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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酒店总监拍照取证女员工在工位上,换衣服却被开除

 窗前有树905 2022-12-17 发布于浙江

“我拍照取证,没有违法,凭什么开除我 ”浙江舟山,杨女士是某知名酒店的市场营销总监,一天下班的时候,她到市场部办点事情,发现员工小丽在工位上换衣服,酒店不是提供了更衣室吗?怎么在公共场合换衣服?

杨女士是市场营销总监,市场部的事情她有权利管,下面员工这样做,被其他领导看到了影响不好,于是她让小丽到更衣室换。谁曾想到,小丽是个刺头,小丽不仅没到更衣室换衣服,还和杨女士顶嘴,要求杨女士回避。

我是总监,你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让你改成,不改不说,还强词夺理了?随后,杨女士和小丽争吵起来,两人互不相让。

虽然杨女士是总监,但小丽也不是吃素的,她和杨女士吵了几句后,当着杨女士的面开始换衣服。杨女士也没有避让,大家都是女性,有什么好回避的?不仅如此,杨女士还在小丽换衣服的时候,拿出手机拍照取证,准备对小丽进行处罚。

让人没想到的是,小丽看到杨女士拍照后,直接报警了,她的理由是,杨女士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民警介入后,杨女士吓了一跳,不过杨女士也不怕,自己正常的履行职责,没有犯法,主动配合民警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看完照片后表示,杨女士拍摄小丽的地方,均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且杨女士已将照片删除,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不属于依法应当拘留的情形。

民警走了后,这事并没有结束,酒店因为杨女士拍照取证一事,决定对杨女士作出处罚。

而这处罚结果,是杨女士无法接受的,酒店的处罚非常重,他们直接解除了杨女士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杨女士侵犯部门下属员工隐私,使员工产生较大的心理阴影,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秩序。

收到酒店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候,杨女士傻眼了,怎么会这样?

民警都说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酒店凭什么说她侵犯员工隐私啊,杨女士认为她这样做是正常行使职权,她没有将拍摄的照片传播出去并已及时删除,酒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了。

杨女士找酒店申诉,未果后,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仲裁委认为酒店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酒店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一审来了个反转,一审法院支持了酒店一方。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拍摄小丽更衣的行为,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属于酒店规章制度中“广义上的非职业化和其他不礼貌的行为”,构成骚扰。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酒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杨女士看着结果迥异的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傻眼了,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怎么会搞得如此复杂?对于一审的结果,杨女士无法接受,她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主持公道,认定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杨女士,虽然已经做到了酒店市场营销总监的职位,但依旧无法改变酒店与员工双方,一个是管理者,另一个是被管理者,一强一弱的地位,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地位,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具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本条又被称之为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员工小丽在办公室换衣服,杨女士在小丽换衣服的时候,拍照取证,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呢?这是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照片内容和造成的损害综合判断。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小丽应该到更衣室去更换衣物,而不是在办公室等公共场合换衣服,小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酒店的规定。

杨女士作为部门主管,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对此予以指正。在员工不听劝的情况下,可以拍照取证。最重要的是,杨女士拍摄小丽的地方,均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且照片未经转发、扩散。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看到这里,大家想必已经看明白了,二审法院之所以支持杨女士,有两点很关键:

第一,杨女士拍摄小丽的地方,均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第二,杨女士没有将照片乱发,没有将照片扩散出去。

大家觉得,杨女士的拍照举证的行为,应不应该处罚,有没有达到应该予以开除的程度?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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