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图解》一书。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是关于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情节的规定。 从重处分是指:公职人员行为在符合违法行为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其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故意违法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法的行为。 串供是指:违法公职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虚假口供,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以逃避违法责任追究的行为。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括:编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包庇是指: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帮助违法行为人掩盖违法事实,或者在违法行为人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查获、发现前帮助其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违法证据等。 同案人员是指: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 胁迫他人违法主要是指:在被胁迫的人员没有违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法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法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违法的情形。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主要指:的是违法的公职人员客观上有上交或者退赔的能力、条件,但主观上拒绝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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