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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 | 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要旨汇编

 隐遁B 2022-12-16 发布于广东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九章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法定例外情形的除外。本文利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整理《人民司法·案例》中18例与不当得利纠纷相关的案例裁判要旨,具体包括不当得利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请求权竞合以及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等方面,以供参阅。


1.不当得利在非债清偿中的构成——王弋杰与程志鹏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属于消极获利。信贷人员代为清偿该笔银行债务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借款人、担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债务均是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款人、担保人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而受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0)川15民终18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9期
【法宝引证码】CLI.C.333387197

2.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因受益人主观状态不同而有别——马可思宝公司与长金光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欠缺原因关系的错误汇款受领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依法负有返还义务。但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的返还范围,若为善意,则仅对现存利益负有返还义务;若为恶意,则应承担加重的返还责任,包括现存利益及可能的损害赔偿。此外,因受益人客观上为履行返还义务而支出的成本,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无因管理处理,且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也影响到处理结果。
【案号】(2019)皖0828民初14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9期
【法宝引证码】CLI.C.309357189

3.刑事退赔后共犯间可行使民事追偿权——刘某与张兴川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其本质为民事侵权的赔偿义务。部分共同犯罪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后,共同犯罪人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未被刑法所禁止,理应纳入民事追偿范围。为降低社会危害性,指引和鼓励犯罪人积极赔偿,在犯罪人非以违法收入而以合法财产履行退赔义务后,法院应当允许其向共犯追偿。
【案号】(2018)渝0113民再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4期
【法宝引证码】CLI.C.99941366

4.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江苏省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庆安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
【案号】(2018)苏10民终20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1958466

5.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益丰石化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
【案号】(2018)内09民终302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1975984

6.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不构成不当得利——曾某诉石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案号】(2018)川11民终41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1975981

7.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刘某诉耿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该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指示给付,被指示人向领取人进行给付是基于指示人的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给付主张不当得利也只能向指示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领取人主张。
【案号】(2017)京03民终929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1956949

8.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1908298

9.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变造票据而错误付款命责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徐永忠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以“小票套大票”方式变造金额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的,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票据付款人仍需向真实“大票”的持票人付款。变造票据持票人获得的大于原票据金额的付款属不当得利,票据付款人可请求返还。
【案号】(2016)苏02民终6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502

10.获利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邱发斌与吴小伟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作为债法之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主张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一方获得利益、他方没有损失的法律事实,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负有责任证明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才构成不当得利。
【案号】(2014)漳民终字第336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72627

11.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久馥君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方当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作为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而应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441

12.涉外不当得利纠纷中准据法适用的实务操作——贵州瓮福磷矿进出口公司与斯诺运输公司(SINO TRANSPAC CORPORATION)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因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产生的纠纷,若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性质将涉外案件定性(识别)为不当得利纠纷,从而援引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及行为发生地原则,审判实务中,“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可理解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应就返还不当得利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案号】(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525

13.不当得利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李某诉甲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方(受损方)原则上要对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因受损人行为所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事实就成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原告方将面临证明不能的困境;此时,应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才能彰显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案号】(2011)荣法民初字第474-47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4914

14.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蔡某与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183

15.涉票据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难点剖析——上海融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盈佳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最后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既可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主张不当得利等民事权利,但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以票据权利的穷尽为前提。票据转让方式对权利人主张权利具有直接的影响,非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
【案号】(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4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2483

16.强占单位集资房后擅自装修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杜德胜诉谢平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添附是取得财产权的重要方法,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添附制度,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当添附与侵权发生竞合时,要根据两者不同的功能与价值,正确适用添附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则。添附求偿权是依据不当得利而行使的,恶意添附人不应享有添附求偿权。
【案号】(2008)军宁直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2418

17.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知味佳餐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在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定性的基础上,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提出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应该在坚持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下有若干例外情形。
【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961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2576

18.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李鹏飞与韩祥根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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