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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各种国际航行船舶, 应随船携带的证书和文件!船长必看!

 航海资料收藏 2022-12-25 发布于意大利

为解决国际航行船舶随船携带证书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结合船舶管理教材,IMO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关于证书、文件清单进行整理,供船员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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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根据其类型、吨位、船长、航区、用途、货载等不同而需配备各类证书和文件。船舶的证书和文件是船舶抵达、停留和离开港口时港口当局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船舶正常营运必须具备的条件。

清单配备依据:

1.IMO 便利委员会在其第41 届会议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70 届会议上,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7 届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在其第104 届会议上,通过了《2017 年要求船上具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 的通函MSC.1-Circ.1586和MSC.1-Circ.1586-Corr.1,这是最新的IMO通函。其要求应具备的所有证书必须有效,如相关国际公约或文件有要求时,应以与其范本一致的格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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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A.1155(32)〕附录12 ( 证书及文件清单),附录12的内容和之前港口国监督程序2019〔A.1138(31)〕的内容是一样的,没有新增项目和修改,内容基本上与IMO通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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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以下参考上述通函和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A.1155(32)〕附录12 ( 证书及文件清单),列出船上应携带的证书及文件清单,不包括其他国际组织或政府当局要求的证书或文件。

注:以下凡是带表格部分的内容均为补充资料。

(1).适用相关公约的所有船舶应具备的证书和文书

(一)国际吨位公约要求吨位证书,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1969)

An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1969) shall be issued to every ship, the gross and net tonnage of which have been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国际吨位证书( 1969 )长期有效,对按《国际吨位公约1969》确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每艘船舶,应签发国际吨位证书( 1969 )。


1、   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长期有效,前提是本轮舱室、结构不改变)。

该证书如果在船舶使用期间,船舶规范或者船东没有任何变更,则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期间无需进行检验和签证。

2、更换船旗时,在缔约国之间短期有效至新发证时止。

3、注意:该证书没有证书签证页。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容积吨的概念是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容积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是一艘船舶所有封闭空间所包含的总容积,除以100立方英尺得出的数据,而船舶净吨则是包含在船舶总吨中,而仅用于装载货物的封闭空间的容积。

4、ATTESTATION – 变换船旗国

5、CERTIFICATE OF SURVEY – 变换船旗国


(二)国际载重线公约要求的证书

1. 国际载重线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An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to every ship which has been surveyed and mark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r the Convention as modified by the 1988 LL Protocol, as appropriate.

视具体情况按《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其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的规定,对已经检验并勘划载重线标志的每艘船舶,应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2.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Exemption Certificate

对根据载重线公约或经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第条的规定准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证书有效期依免除类别不超过年或单航次有效。

(三) SOLAS公约要求的证书

1. 免除证书-Exemption Certificate

第二章国际海均由根据SOLAS 公约各条款的规定,对船舶准予免除某项规定后,除签发本条所述的证书以外,还应予签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2. 涂层技术案-Coating Technical File

涂层技术案卷包含涂装于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 m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涂层系统技术条件、船厂和船东的涂装工做记录、涂层系统的详细标准,工作说明书、检查、维护、保养修理和修理报告,应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保存在船上并予以维护。

3. 应急拖带程序- Emergency Towing Procedure

所有船舶须配备船舶专用应急拖带程序。该程序须备于船上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并依照IMO 制定的导则制定。

4. 建造图纸- Construction drawings

在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应保存一套建造完工图纸和表明任何后续结构改装的其他图纸。

5. 船舶建造案卷- Ship Construction File

包含具体信息的船舶建造案卷,应保存在下列船长150 m及以上的下列油船和在货物处所中建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货物处所中建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的船长为150 m及以上的下列散货船,不包括矿砂船和兼装船:

(1) 2016年7 月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2 )虽无建造合同, 2017 年7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3) 2012 年7 月1 日或以后交船,其所携船舶建造案卷应有规则和指南规定的资料,并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视具体情况更新以便利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检验、修理和应急措施。

6. 噪声检验报告- Noise Survey Report

根据SOLAS 公约和《船上噪声等级规则》(Noise 规则),适用于16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不包括动力支承船、高速船、渔船、铺管船、起重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非商业用游艇、军舰和运兵船、非机械推进船舶、打桩船和挖泥船。船上应始终携有一份噪声检验报告并可供船员使用。

7. 稳性资料- Stability information

根据SOLAS 公约和LL 公约,所有客船不论其大小和所有船长为24m 及以上的货船,应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和确定其稳性要素。应向船长提供稳性资料,其中包括的必需资料使船长能在各种营运工况下以迅速而简便的方式得到关于船舶稳性的准确指导以维持所要求的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对于散货船,散货船手册中所需资料可包括在稳性资料中。

8. 破损控制图和手册- Damage control plans and booklets

在客船和货船上应有永久展示的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各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限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关闭装置的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9. 操纵手册- Manoeuvring booklet

船上应备有试航时的停车滑行时间、艏向和船舶航行距离的记录,以及为确定多螺旋桨船舶在一个或几个螺旋桨失效时的航行和操纵能力所做试验的结果,以供船长或指定人员使用。

10. 替代设计与布置的证明- Evaluation of the 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如适用,船上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证明有关替代设计与布置符合公约规定的评估报告的副本。

11. 维护保养图-Maintenance plans

维护保养图应包括关于SOLAS 公约要求的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的必需信息。对于液货船和载客超过36 人以上的客船需符合额外的规定要求。

12. 船上培训和演习记录- Onboard training and drills record

应按SOLAS 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消防演习并做记录。

13. 消防安全培训手册- Fire safety training manual

培训手册应用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并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在每一船员居住舱室配备一份培训手册。手册应包含公约所要求的须知和资料。这些资料的一部分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式提供,用以替代手册。

14. 防火控制图/小册子- Fire control plan/booklet

总布置图应永久展示以指导高级船员,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各防火区段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及灭火设备等细节。作为替代,经主管机关决定, 上述细节可列人一份小册子,每个高级船员人手一份,另有一份应始终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供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保持更新;任何改动应尽可能随时记录。应在甲板室外面有明显标志的风雨密盒中永久存放一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一份含有防火控制图的小册子,供岸上消防人员使用。

15.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Fire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货物装卸操作的必需信息和须知。手册应用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并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在每一船员居住舱室配备一份手册。该手册可与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合并

16. 直升机设施操作手册- Operations manual for helicopter facility

每一直升机设施,如配备,应备有一份操作手册,包括一份对安全预防措施、程序和设备要求的说明和一份检查清单。此手册可为船舶应急响应程序的一部分

17. 当前救生艇承载释放系统更换装置的验收证明- Statement of acceptance of the installation of replacemen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to an existing lifeboat

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 年7 月1 日以后第1 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 年7月1 日,其不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须更换为符合该规则的设备。

18.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Muster list and emergency instructions

所有船舶应备有满足公约相关条款要求的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并应在全船各显著部位展示,包括驾驶室、机舱和船员起居处所。如为客船,这些须知应使用船旗国要求的一种或数种语言以及英文写成。

19. 船舶具体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Ship-specific Plans and Procedures for Recovery of Persons from the Water

所有船舶应备有具体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201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4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取较早者) 之前符合本要求。客滚船符合客滚船救助设备的要求应视为符合本条要求。本计划和程序应视为ISM规则第8 章要求的应急部署的一部分。

20. 培训手册- Training manual

培训手册可分成若干分册,应包含关于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并应用易懂的措辞写成,如有可能应配以图解说明。这些资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式提供,用以替代手册

21. 无线电记录- Radio record

应保存一份使主管机关满意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无线电记录,该记录应记载对于海上人命安全显然具有重要性的与无线电通信业务有关的所有遇险事故。

22.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 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

SOLAS 公约第I 章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备有一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作为最低安全配员的证据。

1、证书有效期: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2、该证书由船旗国政府机构签发。

3、本轮船员配备至少要满足该证书要求、且持有效证件。否则,不适航,在PSC/FSC检查中会被滞留。

23. 航行数据记录仪系统符合证书- Voyage data recorder system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航行数据记录仪系统,包括所有传感器,应做年度性能试验。试验应由认可的试验或检修机构进行,以验证所记录数据的精度、持续时间和可恢复性。此外还应进行试验和检查,以确定所有防护外罩和辅助定位装置的适用性。船上应保留一份由试验机构颁发的载明符合日期和适用性能标准的符合证书。

24.AIS 测试报告- AIS test report

自动识别系统( AIS )应由认可的验船师或认可的试验或检修机构进行年度测试。应在船上保留一份试验报告的副本,且该报告应符合海安会相关通函附件所载的标准格式。

25. 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Nautical charts and nautical publications

用于预定航程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充足并保持更新。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也视为满足此处的海图配备要求。

26.LRIT 符合性测试报告- LRIT conformance test report

在符合性测试合格后,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进行符合性测试的ASP 应签发符合性测试报告,该报告的格式应参照海安会相关通函所载的范本。

27. 国际信号规则和一份IAMSAR 手册第III- International Code of Signals and a copy of Volume III of IAMSAR Manual

须配备无线电装置的所有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所有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最新的《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III卷。

28. 引航员登乘软梯记录- Records for pilot ladders used for pilot transfer

所有引航员软梯应使用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记清晰地标识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从而能为检验、检查和保持记录识别每个装置。船上对于所标识的软梯投人使用和进行任何修理的日期应保留一份记录。

29. 航行活动的记录- Records of navigational activities

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在船上保留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包括演习和出发前测试。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做记录。

30. 货物系固手册- Cargo Securing Manual

在整个航程中,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对于具有滚装处所的船舶,应在离开泊位之前按照《货物系固手册》完成所有这些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的系固。载运除固体和液体散货外的各种货物的所有类型的船舶均须备有《货物系固手册》,该手册的编制标准至少应与本组织制定的应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相当。

31. 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s (MSDS)

载运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第1 条中定义的油类或燃油的船舶,应在装载散装货油或添加燃油前,按IMO 制定的建议案备有物质安全数据单。

32. 安全管理证书-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前,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验证该公司及其船上管理符合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半年);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正本船长保存、副本公司保存。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取得该证书后2—3年时间,由发证机关进行期间审核,称为“外审”,并对证书进行签证。“外审”虽然不需每年进行,但是必须每年由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即“内审”该证书只有同时持有船公司“DOC“副本情况下才有效。

2、法定审核:

(1)临时审核:对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现有船,投入营运前必需实施临时审核,以便获得船级社签发的临时证书。

(2)初次审核:公司的SMS文件在船运行了3到4个月后,船级社实施的审核,以便签发正式证书。

(3)附加审核:当船舶被FSC/PSC检查滞留及公约要求时所进行的审核。

(4)中间审核: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必须在第二和第三周年日之间完成。

(5)换证审核:正式证书过期前实施。

3、注意事项:如果正式证书有效期不足五年,特别注意中间审核时间从发证日往后推算和从到期日期往前推算存在差别。

4、获取临时证书的审核报告管理公司和船舶至少保存一年;获取正式证书的审核报告管理公司和船舶至少保存五年。与SMC钉在一起。

5、内审视SMS文件规定而定,通常每年一次。

6、如果船舶不是船东自己管理的,船舶必须持有船东和船管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与SMC一起保存。

33. 符合证明- Document of Compliance

应为符合ISM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符合证明。船上应存有一份该证明的副本。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一年);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正本存公司、副本由船舶保存。

2、即时向公司(管理公司)索取年审签注,并与DOC一起保存。

3、注意核查(管理公司)公司符合证明( DOC Certificate)中所列出适合的船舶种类是否包含本船类型。

34. 连续概要记录( CSR)-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对公约第I 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应签发连续概要记录。连续概要记录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35. 船舶保安计划和相关记录- Ship Security Plan and associated records

每艘船舶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对ISPS 规则A部分中定义的3 个保安等级做出规定。船舶保安计划所涉及的下列活动的记录应至少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少期限保存在船上:

(1)培训和演习;

(2)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

(3)保安状况受到破坏;

(4)保安等级的变化;

(5)关于诸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在或曾停留港口设施的特定威胁等船舶直接保安状况的通信;

(6)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 )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保安计划任何修正案的执行;

(10)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维护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36.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ISSC) or Interim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以验证船舶符合SOLAS 公约第XI-2 章和ISPS 规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可按ISPS 规则A部分的相关条款签发临时ISSC。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 五年)。

2、法定审核:

(1)临时审核:对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现有船,投入营运前必需实施临时审核,以便获得船级社签发的临时证书。

(2)初次审核:公司的保安计划在船运行了3到4个月后,船级社实施的审核,以便签发正式证书。

(3)中间审核: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必须在第二和第三周年日之间完成。

(4)附加审核:当船舶被FSC/PSC检查滞留及公约要求时所进行的审核。

(5)换证审核:正式证书过期前实施。

3、符合证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FORM RWPSM)必须与ISSC  CERT 钉在一起。

4、船级社外审报告(至少保存到证书有效期),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正本存保安员处,复印件保存船长处)。

《连续概要记录》正本

保安员指定书一起保存。

5、连续概要记录CSR

船舶历史记录(SOLAS 1974(2002年修正案)第XI-1/5条),正本保存船长处。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设备的船级社产品证书(正本)要保管好。

注意保安计划的有关条款是保密的,不可随意示人,即使是PSC检查官也不例外。

(四) MARPOL公约要求的证书和文书

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对驶往MARPOL 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经按MARPOL 附则规定检验之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该证书视具体情况附有非油船船舶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A)或油船船舶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B )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非油轮结构与设备记录 FORM A)中记载了本轮防污设备和油渣、污油水柜位置(左右、肋号)、容积。必须与IOPP CRERT 钉在一起。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4、其中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油水分离器的15PPM报警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油水分离器产品合格证(均为附件)注意保存、备查。

5、油水分离器的15PPM报警器测试报告

油类记录薄(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要配备油类记录薄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操作)。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还要配备油类记录薄第II部分(货物/压载操作)

MARPOL73/78附则I第17条和36条

油污应急计划 + 油污应急计划认可证书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要配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油污应急计划。

该计划长期有效。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审批、签发。

MARPOL73/78附则I第37条

2. 油类记录簿- Oil Record Book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簿第I 部分(机器处所作业)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簿第E 部分(货物/压载作业) 。

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按MARPOL 附则W第4 条的规定对要求符合该附则的规定并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任何船舶进行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3、该证书详细记载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性能。注意:该证书没有证书签证页。

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用产品证书型式试验证书(均为附件),注意保存、备查。

   Sewage treatment plan(管路图)

   Holding tank capacity(舱容图)

   Sewage analysis  certificate

   Certificate of holding tank approved by  class

5. 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批准书- Document of approval for the rate of sewage discharge

除客船外的所有船舶在所有区域和客船在特殊区域以外,集污舱中储存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应以经主管机关根据IMO 制定的标准中等速率排放。

6.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每艘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载运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应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7. 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

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载运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所有从事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

8.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对1997 年议定书生效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对任何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驶往1997 年议定书其他缔约国主权或管辖海域的平台和钻井装置应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3、本证书附有结构和设备记录簿(格式 AIR),一起保存。应MARPOL  ANNEX VI 生效而签发。

4、注意保存经船级社认可并签章的进入特殊区域的换含硫低的燃油计划书

5、装备柴油机的船舶还需具备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EIAPP

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EIAPP + SUPPLYMENT

适用于所有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此日期之后进行“重大改装”的柴油机,该证书要包括附录。

Nox技术规则第2.2条

9. 国际能效证书- Inter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Certificate

对任何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按规定进行了检验后,应在其开航前为其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10.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Record Book

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系统且受MARPOL 附则VI第6.1 条约束的每艘船舶应保留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11. 燃油转换程序和航海日志(燃料转换记录)- Fuel Oil Changeover Procedure and Logbook (record of fuel changeover)

使用分开的燃油以符合MARPOL 附则VI第14.3 条并进入或离开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如何进行燃油转换。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域前完成燃油转换作业或在离开该区域后开始燃油转换作业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量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12. 制造厂的焚烧炉操作手册- Manufacturer's Operating Manual for Incinerators

按MARPOL 附则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应配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其应与焚烧炉放在一起。

13. 燃油交付单和代表样品- Bunker Delivery Note and Representative Sample

燃油交付单和交付燃油的代表样品应按照MARPOL 附则VI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在船上。

14. 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案卷-EEDI Technical File  

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案卷适用于属于MARPOL 附则明相关条款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船舶。

15.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SEEMP)

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不包括平台(包括FPSO 和FSU )和钻井装置,不论其采用何种推进方式,应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 )。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SMS ) 的一部分。

16. 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of incinerator (这点在IMO通函上未列出,参照 PSC 2021-附录12)

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每一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每一焚烧炉均应符合公约要求。符合该要求的每一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 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予以认可。

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安装上船的焚烧炉免除上述要求,只要该船仅航行于悬挂其国旗的该国主权或管辖的水域内。

(五)氮氧化物技术规则(NOx Technical 规则)要求的证书和文书

1. 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Engine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NOX Technical Code 2008 paragraph 2.1.1.1)IMO通函上未列出,参照 PSC 2021-附录12

有效的EIAPP 证书证明船用发动机符合适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2. 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

每一安装在船上的发动机均应备有一份技术案卷。该技术案卷应由发动机发证申请方编制并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要求在发动机的整个船上使用期内伴随发动机。技术案卷应包括NOx技术规则中所述的资料。

3. 发动机参数记录簿-Record Book of Engine Parameters

如使用符合NOx技术规则的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验证符合性,对发动机在其前期发证后进行的任何调整或改装均应完整记录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上。

(六) STCW 公约要求证书和文书

1. 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Certificates for masters, officers or ratings

对满足《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所附STCW 规则规定的工作、年龄、健康、培训、资格和考试要求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申请者,应签发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证书的格式满足STCW规则的要求。证书的正本必须保存在持证者工作的船上。

2. 休息时间记录-Records of daily hours of rest

海员(值班人员)每天休息时间记录应保留在船上。

(七)《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证书和文书

1.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对4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FSU 和FPSO 除外),应在检查和检验后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长期有效)。

2、注意:该证书没有证书签证页。

3、AFS RECORD – 船级社签发

4、AFS RECORD ENDORSEMENT – 船级社签发


2. 防污底系统声明-Declaration on Anti-fouling System

船长24m 或以上但小于400 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FSU 和FPSO 除外)应有船东或船东授权代理机构签署的声明。

3. 防污底系统记录- Record of AFS (AFS 2001 annex 4 regulation 2)--IMO通函上未列出,参照 PSC 2021-附录12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和防污底系统声明还应辅以适当的单证(例如油漆收据或承包商的发票)或包括适当的签字。

4. 涂层技术卷宗-Coating Technical File (SOLAS 1974 regulation II-1/3-2)--IMO通函上未列出,参照 PSC 2021-附录12

涂层技术卷宗包括:如使用封闭涂层,应包括封闭涂层的相关信息,如名称、类型、颜色等;涂装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涂层的程序(如适用);防污底系统的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 )或类似文件。

(八) BWM 2004公约要求的证书和文书

1.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International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ertificate

400 总吨及以上适用BWM公约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FSU 和FPSO 除外,应经检验后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2. 压载水管理计划-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种计划应由主管机关核准并计及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3. 压载水记录簿- Ballast Water Record Book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或可以被列人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至少保留2年;此后至少3 年的期限内由公司控制。

(九)其他公约或规则要求的证书或文件

1. 关于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据《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Bunkers 2001 ),对每艘大于1 000总吨的船舶,在当事国的有关当局确定该船已符合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后,应签发一份证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书。对于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对于不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何当事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当事国可授权某机构或其认可的组织签发该证书。

2. 关于船舶残骸清除责任的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担保-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the removal of wrecks

根据《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Nairobi WRC 2007),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持有经缔约国相关主管机关证实符合本公约12.1 条的保险证明或其他财务担保。对于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对于不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何当事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强制保险证书的格式应依照本公约附则规定的格式。

3.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Reports of previous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s-IMO通函上未列出,参照 PSC 2021-附录12

根据《2021 年港口国监督程序》〔A.1155(32)〕,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至少留船保持2 年,须随时供PSCO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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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所有船舶证书以外,客船还应该的持有的证书和文书

() SOLAS公约要求的证书

1. 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客船经检查和检验并符合1974 年SOLAS 公约第II -1 章、第II-2 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 章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之后,应签发客船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 个月。

2. 船长决策支持系统-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masters

所有客船应在驾驶室设有一个处理紧急情况的船长决策支持系统。

3. 搜救合作计划- Search and rescue cooperation plan

适用公约第I 章的客船应备有在紧急情况下与相应搜救机构合作的计划。

4. 操作限制清单- List of operational limitations

适用公约第I 章的客船应在船上保存一份该船所有操作限制的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对SOLAS 任何一条规则的免除、航区限制、天气限制、海况限制、许用负荷限制、纵倾限制、航速限制以及其他任何限制,不论这些限制是由主管机关强制规定还是在设计或建造阶段就已制定。

(二)其他证书和文书

1. 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和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证书-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 Space Certificate

根据《1971 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规定签发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证书应根据《1973 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的规定签发。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 个月。

2. 关于乘客伤亡责任的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担保-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the death of and personal injury to passengers

根据《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1974 年雅典公约》) (PAL1974 ),允许载客12 人及以上的船舶应持有一份经缔约国相应主管机关证实符合本公约规定的保险证明或其他财务担保。对于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对于不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何当事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强制保险证书的格式应依照本公约附件规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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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所有船所列证书以外,货船还应该持有的证书和文书

(一) SOLAS公约

1.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对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经检验满足1974 年SOLAS 公约所述关于货船检验的要求,并符合除关于灭火设备和防火控制图要求以外的第II -1 章和第II -2 章适用的要求,应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坞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6)注意检查最近一次船底外部检查时间背书,不能超过36个月(一般标注与证书第一页)

(7)大舱进水报警系统需经船级社认证 Regulation 12 of Chapter Ⅻ of SOLAS Convention

2.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对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经检验符合1974 年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II-2 章、第III章和第V 章以及公约任何其他有关要求,应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定期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3)、安全设备记录簿FORM E中记载了本轮救生设备细目和航行系统设备明细表,必须与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SE CERT)钉在一起。

(4)、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S – 有任何变动需船级社认证

3.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对安装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上的无线电装置)的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经检验符合1974 年SOLAS 公约第IV章以及公约任何其他有关要求,应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R)。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定期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3、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FORM R中记载了无线电设备细目和保证无线电设备有效使用所采用的方法。

4、SHORE BASED MAINTENANACE  AGREEMENT

采用双套设备和岸基维修的船舶,必须有公司对该轮与某电讯公司所签订的维修协议正本,并在有效期内。

由船公司与有能力承担GMDSS设备维修的陆岸单位签订的合同。内附有维修网点及联系方法。

正本船长保存,复印件张贴在电台。

5、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必须每年经有资格的电讯公司或岸台用专业设备对EPIRB进行发射、接收等功能测试,并签发检测报告,有效期一年。最好与SR CERT 保存在一起。

6、RECORD OF APPROVED GMDSS RADIO INSTALLATION -有任何变动需船级社认证

4. 货船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对经检验符合经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 年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II-2 章、第E章、第IV章和第V 章以及公约其他有关要求的货船, 可签发货船安全证书,以代替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5.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Ship Structure Access Manual

本条适用于2006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 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船上用于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用的通道,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说明。船上应保留一份最新版本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6. 货物资料- Cargo Information

托运人应在装货前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相应资料,此类资料以书面形式确认。对散货船,上述资料应包括货物密度。

7. 散货船手册- Bulk Carrier Booklet

为使船长能防止船体结构中产生过大应力,应给装卸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配备一份SOLAS 公约第VI/7.2 条所述的手册。该手册应由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署以表明其符合SOLAS公约第XlI/4 、5 、6 和7 条的适用要求。可不专设一份手册,而将所需资料纳入完整稳性手册

08. 载运谷物批准文书和谷物装载手册- 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the carriage of grain and grain loading manual

载运谷物的货船应符合《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持有一份该规则要求的批准文件。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该船所提出的装载工况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不应装载谷物。应提供以手册的形式编印的资料,以便能使船长确保该船在国际航程中装运散装谷物时符合《国际谷物规则》。

09. 散货船的装卸计划-Loading/unloading plan for bulk cargoes (SOLAS 1974 regulation VI/7.3)-(参照PSC 2021

固体散装货物在装货或卸货之前,船长和码头代表应商定一项计划,该计划应确保在装卸货物期间不超过船上的允许应力和力矩,还应包括装卸货物的次序、数量及速率,并考虑到装卸货物的速度、船上添注口的数量及减压载或加压载的能力。该计划及其后的任何修改,应提交给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10. 加强检验报告案卷- Enhanced survey report file

散货船和油船应具有一份符合《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附件A 和附件B 规定的检验报告案卷和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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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MARPOL公约—以下适用油船

1. 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Dedicated Clean Ballast Tank Operation Manual

在1982 年6 月1 日或以前交船的40 000 载重吨及以上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成品油油船,均应备有一份详细说明该系统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该手册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包括满足相关条款所述技术条件中所列的全部资料。如果进行影响该清洁压载舱系统的变更,则该操作手册应做相应的修订。

2. 状况评估计划( CAS )符合证明和CAS 最终报告和审核记录-Condition Assessment Scheme (CAS)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CAS Final Report and Review Record

对每艘根据状况评估计划( CAS )的要求进行检验并查明符合要求的油船,主管机关应签发符合证明。此外,经主管机关审核以签发符合证明的CAS 最终报告的副本以及相关的审核记录的副本,应随符合证明一起放在船上。

3. 分舱和稳性资料-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information

应按认可的格式,向适用MARPOL 附则I 第28 条的每艘油船提供为保证符合本条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关于货油装载和分布的资料和关于船舶符合本条所规定破舱稳性衡准的能力资料。

4. 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Record of 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for the last ballast voyage

根据MARPOL 附则I 第3 条的4 和5 的规定,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一个记录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并应至少保存3 年。

5. 排油监控(ODMC )操作手册-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DMC) Operational Manual

每艘设有排油监控系统的油船应备有符合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的系统操作说明书。

6. 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COW 手册)- Crude Oil Washing Operation and Equipment Manual (COW Manual)

每艘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份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规定操作程序的操作和设备手册。该手册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包括MARPOL附则I 第35 条所述技术条件中所列的全部资料。

7. STS作业计划和STS作业记录-STS Operation Plan and Records of STS Operations

从事STS 作业的任何油船应不迟于2011 年1 月1 日或以后进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之日在船上携有一份规定如何进行STS 作业的计划( STS 作业计划) 。每艘油船的STS作业计划应经主管机关认可。STS作业计划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编写。STS 作业记录应在船上留存3 年,并随时可供检查。

8.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VOC Management Plan

载运原油且MARPOL 附则IV第15.1 条适用的油船应在船上备有一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并执行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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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公约或规则要求的证书或文件---以下适用于油化船

1. 稳性仪的认可文件-Document of approval for the stability instrument

所有适用IBC 规则、IGC 规则、BCH 规则、GC 规则的船舶,应配备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参照IMO 建议的性能标准认可的稳性仪,在2016年1 月1 日以后但不迟于2021 年1 月1 日的初次计划换证检验时符合本要求。主管机关应签发一份稳性仪的认可文件。四个规则的中文名称分别为:

(1) IBC Code一一《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2) IGC Code一一《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3) BCH Code一一《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4) GC Code一一《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2. 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选项一)-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据CLC 1969 ,对每艘载运2 000 t 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均应给其签发一份证明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书。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在确定该船已符合CLC 公约第VII条l 的要求之后签发或核准。

3. 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选项二)-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据CLC 1992 ,对每艘载运2 000 t 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在缔约国的有关当局确定该船已符合第VII条l 的要求之后, 应签发一份证明按1992 年CLC 公约的规定,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书。对于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签发;对于不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一缔约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核准。

四.特种船舶的证书

除所有船舶和货船所列的证书外,特种用途的船舶还需携带以下证书:

(一)任何载运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根据MARPOL公约,应携带以下证书:

1.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 证书)-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NLS Certificate)

对驶往MARPOL 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船舶,经按MARPOL 附则II 第8 条的规定检验之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证书) 。关于化学品液货船,分别根据BCH 规则和IBC 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与NLS 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2. 货物记录簿-Cargo Record Book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符合附则II 附录II 规定格式的货物记录簿,不论其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组成部分,还是另外形式均可。

3. 程序和布置手册(P&A 手册)- Procedures and Arrangements Manual (P & A Manual)

每艘核定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持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和布置手册。

4.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for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核定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按照MARPOL 附则E第17 条规定,持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

(二)化学品液货船

1.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根据BCH 规则,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之后,符合BCH 规则的有关要求的国际航行化学品液货船,应签发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BCH 规则附录。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注:按MARPOL 附则II 的规定,对于198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 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2.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之后,符合IBC 规则的有关要求的国际航行化学品液货船,应签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IBC 规则附录。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注:按1974 年SOLAS 公约第VII章和MARPOL 附则II 的规定,对于1986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三)气体运输船

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根据GC 规则,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之后,符合GC 规则有关要求的气体运输船,应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GC 规则附录。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2.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根据IGC 规则,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之后,符合IGC 规则有关要求的气体运输船,应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IGC 规则附录。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 年。

注:按1974 年SOLAS 公约第VII章的规定,对于1986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四)高速船

1. 高速船安全证书-High-Speed Craft Safety Certificate

根据SOLAS 公约,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完成后,对符合1994 年HSC 规则或2000 年HSC 规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要求的高速船,应签发高速船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 个月。

2. 高速船营运许可证-Permit to Operate High-Speed Craft

根据HSC 规则,对符合1994 年HSC 规则或2000 年HSC 规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要求的高速船,应签发高速船营运许可证书。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需具备特殊要求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根据SOLAS 公约,主管机关应向船舶提供一份适当的证明,作为其构造和设备符合1974 年SOLAS 公约第Il-2/19 条要求的证据。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外,对于被确定为第6.2 和7类的货物和数量有限的危险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

1、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期限规定,也不需要年度检验和签证.,同时,也可以临时办理。

2、对集装箱船,列明了货舱和舱面适合和不适合装的危险品类别。

3、对散货船,列明了IMDG CODE中所能装载的货物。

4、*该证书没有检验签证页。

(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如适用,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携有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Dangerous goods manifest or stowage plan

每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按照IMDG 规则的分类,列出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每艘载运团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出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来代替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离港前应备有一份上述单证的副本,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

(七)运营在极地区域的船舶

1. 极地水域运作船舶证书-Polar Ship Certificate

适用《极地规则》的每艘船舶须在船上具备有效极地证书。该证书须包括一份补页记录本规则所要求的设备。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2. 极地水域运作手册-Polar Water Operational Manual (PWOM)

适用《极地规则》的每艘船舶须在船上具备极地水域运作手册该手册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其他船舶

运输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核能船舶另有证书配备的要求。另外,对特殊用途船舶、近海供应船、载客潜水艇、动力支撑船、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地效翼船有非强制性的证书和文件。

五.其他国际组织或政府当局要求的证书或文书

(1)登记证书或其他国籍文书(UNCLOS)-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or other document of nationality;

(2)船级社所签发的有关船体强度和机器装置的入级证书(如果船舶要保持船级) Certificates as to the ship's hull strength and machinery installations issued by the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 question (only to be required if the ship maintains its class with 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1)、船体入级证书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

1、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分为: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2)、轮机入级证书 (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坞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或水下检验替代)。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上述两证书可由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代替。

(3)起货设备记录簿-Cargo Gear Record Book (ILO Convention No.32 & No.152 );

(4)装卸设备证书-Certificates loading and unloading equipment (ILO Convention No.32 & No.134);

长期有效

需经年度检验、并签章。包括伙食吊、行李吊、运河吊、机舱行车吊等。

有电梯的船舶电梯也要检验、签章(非强制)。

CERTIFICATE OF TEST OF LIFTING APPLIANCES – 5 YEARS

CERTIFICATE OF ANNUAL EXAMINATION OF GEAR

ATTESTATION OF CARGO GEAR SURVEY

(5)健康证书-Medical certificates (ILO Convention No.73 MLC 2006);

(6)船员(全体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Records of hours of work or rest of seafarers (ILO Convention No.180 MLC 2006);

(7)海事劳工证书-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MLC 2006);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 五年)。

2、法定审核:

(1)临时审核:对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现有船,投入营运前必需实施临时审核,以便获得船级社签发的临时证书。

(2)初次审核:公司的DMLC PART II在船运行了3到4个月后,船级社实施的审核,以便签发正式证书。

(3)中间审核: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必须在第二和第三周年日之间完成。

(4)附加审核:当船舶被FSC/PSC检查滞留及公约要求时所进行的审核。

(5)换证审核:正式证书过期前实施。

3、DMLC PART I&II必须与MLC CERT 钉在一起。

4、船级社外审报告 (2页)(至少保存到证书有效期)

(8)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on board (Part I and II ) (MLC 2006, Regulation 5.1.3);

(9)海员就业协议-Seafarersʹ employment agreements (MLC 2006);

(10)海员遣返保险或财务担保证书-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financial security for repatriation of seafarers (MLC 2006);

(11)船东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financial security for shipownersʹ liability (MLC 2006);

注:以上(1-11)项,同样是参照 PSC 2021-附录12

补充保保险相关

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所有装载2000吨及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要持有证明其已经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的证书。对于在缔约国登机的船舶,该证书可以由登记过适当的机构予以签发;对于非缔约国的船舶,该证书可以由任何缔约国的适当机构予以签发或证明。

CLC -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只适用于载货油能力超过2000吨的油化船

BCC -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有人也叫Bunker CLC或BCLC

    适用于400总吨以上的所有船

2)、船壳险 Hull&Machine Insurance

1、 证书有效期:一年,日历年的始末。

2、 承保公司签发。

3)、船东互保 P&I Insurance (CERT OF ENTRY)

1、 证书有效期:一年,二月二十日至下一年的二月二十日。

2、 承保公司签发。

3、 船长应持有最新版P&I通讯录

船舶一旦发生海事或人员伤亡,立即通知P&I 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安排P&I 验船师来船协作处理,以便处理及减小损失。

4)、抗辩险 FD&D Insurance

1、 FD&D保险全称为Freight,Demurrage以及Defense保险。是指,对于投保人所投保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为征收运费、滞期费、期租租金而发生争议,所支出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可以予以理赔。投保人必须是租船人、二船东或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承运人。

证书有效期:一年

2、 承保公司签发。

5)、WRC  船舶残骸打捞财务担保

1、 证书有效期:一年

2、 由承保公司提供保单,签发组织根据保单签发证书。

6)、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EAFARER REPATRIATION COSTS  AND LIABILITY

MLC船员遣返费用与责任财务担保

7)、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HIPOWNERS’ LIABILITY

MLC船东责任财务担保

(12)进入保赔协会证书; - P&I CERTIFICATE

是船舶加入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证明及保险条款,有效期为一年。

(13)船舶保险单(如适用);- Hull Insurance Policy

(14)船舶电台执照、岸基维修协议; -Radio LicenseShore-Base Maintenance Agreement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船旗国无线电管理机构签发。

3、内附有电台设备核定表。

4、正本张贴在电台。

(15)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或免于卫生控制证书(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certificate

证书有效期:半年

由港口国卫生检疫机构检查后签发。

该证书应保存在船,即使代理办理有关手续时需要,只能给复印件。

考虑有效期和更新费用,过期前在适当港口通过代理安排更新。

(16)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

注:以上(从一到五小标题内容)根据IMO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关于证书、文件配单清单整理汇总,带表格的内容为补充参考内容。

为便于学习参考,以下再附加几点补充资料,仅供参考:

六.其他国际组织或政府当局要求的证书或文书

无石棉声明ASBESTOS-FREE DECLARTION

船东代表声明

SOLAS  II-I/3-5, New Installation of Asbestos

IMO  MSC.1/Circ.1379;IMO MSC.1/Circ.1426;ISO 9001

主副机锅炉燃油含硫排放Sox控制计划Sox DISHCARG CONTROL PLAN

检查记录

本计划书长期有效。(相关设备、油舱柜不改变的情况下)

正本存船长、附件或复印件存轮机长。

药品、器材检验合格证书 – MEDICAL CHEST CRTIFICATE

CERT FOR MEDICINES AND MEDICAL EQUIPMENTS

由海员医院或医药机构供药、检验器材并发证。药品数量可供配员使用一年。

少数国家检疫机构要求出示此证。如果没有,自制详细清单、有效期等,可接受。

磁罗经自差表 MAGNETIC COMPASS DEV. TABLE

中国籍船舶,海事局要求有持有有效资格证的罗经师校正并发证。有效期一年。

其他船旗的视船旗国政府机构规定,比如利比里亚、巴拿马籍船舶,认可船长测定并描绘的曲线表。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

在安装该设备时,要索取设备的船级社产品证书(正本)。注意保存。

保存好电讯部门核准的SSAS设备安装方案图。

远程跟踪与识别测试报告LRIT

在安装该设备时,要索取设备的船级社产品证书(正本)。注意保存。

保存好电讯部门核准的LRIT设备安装方案图。

应急拖带手册Emergency Towing Manual

载重量不小于20,000 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设置应急拖带装置。

货物信息

在装货前,托运人要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恰当信息。对于散货船,货物密度也要包含在上述信息内。

救生安全训练手册

由船上工作语言编写的救生训练手册应放置在每一船员食堂、娱乐室或船员起居室。该手册应包含公约第II-2/15.2.3.4条的指示和信息。部分内容可通过声响手段予以实现。

防火安全操作手册

该手册应包含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货物处置的必要的信息和指南。手册用船上工作语言编写,放置于船员餐厅、娱乐室或每一船员舱室。该手册可以合并在第II-2/15.2.3条中要求的防火安全训练手册中。

船上训练与演习记录

要根据公约第III/19.3条和第III/19.5条的规定进行消防演习和记录。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符合证书

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有效性服从于系统的年度检测,检测机构签发的符合证书的副本要保存在船上。

移动灭火器

手提CO2灭火器 CCS认可船舶自称重,每半年称重、记录。减少10%,送岸补充,索取检修证书。其他船旗是否认可船舶自称重,视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来办。

手提清水泡沫、干粉每周年送岸有检修资格机构检测;压力低于标准值的,送岸充装。均应索取检修证书。

两桶一枪泡沫液,两年有效。到期前送岸化验是否续用或换新,索取化验泡沫证书。

45LTR  和135LTR 泡沫,有效期两年。送岸检验充装。

大型灭火系统

大型CO2管路液压试验每十年一次。

管路吹通称重、每两年一次,出具二氧化碳系统的称重和吹通试验报告。

注意:称重记录内要包括启动瓶、遥控启动瓶称重记录。

大型泡沫系统,泡沫液每两年送岸化验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否则,换新液,索取(化验)泡沫证书。

如不能保护货舱,应具有货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免除证书。

消防服及呼吸器、EEBD

消防服、防化服是否送岸检验视船旗国要求而定。CCS没有要求。但保护膜脱落或损坏应尽快通知公司予以更新。

压缩空气瓶压力低于标准值时,即时送岸充气。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三副每周要检查消防服状况、气压,并记录在航海日志及相关记录簿。

EEBD  配备数量、位置视船而定。不同的型号养护要求也不同。带有活性炭类似的防毒剂类型的EEBD,视说明书要求的时效送岸检验、更新(如丹阳市华燕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TH10  EEBD,活性炭防毒剂要求两年送岸检验、换新)。气压不足的,即时送岸充气,并获取证书。

救生筏检修证明

证书有效期:一年。

筏体有效期十五年,超龄必须更新。这一点容易疏忽、当心!识别卡容易被风吹掉或进水潮湿损坏、或未作任何标示,这将构成缺陷。

检修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船级社认可的资格证书。

*船用产品合格证

验收各种船舶物料、备件时,勿忘索取产品合格证。

尤其是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备件,一定要索取船检证书和(或)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在营运过程中应公约要求而加装的设备,要向施工者索取所安装的设备船检合格证、安装方案批注书。

例如:加装保安报警装置时,应索取SSAS装置的船级社产品证书和SSAS 安装方案审批图纸。纳入长期保存。

船用产品合格证要保存到该设备被更新。

例如,吊艇钢丝、舷梯钢丝的产品证书要保存到被换新,保存新的钢丝的产品证书,就证书作废。

船舶证书、船检报告、船用产品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的管理,是船舶基础管理工作,是一项连续的工程,需要每一任船长细心整理、保管。其中有一任疏忽、粗心,将造成该轮船舶证书管理工作混乱;必须在交接时确认签字。

七.补充几个特殊国家要求的证书或文书

  1. 美国

1).美国水域油污责任担保证书)
VESSEL  CERT.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WATER POLLUTION)

1、证书有效期:三年

2、由美国海岸警卫队国家污染基金中心签发。

3、赴美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此证。

该证书在加拿大和巴拿马同样有效。

2).加州水域污染财务担保证书(非油轮)
STATE  OF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FISH AND GAME OFFICE OF SPILL PREVENTIONAND  RESPONSECERT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1、证书有效期:两年。

2、由美国加尼弗尼亚州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SPILL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DEPARTMENT OF FISH AND  GAME 签发。

3、赴美加州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有效的此证。

3).美国吨税

有按航次收费购买、30天、90天、半年等收费。保管好单据、备查。列入船长交接内容。

4).符合USCG要求的证明

Compliance with USCG Regulation

由船级社签发,表明本轮的防污染相关设备、构造、垃圾告示牌、航海图书资料、通讯导航系统等符合美国联邦法典CFR VOL.33有关条款要求。在相关设备不变动时,长期有效。

5).美加州非油轮油污应急计划 (NT VRP)
 CALIFORNIA  NON-TANK VESSEL CONTINGENCY PLAN INITIAL RESPONSE ACTIVITY MANUAL

该计划由美国政府授权机构特定船公司制定。长期有效。

前往加州的非油轮必须持有该计划。

6).Vessel General Permit (VGP)

The current VGP  came into effect in December 2013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imum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27 types of discharges incidental to the normal  operations of a vessel when operating in US waters (0-3 nm).

In 2018, the  Vessel Incidental Discharge Act (VIDA) established a new framework for the  regulation of incidental discharges from vessels operating in the US. New  regulations will be issued from the EPA and USCG to replace the VGP.

Until that time the 2013 VGP and all of its requirements will  remain in effect, and all current eNOIs will remain valid and do not need to  be resubmitted. New  eNOIs will still be required for new coverages or transfer in ownership.

7).ASIAN GYPSY MOTH

Vessels arriving  in a North American port that have called on areas regulated for AGM during  the specified risk periods, must take the following actions:

· Vessels must be  inspected and must obtain pre-departure certification

· Vessels must  arrive in North American ports free from AGM

· Vessels must  provide two-year port of call data, at least 96 hours prior to arrival in a  North American port, to the Canadian or U.S. agent.


2.巴拿马

1)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PANAMA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长期有效,前提是本轮舱室、结构不改变)。

该证书由巴拿马运河局直接签发或由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代表运河局签发,证书内载有按巴拿马运河局吨位丈量规范丈量出的巴拿马运河总吨和净吨,以及运河局授予的运河识别码,运河吨位,作为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因为巴拿马运河船闸的宽度限制了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规模,所以,如船舶规模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则船舶不需要持有该证书。

如同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一样,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变化,则长期有效,期间不需检验和签证.内载有巴拿马运河专用总吨和净吨及运河识别码。

2、注意:该证书没有证书签证页。

2).巴拿马运河船舶油污应急计划Panama Canal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PCSOPEP)

  1. PCSOPEP Notice of Acknowledgement (NoA)

  2. This document is the approval document for the PCSOPEP. It also establishes the expiration date (four years from the issue date) for the PCSOPEP.

  3.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 copy of this document be maintained on board with the PCSOPEP.

  4. Panama Canal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IN)

  5. All ships will be issued a SIN when it makes its first transit of the canal. It can be found on the document that establishes the ship’s tonnage for levying the transit fee (tariff).

  6. The ACP will only review a PCSOPEP after the 96-hour notice of arrival/transit is received prior to a vessel’s first transit of the Panama Canal (next transit for vessels when PCSOPEP has expired and is resubmitted).

  7. Once the PCSOPEP is reviewed and found to comply, the ACP issues the Notice of Acknowledgement (NoA) electronically to the plan preparer, who forwards it on to the vessel operator/manager.

  8. The NOA is valid for 4 years from the issue date on the document.

3.苏伊士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长期有效,前提是本轮舱室、结构不改变)。

该证书根据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方式,由船舶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苏伊士运河当局签发,上面载有按苏伊士运河吨位丈量方式得出的苏伊士运河总吨和苏伊士运河净吨等各项专用数椐,作为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发生改变,则长期有效,期间无需检验和签证。

2、注意:该证书没有证书签证页。


4.国内

安全检查记录簿(FSC记录)

由我国海事局发放。

船舶进出口时须查核。通常每半年检查一次。

海关监管簿

中国籍外贸船持有此簿。注意剩余页数。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船舶监管簿(白皮小本)

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时须持有此证。

需由海关发证机构实施年审。

主要适用集装箱船在国内港口之间的内外贸箱同船运输签证。

兼营簿

兼营内外贸航线运输的中国籍船持有此簿。注意剩余页数。由海关签发。

营运证

中国籍内贸(或内外贸兼营的)船持有此证。

集装箱船的内贸营运证和外贸营运证有效期不同。对于外贸航线的大型集装箱船的内贸营运证可能是特批的、短期的(例如三个月)。注意其有效期。由交通部专管部门签发。

船舶年审合格证

持有营运证的船舶须持有此证。该证有效期约一年。注意其有效期。由交通部专管部门签发。

总之,船舶证书、船检报告、船用产品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的管理,是船舶基础管理工作,是一项连续的工程,需要每一任船长细心整理、保管。其中一任疏忽、粗心,将造成该轮船舶证书管理工作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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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船员摄影大赛

来稿请投:tougao@cnss.com.cn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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