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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七类常见财产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2-23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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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常见、易查找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股票、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七类财产,被申请保全的概率相对较大。剖析上述财产类型的保全步骤,能够最大程度覆盖财产保全的难点和要点,并对特殊财产的保全提供参考。对于其他新类型财产,执行法院在参照普通财产保全思路的基础上,应当坚持及时保全、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采取保全措施。

1、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的冻结

保全对象为银行存款的,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详细账户信息,首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确认账户能否被系统查询并进行网络冻结。实践中因银行反馈不全面等原因,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查明被保全人名下所有账户。对于系统无法查询或不支持网络冻结的银行账户,执行法院需向相关银行出具冻结裁定及协助冻结通知书,以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限要求银行协助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

(2)特殊账户的冻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对以下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采取冻结措施:(1)涉民生保障性质账户或资金,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企业自列职工住房基金等;(2)涉党政军性质账户或资金,如工会经费、党费以及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等;(3)专用账户或资金,如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等。涉及被保全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账户或资金,应采取审慎冻结的原则,避免影响其基本生活。

2、不动产

(1)不动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不动产价值的审查,执行法院主要考量该不动产的具体位置、面积、相关税费、户型结构等因素,同时参照类似地段、类似面积的其他同一类型不动产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确定。

(2)不动产的查封

保全对象为土地时,执行法院首先要求申请保全人确定地上是否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若该土地仅为空地,执行法院向土地所属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裁定,要求协助查封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上存在无证建筑物或在建工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执行法院一并查封地上建筑物(包括竣工工程和在建无证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房屋的,查封手续同上。对于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且可以分割查封的,应当分割查封,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所查封的具体部位。除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被保全人、第三人情形外,房屋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3、动产

(1)动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的价值,执行法院需综合类型品牌、使用年限、牌照价值、市场交易价格等加以确定。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权利转移,是否实际控制该动产不作为估值考量的因素。

(2)动产的查封与扣押

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动产的,应当提供该动产的权属证明、实际控制人、占有使用情况及具体位置。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地方法院受理该类财产保全申请的,一般可自行办理保全手续,但对于《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海船等,可以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保全。

第一,保全对象为已经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的,执行法院应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保全人能够提供车辆具体所在地的,应对车辆予以扣押并张贴封条或公告,由法院直接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禁止使用。执行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保全人释明,车辆保管所产生的费用作为实际支出费用,将在执行中优先支付。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车辆,经被保全人申请,扣押期间准许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保全对象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执行法院应制作清单载明品名、型号、数量等,并在相关动产上张贴封条或公告。第三,保全对象为其他未办理登记的动产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提供权属证明。若被保全人承认动产归其所有或动产虽保管于第三人处但第三人认可归被保全人所有的,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至于查封动产是否必须扣押,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标的、允许使用是否导致动产价值贬损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保护予以确定。若动产价值明显高于案件标的,继续使用不影响财产变现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活封”方式;若继续使用将导致动产价值贬损,执行法院需考量动产价值贬损后能否覆盖保全标的额以及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扣押财产。

4、上市公司股票

(1)价值的确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对于质押股票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法院需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2)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

对于实行托管的上市公司股票,中登公司和证券公司均可办理冻结,执行法院需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冻结裁定。执行法院要求中登公司协助冻结的,根据股票上市交易场所不同,分别由中登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协助冻结。证券公司自营或者未实行托管的股票,依法由中登公司办理冻结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7日内,执行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该上市公司。

因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的特殊性,协助机构对于协助冻结内容要求更为具体、严格,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可根据协助机构提供的协助冻结模板进行填写,并明确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

(3)冻结效力

执行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效力即刻生效,股票冻结后无法进行交易;通过中登公司协助冻结的,冻结效力在当日收市15:00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股票在当日15:00之前仍然可以交易。多家法院就同一股票于同一交易日分别向证券公司和中登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冻结的,首先向证券公司送达冻结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其余均为轮候冻结。

5、公司股权

为行文方便,该节所指“公司股权”不仅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包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

(1)价值的确定

不同于实物财产,股权价值往往缺少市场交易参照价格。同时,股权因其瑕疵隐蔽性、权利负担封闭性等特征,非经专业机构评估难以准确判断其价值。因此在保全阶段,除非被保全人能提供材料证明股权价值,否则被保全股权的价值应由执行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后确定:(1)公司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无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有无预警提醒信息、公司资产负债表等。

(2)股权的冻结

执行法院冻结股权,应当制作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冻结标的包括股权及其相应收益。

其一,保全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股权线索向目标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其冻结公示,并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同时,执行法院应向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目标公司。执行法院可以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目标公司送达裁定书,目标公司负有股权收益到期时通知法院及禁止擅自向被保全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义务。

其二,保全对象为一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流程同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性质的特殊性,为避免冻结效力产生争议,除需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冻结法律文书外,执行法院还需与公司董秘或股东名册管理负责人谈话并记录在案。通过谈话确认被保全人的持股份额、是否存在质押、有无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等情况,并明确告知禁止公司在法院冻结期间办理股权变更等事项。部分公司实行股权托管的,执行法院需同时向托管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其三,保全对象为新三板公司股份的,由于该类公司的股份由中登公司集中登记,执行法院需向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冻结。其四,冻结其他企业、组织股权或投资份额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冻结程序参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冻结的效力

若多家法院对被保全人持有的同一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并先后向目标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股权冻结自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顺位,亦适用公示在先的为生效冻结、其余均为轮候冻结的确定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初始投资信息属于法定登记范围,登记机关对非发起人股东变更情况的公示不作强制要求,由此易产生股东实际持股数与公示份额不一致的情况,故股东实际持股数应以目标公司记载为准。对于股东减持股份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目前实际持有的份额;对于股东因增持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全部股份,避免发生未经备案的增持部分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的情况。

6、债权

(1)保全范围

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债权的,被保全的债权金额不得超过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总额。被保全人与他人共同享有债权的,执行法院仅能就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采取冻结措施。

(2)债权的冻结

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冻结裁定。债权的到期与否不影响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规定,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保全人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启动到期债权的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全人名下所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低于保全标的额或者其名下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保全物;(2)被保全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期限已届满;(3)申请保全人提出对到期债权的保全申请。

执行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否认的债权采取实际保全措施,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次债务人又予以否认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在其他法院进入执行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还需同时向他案执行法院送达冻结法律文书,以冻结执行案件中的案款。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保全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未到期债权的,参照冻结到期债权的规定。次债务人仅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对债权的冻结。若次债务人的异议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权总金额的确定等实体问题,执行法院不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3)冻结的效力

法院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时,应向次债务人释明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保全债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禁止次债务人在冻结期限内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次债务人要求清偿的,可由执行法院进行提存。次债务存在保证人的,执行法院无权直接查封保证人的财产。

7、知识产权

(1)价值的确定

商标权、专利权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保全对象。作为无形财产,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价值非经专业机构无法认定,因此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应予以全部冻结。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著作权的,由于著作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执行法院只能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进行冻结。

(2)知识产权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送达并要求协助办理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注明商标或专利的名称、注册人或申请人、注册号或申请号、保全期限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冻结著作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注明作品名称、登记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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