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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军说案】天然气管道靠近村屋,一审、二审驳回房主诉求,省高院裁定发回再审

 天然气与法律 2022-12-23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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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34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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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知军

微信号:pengmick

前燃气从业者

本文据有关裁判文书编写,有改动,具体以原文件为准。

农村煤改气之后,如何预防和减少地下聚乙烯(PE)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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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现状和“美好生活需要”的差距,从十九大报告看燃气之现象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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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义务的前提是安全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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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投用8年,法院判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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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

文末有福利,以下为正文。

  • 村屋情况

L某系SL村6组居民,在SL村6组有宅基地一处,于1980年代建有房屋,其中主房四间东西走向,沿房屋墙外种树3棵。住宅建成后L某居住至今。

  • “天然气下乡”工程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乡镇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号)开展“天然气下乡”工程,针对乡镇天然气管网建设特许天然气公司负责**各区所辖乡镇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经营。

镇政府与天然气公司签订《天然气工程施工协议书》,镇政府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同意天然气公司铺设通往该镇的中压天然气管道的意见,由天然气公司负责铺设从某镇某村—该镇某村—工业园区—SL村的管道,管径DN160,全长约10.9km。

2018年,天然气公司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部分天然气管道从该村通过。原规划设计中,该段天然气管道路由在距离L某房屋较远的村中南北大街西侧。

后经村委会介入,该段天然气管道路由调整至L某房屋西侧铺设(开挖管沟方式),距离L某房屋约1m左右。

L某认为其所建房屋在先,天然气公司铺设管道在后,因管道铺设施工距离L某房屋太近,已经造成L某的住房及院墙有明显的损坏,该行为给L某的居住、生活、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L某的居住权等合法权益。

事发后,L某多次要求天然气公司和村委会停止侵权行为,但天然气公司和村委会均不予理会。

L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权益。

  •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认为因天然气管道已经填埋且紧邻居民供水管道,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

经审理,认为天然气公司在铺设天然气管网时,天然气管道从SL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内铺设通过,管道铺设后地面已填平,不影响通行。L某不能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致使无法查清其宅基地四至(注,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且L某在申请对天然气公司的施工造成其房屋、院墙、地基损害情况及因果关系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致使中院无法查清案件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L某诉求。

  • 二审情况

L某不服,上诉中院。理由主要有:

一是天然气公司的乡镇天然气工程未经规划、城建等主管部门审批,属违法建设项目,应依法拆除,并接受惩处。

二是天然气公司违法埋设天然气管道,侵犯损害L某建房权、安全居住权等合法权益,侵权事实客观存在,损害后果也客观存在,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证据采信欠客观全面,适用法律不当,审判人员司法不公,想方设法庇护天然气公司。

二审中,L某向中院提交《工程施工现场勘验申请书》及《工程项目损害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及对涉案工程对其住房、院墙、地基等的损害情况进行鉴定。天然气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L某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应当驳回L某提出的鉴定申请,并由L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向省高院申诉

L某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问题为天然气公司铺设的管道与L某房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以及天然气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否造成L某房屋、院墙、地基的损害。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应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的确保管道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L某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案涉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与L某房屋距离较近。应进一步查清案涉天然气管道与L某房屋距离、案涉天然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何种国家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天然气公司建设案涉天然气管道的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是否对L某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L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二审中院再审。

截图(与上述案件无关)来自微信视频号“生活帮”,显示:燃气管道埋深仅20cm,是不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若通过耕地,应考虑犁地、挖沟、栽种、打井、打桩(如大棚安装)等农业生产活动的需要。

  • 思考

目前,有关农村燃气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范仍然不健全,主要还是参照城镇燃气有关的标准规范来执行,笔者认为存在较多问题。

以上述案件为例,农村房屋多数为农民自建房,存在缺少规划设计文件、建设标准低、建造技术落后、用材强度不高等客观情况,“天然气下乡”工程实施中,机械执行城镇燃气有关的标准规范会导致“法律”间距满足技术规范要求,但实际上会造成事实损害。

又比如,室内天然气发生泄漏,同样的泄漏量,由于农村房屋建造标准低,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坍塌、倒塌的可能性要高于城镇城市房屋,理论上会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再比如,燃气设施规划设计未考虑农耕、农事等活动,影响农业生产;还比如,农村房屋排水排污管道一般较少设置存水弯(U型水封),如邻近房屋的天然气管道泄漏后,很容易发生天然气通过排水排污管道扩散窜入室内聚集,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有的还引发火灾。

2021年8月17日13时05分左右,高阳县岳家佐村兴农路发生一起泄漏的天然气通过门窗及下水管道进入室内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2021年12月19日3时30分,安国市北段村乡西照村发生一起泄漏的天然气扩散至道路周围和民房内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左右。这些都是惨痛的教训!

天然气公司在具体实施时应予以考虑和评估,最大可能保障村民的安全。

  • 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第四条规定:“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城镇燃气有关标准规范,本导则仅针对农村使用天然气特殊性及突出问题,提出相应技术要求。”既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明确“本导则仅针对农村使用天然气特殊性及突出问题”,说明并不能完全覆盖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全部内容。

笔者建议尽快结合农村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制定适用于农村燃气设施的标准规范;同时建议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虽然即将告一段落,但监管部门、燃气欧公司等都不能有“如释重负”的松懈,要讲隐患排查治理再深化、再细致。

天然气下乡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必须以高度专业的能力、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把好事办成惠民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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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王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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