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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操作指引(七)

 见喜图书馆 2022-12-19 发布于山西

刑事证据审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审查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办理效果。掌握有效的刑事证据审查方法有助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找到核心辩点,实现有效辩护目的。

第七章

技术侦(调)查的证据审查操作指引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还包括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


技术侦(调)查的证据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

1.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一些特殊的案件和关键证据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而技术侦查措施往往都具有隐蔽性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对这一措施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审批流程。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是否具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文书。审查时应重点关注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有没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审批文书是审查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直接依据。常见的审批文书有《呈请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等。

(2)审查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权限。审查证据时应注意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呈请报告书应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审批机关无权限或未经审批而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时间。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刑事立案后才可启动,未经刑事立案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审查变更技术侦查种类或适用对象的手续是否合法。在技术措施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技术措施种类或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出之前审批范围获取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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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机关和执行主体资格

1、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用到特殊手段和特殊设备,需要由专门的部门和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才能进行。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合法。所有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有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监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侦措施执行部门也只能是公安机关。

(2)审查窒息性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证的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侦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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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在涉及罪名和侦查的程序方面都有严格限制,审查时应总店关注。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适用对象的限制。首先适用对象只能是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人员;其次程序上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嫌疑人可以适用。审查时重点关注被侦查的对象必须明确且不得超出审批决定的对象范围。

(2)审查适用罪名的限制。审查时应注意技术侦查适用的主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3)审查适用技术侦查种类的限制。技术侦查的手段多样,审查时重点关注执行的技术措施应严格限制与审批决定的技术措施范围之内。

(4)审查适用时间的限制。审查时注意单次技术侦查措施从签发之日起算,持续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期满仍需要继续采取侦查措施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非有效期内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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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技术措施所获证据的真实性

1.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往往都需要借助一些技术手段收集并转化使用,所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应重点关注。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相关人员身份的同一性。审查时应重点关注证据显示的对象与被调查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

(2)审查是否提供证据原件。通过技侦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供辩方或法庭核查,仅提供文字稿等替代、转化件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相关整蛊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审查技术侦查所获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通过技术措施获得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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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技术措施所获证据的证明力

1. 通过技术侦查获取证据虽然不会出现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但对于一些特殊性的犯罪(尤其还是毒品犯罪)通过使用这一手段获取的证据往往成为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核心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所以对于上述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也很重要。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技术侦(调)查证据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审查通过技术措施获取的证据,若与案件无关联,即使取证程序合法也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审查技术侦查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审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可以相互印证来确定证据的大小。


技术侦(调)查证据审查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50条、151条、152条、154条

2.《监察法》第28条

(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119条、120条、218条、426条

(三)部门规章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9条、227条、228条、229条、230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263条、264条、265条、268条

3.《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9条

4.《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关于事实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5.《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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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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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
(主任)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及商事诉讼(如毒品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资本市场犯罪等)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委员、渝北区律协刑专委委员、渝北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南岸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重庆市湖南商会理事、重庆少年法学研究会研究员、上游新闻特聘法律专家、入选首届重庆市首届“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重庆市渝北区“十佳青年律师”、渝北区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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