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大多劳动者对高温补贴/津贴没有概念,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规定了这么一项津贴。【解读】 可享受高温补贴/津贴的前提: 1、每年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期间(但不是必然每个月都有,而是要求有高温天气出现,即温度超过35℃)。 2、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室内进行高温作业的,室外露天作业例如室外园林工、建筑工人等。 在符合以上两个前提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如果以“上夜班”、“上班的时候温度没超过35℃”、“虽然室内超过33℃但有空调”、“每天减少上班时间”或以“虽然高温月份工作了但离职”为由不发或扣减高温补贴/津贴的,都不能成立。 【题外话】 这项津贴的享受前提规定的较为明确,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有,如果你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还是给你发了高温补贴......笔者想说,这公司不错,安心拿着,不会找你要回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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