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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党首创和发明的?真相:它诞生已经180多年

 逍遥_书斋 2022-12-22 发布于河南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统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的高度集中。

民主集中制既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也是根本的领导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各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认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根本领导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

1、民主集中制的由来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前身,是1834年在巴黎由流亡法国的德国工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秘密革命组织流亡者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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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以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作为指导思想,1835年发表《流亡者联盟章程》,1836年改名为正义者同盟,1838年制定《同盟章程》。这两个章程都规定联盟或同盟是绝对秘密的组织,实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把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它是历史上第一个以科学共产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国际性的无产阶级政党。

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章程》删去了绝对秘密组织的提法,表明要作为公开政党进行活动,同时规定:

设立由每个区派遣一名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作为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设立中央委员会作为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开非常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因此,中央委员应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支部、区部和中央这三级委员会的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年后连选可连任,选举人如认为“担任公职的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召回”。

1851年修改的《章程》中又规定:

支部至少每周开会一次,至少每月向区部书面报告工作一次,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作一次有关全盟情况的报告;盟员或各地方组织之间的争执,由各级组织或上一级组织解决,“对中央委员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还应当解决中央委员会和同盟下级委员会之间的一切意见冲突”。

这是最早的无产阶级政党对领导机关、领导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的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和同盟的其他领导人,并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他们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认为党内应该有集中的领导,这样才能使党成为统一而坚强的组织,能够统一行动,从而使各种斗争获得成果。

但是,这种集中不同于以往秘密团体和宗派组织的集中和个人独裁,它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他们为同盟制定的章程里,就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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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尤其强调民主。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

1885年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还回顾说,共产主义者同盟:

“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

1891年,恩格斯在写给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理论刊物《新时代》主编的信中又告诚说:

“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

实际上是提出了允许党员监督和批评党的干部的问题。

共产主义者同盟于1852年解散。

2、民主集中制的演变

19世纪6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重新高涨,1864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马克思、恩格斯明确主张国际工人协会应该“根据民主的原则进行管理”。

在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时期,德国党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863年,德国建立全德工人联合会,拉萨尔被选为联合会主席。他偏离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联合会中推行个人专断独裁。而且临死前立下遗嘱,指定全德工人联合会主席继承人。

首创工人政党由领袖指定接班人的先例。1869年建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是世界上第一个民族国家内,以科学共产主义为指南的无产阶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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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德工人联合会的集中制不同,1869年爱纳森建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规定了如何贯彻民主制的一系列措施。

以党的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中央设执行委员会,领导党的日常事务,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它的一切行为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同时,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防止执委会独断专行,每个季度对执委会的日常事务领导、公文和财务进行一次检查,如果监察委员会有充分根据或者执委会拒不改正错误,监察委员会有权停止执委会个别成员甚至整个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并采取临时领导日常事务的措施。

设立与执行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专门对执委会进行监督,是对共产主义者同盟民主原则的进步的、具体的发展。

德国社会民主党是在第二国际中最有影响力的党,它所确立的民主制原则对第二国际时期各个工人政党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3、布尔什维克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是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最早提出来的,它首先运用于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实践之中。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从俄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使之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公认的建党原则。

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它活动在沙皇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下。仅在第一次代表大会之后,党的中央委员会就被沙皇政府破获,领导人被捕,各地组织也被破坏。

列宁重建党组织时,社会民主工党的状态不容乐观方面党处于秘密状态;另一方面,党组织完全是一盘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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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列宁不得不特别强调党组织的集中制原则,认为党要发挥自己的作用,要有坚强的战斗力,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

列宁提出:

为了“彻底摆脱狭隘的地方分散性”,必须建立统一的“集中制的党”,必须把集中制思想“作为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

每个地方组织和党员都有“服从中央的义务”,“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

列宁认为,在沙皇专制制度的残酷镇压下,党内经济派所主张的广泛的民主原则只能有利于警察广泛地破坏党的组织。

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二大上确立了集中制原则,这次代表大会的《党章》强调:

中央委员会统一并指导党的全部实际活动,中央的一切决议,各级党组织都必须执行。

后来由于俄国社会民主党实际上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为了反对孟什维克并建立布尔什维克党奠定组织原则,列宁于1904年写了《进步,退两步》一文,它从理论与俄国实际的结合上论证了集中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提出:

党应当是工人阶级的有组织部队,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纪律。这样的组织应当是一个“整体”,而不是“算术式的总和”;党应当按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

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服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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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下,沙皇政府被迫承认了人民的集会、结社和出版自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变。

列宁就开始强调在党内扩大民主,采用选举原则”。

同年,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提出,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

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是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即塔墨尔福斯多数派代表会议)。

这次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的决议中,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提出:

“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

在关于党的改组的决议中,强调要在党内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中央委员可以撤换,中央委员会的活动要公布并向全党报告工作。

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党的四大的文件《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中指出:

“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规定:

党的一切组织原则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后来,列宁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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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民主原则引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和其他各国党组织制度的实践,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概念,也正式确立起来。

4、中国共产党国内革命斗争时期的民主集中制

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进而推广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

早在党的创建者酝酿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时,陈独秀就明确提出即将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首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

决议案的第十三条宣布:

“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地探索中国共产党建设的规律和领导中国革命的规律,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制定正确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在理论上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新的概括和总结。

一是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党的组织规律。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

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建设党,才能把各个分散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组织起来,自上而下地建立起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即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从而构成党的完整的组织系统。

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建立党内的正常的政治生活秩序。把民主集中制提到党的组织规律的高度来认识,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新贡献。

二是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党的根本领导原则和领导制度,并把它扩展为国家的根本领导原则和领导制度。

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建设党,才能建立起科学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和党的领导关系作出了自己的理解。

中共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把民主集中制解释为:

“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

即是说它包括两个方面: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既要反对个人专制主义,又要反对极端民主化。

“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对立起来。只有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达到领导上的高度集中;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

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党内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党内集中是党内民主的要求和结果,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

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民主和集中是对立的统一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反映了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和党的整体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虽然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不尽相同,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并没有变化。

5、中国共产党国家建设阶段的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人还把民主集中制应用于国家政权的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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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对民主集中制作出概括的是毛泽东,他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概括为:

“(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

后来的表述大同小异,只是在最后一个服从上有所变化。

比如,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这样表述的:

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系统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的构想,提出:

“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在这样的国体和政体上展开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同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就指出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作为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民主集中制也成为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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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后来把国家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的目标概括成:

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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