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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院各类人员配备标准

 cf沧海风 2022-12-21 发布于黑龙江

一、医院各类人员配备标准

我国医院各类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

(一)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

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按1∶1.30~1∶1.40计算;

(二)300~400张床位的医院

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按1∶1.40~1∶1.50计算;

(三)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按1∶1.60~1∶1.70计算。

二、医院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

(一)行政和工勤

行政和工勤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

(二)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

1.医师、中医师占25-35%;

2.护理人员占40-50%;

3.药剂人员占8%;

4.检验人员占4.6%;

5.放射人员占4.4%;

6.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7.对护理人员的新要求

卫生部 1997年颁布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规定,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

(1)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

(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

(3)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三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20%,二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10%;

(4)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10。

三、医技人员的配备比例 

(一)检验人员

1.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0;

2.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1∶40。 

(二)药剂人员

1.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100;

2.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18;

3.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1∶80。 

(三)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1∶60。 

(四)理疗人员

1.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150;

2.其他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100。 

(五)营养人员

1.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三级综合医院为1∶200;

2.二级综合医院为1∶250。 

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130。

四、三甲医院人员结构 

三甲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

3.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4.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5.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6.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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