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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存在四问题

 pjh漫步华尔街 2022-12-17 发布于贵州
作者: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昭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节选自《再审程序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基于426件再审案件的分析》一文,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注。

1. 量刑错误发生率较高
实证研究显示,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的再审是因量刑问题而启动,而且大部分量刑错误为常见多发性犯罪量刑方面的一般错误,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从启动再审的理由看,在事实认定方面, 仅因遗漏量刑情节(前科、累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而启动再审的案件数就高达125件,占认罪认罚再审案件数的 29.3%;在法律适用方面,因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罚金刑适用错误、未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援引新旧法条错误、未处置涉案财物、刑期折抵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案件数为197件,占认罪认罚再审案件数的 46.2%。二是从再审罪名分布看,位列前三位的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毒品类犯罪,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并不涉及复杂的事实、情节。从理论上讲,对于常见犯罪,办案人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非常熟悉,加之这些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控辩双方对定罪与否基本没有争议,被追诉人的对抗性明显降低,办案人员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量刑情节“精雕细琢”,但在实践中,认罪认罚简易案件的一般量刑错误仍时有出现。
2. 重罪案件量刑不当风险较高
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相对较低。从再审情况来看,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旦因“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便易形成巨大的量刑差。本研究涉及的重罪案件虽然只有52件,但再审后的量刑与原判量刑相差超过三年的就有18件,占比高达34.6%。例如,在符某某盗窃案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再审后以被告人具有入户盗窃等情节为由,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这不仅与基于控辩合意产生的量刑建议相冲突,而且影响被告人在监狱内的改造考核和下一步的减刑间隔期,从而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3. 法官的实质审查职责被弱化
《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规定,法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但从再审案件的相关数据来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很有可能会放松对量刑事实或适用法律的审查,从而损害实体公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量刑建议方面看,因量刑建议错误导致量刑判决错误的案件占比较高。在进入再审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原一审中检察机关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有112件,其中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导致量刑错误的有76件,占比高达 67.9%。其错误类型主要包括遗漏量刑情节、附加刑适用错误、未宣告禁止令等。不难发现,如果法官过于依赖量刑建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未审慎把关,除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之外,一些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错误可能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是从原审程序看,独任法官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入再审的比例偏高。在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独任庭审理的102件案件中,有70件是因遗漏量刑情节、简单的法律适用错误而启动再审,占独任法官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的68.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22条的规定,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均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案件或者认罪认罚案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 法庭审理程序从简从快,法律对审理期限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 由此,可能存在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形。例如,在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原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而该判决违反了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的规定。诸如此类的法律适用错误还有一些,例如罚金刑数额计算错误、刑期折抵错误等,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数的 37.2%。
正因为一审法官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时存在一些不足,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审判决出现了一些错误,以至于人民法院需要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再审加以纠正。统计数据表明,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相比,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比例明显偏高,2019年至2021年的占比分别为 63.3%、69.9%、65.7%。由此可见,虽然通过再审使得此类案件的实体正确性得到了最终的保障, 但诉讼效率价值和司法公信力反而受到了损害。
4. 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不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统一,该制度能否得到公正实施,既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又取决于公安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护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获得从宽处罚至关重要。然而笔者考察发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却存在不足,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律帮助效果有限,不足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无论是样本案例还是现场调研均表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很少,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通过值班律师获得有限的法律帮助。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作用仅限于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对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显然是不够的。
其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所期待的从宽处罚“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只是基础,从宽处理才是关键。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检察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以及人民法院量刑裁判上的从宽处罚,这既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合理期待的正当权益,也是落实从宽政策的需要。然而,在本研究涉及的426件再审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多达336件,占 78.9%,其中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有215件(64%),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的有121件(36%),最终导致30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改判加刑,占进入再审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72.3%。换言之,在人民法院根据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可以启动再审,部分再审案件的判决存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被加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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