股公司要为服务费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境内控股公司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境内经营实体可以以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整个阿里巴巴要负担的税额。

Vie结构的作用

阿里巴巴采用Vie架构,使得国外资本避开了政府对外资在特定行业的限制,以间接的方式进入到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带动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方便和丰富了人民的生活;同时阿里巴巴在境外上市也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在香港和开曼群岛成立子公司和母公司,还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Vie架构面临的税收隐患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与个人取得的境内与境外所得在所得税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阿里巴巴究竟是居民企业以及从阿里巴巴取得的分红是否属于境内取得的收入。

国家在2015年和2009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公告,但是仍然没有直接指出协议控制和表决权控制是否属于实质控制以及vie架构下的境外注册企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阿里巴巴的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两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即现在阿里巴巴的税收政策。

阿里巴巴及其香港子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成立,并且认为是非居民企业。因为香港子公司满足条件,只需要向中国大陆预提5%的股息分红所得税。而阿里巴巴则按照注册地开曼群岛的规定无需交纳从香港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税。阿里巴巴从香港子公司取得的分红不被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大陆,则购买阿里巴巴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外国持有者不需要因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交纳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即存在的税收隐患。

阿里巴巴属于境外注册外资控股企业,税法对其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能参考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公告,因此阿里巴巴也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在地的解释同样不太明确,投资者从阿里巴巴取得的分红也有可能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香港子公司和大陆控股子公司都是居民企业,他们之间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购买阿里巴巴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持有者需要因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交纳中国大陆的所得税,具体分为: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按照10%预提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投资个人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虽然企业承担了5%的所得税费用,但是投资者不用向中国大陆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虽然企业不用承担额外的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所得税。

如何认定

虽然vie架构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在一些草案征求意见稿中vie架构已经被纳入讨论范围。2015年外国投资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将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或者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均被认定为是企业实施控制的一种方式。在202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行为,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

如果上述草案得到通过,那么vie架构下的协议控制也是控制的一种,阿里巴巴可能被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而马云可能因为持有足够多的表决权而被认定为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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