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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懂量刑规范化吗?前资深法官教你一节课学透量刑规范化(上)

 太极中和 2022-12-19 发布于山东
一、量刑规范化的发展脉络
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起源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姜堰市人民法院通过了《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这个基层法院自主推动的司法创新很快惊动了最高法。
2005年最高法成立了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对量刑问题进行专门性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有关规范性文件。
2008年最高法制定了最初的量刑指导意见。经过试点,2010年最高法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2013年在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4年起正式实施。
2017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增加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必须修订。
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次把认罪认罚纳入了量刑规范化,增并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同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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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规范化的基本内容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量刑均衡不是量刑平均,它允许存在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
(二)量刑规范化适用罪名
量刑指导意见适用于常见的23种犯罪,这23个罪名涵盖了基层人民法院90%的案由。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他罪名可以参照适用。
(三)量刑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何为定性分析,定性分析是根据法官的经验、逻辑所对案件作出的粗略的、符合常识常理的量刑判断,也就是传统的综合估量法。何为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依靠统一的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数值的一种方法。对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分析的方法。
这句话对理解量刑规范化制度至关重要。实践中许多不合常理常情常识的判决就是没有理解这句话,机械套用量刑规范化数字量刑的结果。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意味着在量刑的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是根本,定量分析是手段,是过程,是辅助性的,定量分析必须服从于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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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步骤
1.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个盗窃金额二千元,入户盗窃等就是确定量刑起点的依据。注意:量刑起点一般不取最高值也不取最低值。
2.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盗窃超过两千元以上的金额,多次盗窃等情形,就属于增加刑罚量的行为。
3.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拟宣告刑。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从犯情节,就属于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4.第四步: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适应的,合议庭可以在20%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仍然不适应的,提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案件不受量刑规范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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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这里需要着重提一下,调节基准刑的情节分为两个层级,在同一层级内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不同的层级内采取连乘的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是优先适用情节,是第一层级。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累犯等是后适用的情节,是第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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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明细表(2021版两高指导意见)
举一个例子,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又是从犯,假设被告人的基准刑是50个月,因为未成年人和从犯在同一层级,那么被告人的拟宣告刑是50*(1-40%-40%)=10个月。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节,因为未成年人和自首情节是不同层级,那么被告人的拟宣告刑是50*(1-40%)*(1-40%)=18个月。

END


作者简介:

张心愿,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原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法院工作经历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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