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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元宇宙的变与不变

 我的书摘0898 2022-12-19 发布于海南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阮益嫘)2003年,在一家名叫“林登实验室”的硅谷互联网公司所运营的“第二人生”虚拟空间,用户下载客户端软件即可加入一个栩栩如生的三维世界,在鼠标和键盘的控制下,可以用自己的虚拟化身四处走走,体验热带别墅、阳光沙滩,到任何想去的地方。在这里可以亲眼目睹“超自然界”的原始雏形,这便是元宇宙时代一场超前的预演。元宇宙从科幻小说、网游再到科技产业的发展轨迹促使今天的人们从假想与现实结合的视角来看待它的未来。

  元宇宙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

  元宇宙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未来形式备受关注,各领域纷纷投身“元宇宙”事业,资本市场因它活跃,学界研究聚焦于此,它带给人们惊喜,也激发出更深层次的认知。说文解字将元宇宙解释为超越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游戏生产者从互联网3.0的角度出发,将元宇宙的基本特征描述为: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参与、创作者享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获利、不受特定企业控制而由所有用户民主管理、开放的交流场域、复数的平台互相联系以实现数字资产兼容性。在11月23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法律、政治与政策学术工作坊”上,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作了题为“元宇宙改变的法与社会”的演讲,他谈到,元宇宙之所以吸引人,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它能够提供与现实世界不同的舒适空间,形成一个符合自我愿望的“桃花源”。在这里,用户可以自由地重新设计自己。它不仅是现实世界的镜像折射,还是人类精神的具象投射。元宇宙中每个人都在通过作为数字分身的虚拟人来寻找与自己偏好和价值观相近的人结成封闭的小集团或虚拟社区,交流与交易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社区会形成鲜明的社区意识和奇妙的团结精神,人们的沟通方式不断迭代升级。

  在人类知识体系中,超越现实物理世界的“宇宙”非常多元,包括由文学、神话等知识体系所构建出的各式各样的精神世界。元宇宙和其他精神世界都是超越现实物理世界的,但是,它们又不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程金华认为,对于超越现实物理世界的虚拟世界,从文学和哲学的主观想象到影视的可听可视,再到全方位的感知沉浸式体验,都是革命性的变化。元宇宙与文学和哲学所描述的精神世界一样,都是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虚拟世界。然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使得虚拟世界从人类的主观想象演化成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精神世界是纯粹的主观想象,而元宇宙则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码出来的数字世界。它已经渗透到经济、技术、传媒等多个方面,并成为政府和企业投资布局的重点领域。

  在游戏产业界,网络虚拟游戏利用元宇宙概念,为无数玩家提供了游戏和创作的数字空间平台,创设了完全不一样的沉浸式体验。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高奇琦表示,元宇宙主要依靠游戏展现其初级形态。目前,由于游戏仍然依靠地图和场景设计构建边际,因此,各个游戏厂商构建的子宇宙还是一种分裂的互联网平台,游戏世界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元宇宙是基于用户自主创造的一个超时空交互数字社区,算法作为其重要的决策逻辑,重新定义了人类的社交方式和经济体系,呈现“虚拟现实主义”。虚拟世界中的信息流动几乎不受国界限制,因而数字主权也很难像传统主权一样完全独立自主。

  元宇宙带有游戏性,但又超越了单纯的游戏世界。季卫东提出,元宇宙引起广泛关注的关键是经济成功的案例,大量人群被吸引到虚拟空间,就会产生广告效应,并带来商机,会有更多厂商尝试进驻元宇宙,形成一个数字经济圈。目前,元宇宙还处在一个比较基础的阶段,需要鼓励企业、机构、用户以及虚拟人共同参与其中创造新世界,并为他们提供创作所需的场景素材、可视化编辑工具、交互方法、交易系统等等,在分身经济的延长线上发展“创作者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能够超越物理空间的限制,突破环境和能源瓶颈,避免交通拥堵,促进城市再生,增加个人就业新机会,形成“跨界经济”。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

  元宇宙给个人提供了体验另一种全新生活方式的机会,提供了重新设计自我和环境的可能性。这就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范式发生根本性转换,并使调整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季卫东认为,元宇宙秩序原理的基础是消费者主权及其关系网络。在存在平行空间的状况下,选择自由、责任自负就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最基本的价值锚点。自然人(本我)与网络人(自我)和虚拟人(超我)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会涉及更加多样化的人格权认定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为元宇宙标配的各种数字化穿戴设备,意味着更具侵入性的个人数据收集以及无所不在的监控,甚至还可以通过眼球、肢体动作、脑电波模式等高度敏感数据来推断用户最深层次的欲望和爱好。鉴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上述巨大风险,有必要把现实世界的伦理标准导入元宇宙。在多重宇宙的条件设定下,如何促进跨界沟通、如何建立“走廊式制度”,实现法律的接口革命,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学课题。

  在纯粹的现实世界里,人们不仅应为元宇宙建设提供技术基础设施,还应提供促进其有序发展所需的制度基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朱旭峰表示,定义元宇宙,需要进一步研究它与传统社交媒体有哪些异同,以及作为一种新兴数字技术,它和人类历史上历次重大技术进步有哪些异同。数字时代所产生的数字茧房、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问题是否为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它们是否在传统经济社会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层次认知有助于探讨更有效、可实施的规制方案来规范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行为。虚拟空间中的行为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在虚拟空间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应该与现实法律形成映射关系,由现实法律体系来规范虚拟空间中人的权利和行为,还是在虚拟空间独立形成一套法律体系进行规范;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处罚手段的实施以及虚拟世界中是否需要对现实世界的伦理规范和价值观做出调整,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元宇宙文化实验室主任沈阳提出,中国的元宇宙之路要虚实共生,虚实和谐,以虚强实。借由元宇宙强大的感知力、决策力和行动力助力中国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避免脱实向虚,把元宇宙和工业制造等行业相结合,在工业元宇宙等领域超越国外竞争对手。前置风险防范,避免发生底线风险,防止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更要防范发达后的治理风险。把中国已有的并跑领跑技术和元宇宙相结合,如空间站元宇宙、探月元宇宙,实现中国技术的进一步超越,也可以将需要观察的部分试验放在海外更加多元的环境中进行充分验证,从而汲取经验,既寻求发展产业又规避风险。

  高奇琦谈到,对元宇宙可能产生的政治社会风险,特别是对虚拟世界中风险的不可知性进行防范,是保障技术安全发展和反哺社会的必要前提。这就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全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挥数字技术对社会进步和文明演进的推动作用。有效防范和治理元宇宙发展进程中可能存在的政治社会风险,将安全作为第一要义,建立一套风险预警体系,对技术、产业、伦理和法律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

  程金华认为现实世界是元宇宙的“母体”,现实世界的法律是元宇宙治理的主要规则形式。来自现实世界的制度规范和形成于虚拟世界的制度规范可以进行协作共治。建构治理元宇宙的“法律+技术”二元规则体系,确立元宇宙治理中“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法律中立原则”,以现实世界的刚性法律确认并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机制的实现。将智能技术纳入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体系,尝试实现“代码即法律”以确保技术的规范性和正当性,也要尽可能实现“法律即代码”以确保规范的技术性和有效性。“元宇宙元年”之后,法学和法律界有必要全方位思考元宇宙的法治意涵,并积极应对它所带来的法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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