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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那些“奇葩”的婚姻形态以及婚姻制度

 淘沙金 2022-12-26 发布于湖北

婚姻制度,经过千年的演变,如今的婚姻制度与几千年前的婚姻制度已经大不相同,而影响婚姻制度改变的一大原因就是社会风尚。

(一)、原始婚俗依然存在的原因

社会风尚做为一种意识形态,它要依托于当时的社会。在原始社会里,血缘家族、氏族组织等,是原始婚姻习俗的社会基础,又和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只要生产力没有得到质的飞跃,还处在低下的水平,那么尽管社会历史在缓慢的发展,由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而氏族组织继续存在并不是一件不合情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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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服力的史料就是《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分给鲁公伯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康叔“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倚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给唐叔“怀姓九宗”。

春秋前中期实行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甚至还起着加强氏族维系力的作用。但是随着铁农具和牛耕技术的使用推广,生产力的发展在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结构,局面才有缓慢的变化。因此,原始婚俗形势依然存在,是有着它存在的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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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原始婚姻遗存已不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式的原貌,虽然它显现了人类史前蒙昧时代的血缘婚和群婚的残存形式,但由于自夏朝后,中间经历商、西周的发展,到春秋时,其时婚姻形式随着当时社会的大动荡、大变革,使它具有了根本不同于原始婚俗的实质。

由于奴隶社会的君权、父权、夫权的专制,使妇女处于从属的、被奴役的地位,因而在婚姻形态上出现了特殊性,这正是阶级对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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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反映的原始婚俗,不论群婚或对偶婚的遗存形式,都往往带有专制者把它作为权力与财产标志的特征。例如,妻姊妹婚、一夫多妻制,这是当时男子享有的特权,特别是有权势的统治者将群婚遗俗作为男性一方保持的特权。

对于这个时代的所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性质,恩格斯曾指出:“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可见,春秋时期依然存在的原始婚俗是由当时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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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在奴隶社会中已成为男子享有的特权,尤其是统治阶级,他们利用这种特权来建立自己的妻妾群。所以,此时的群婚遗俗表现为妻姊妹婚(含一夫多妻)、夫兄弟婚(一妻多夫)。

妻姊妹婚是氏族外群婚制(即族外婚或外婚制)的一种残余形态。姊妹共夫,这是当时社会和男女双方家族认可的权利。此俗在贵族中尤为盛行,正如上文所述:称为“媵嫁婚”或“姊妹从媵”。这种“媵嫁婚”就是统治阶级利用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族外婚的一群姊妹共夫的婚俗,作为男性一方特权的产物。比如《芈月传》中,芈月就是作为“媵”随芈姝嫁往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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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原始婚俗与其剥削阶级社会的性质相适应。这个时代的妇女被看作家族的一宗财产,出嫁时为娘家换回一笔聘金,嫁后则成为夫家所有的财产。妇女嫁后,如果丈夫死,就要转嫁丈夫的兄弟。这种转房的原则是先转归丈夫的兄弟,如果丈夫无兄弟,则次及近亲。

总之,寡妇只能由家族内继娶,一般不能外嫁。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并经家族亲属同意外嫁的,就要偿付身价钱。这种把妇女视为一宗财产的婚俗是私有制的产物,在婚姻形式上表现为夫兄弟婚、子娶庶母、侄娶叔婶、父娶子媳、叔娶侄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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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婚俗是氏族外群婚制的残余形式,被称为收继婚,俗谓转房,比如明妃王昭君,在第一人丈夫去世后,她又嫁给了第一任丈夫的儿子。这种收继婚俗在古代民族中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正是奴隶制时代家族财产继承制的一种反映,因为家长将妻妾视为自己的财产,他在世时占有一个妻妾群,死后按财产不出家族的原则,由儿子继承除生母外的妻妾,无儿子则由其近亲继承他的妻妾。

直至解放前,在哈萨克、鄂温克、独龙、景颇、傈僳、哈尼、布依、彝、怒、苗、壮、黎等少数民族中都存在夫兄弟婚,一般是弟娶寡嫂,而兄娶弟妇的则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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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阶级以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形式结成姻亲关系来巩固和扩大政治势力。在婚姻形式上表现为两分组织的交错从表婚(即父系概念称为姑舅表婚)。春秋时期齐、鲁世为姻亲之国,各代鲁君皆娶齐女,齐与鲁是舅甥关系。齐国姜姓,是姜尚(即太公望)之后裔。鲁国姬姓,是周公旦后裔。齐还与卫,晋,郑等姬姓国(均周王室后裔)建立婚姻关系。

有了这种姻亲关系,所以在政治上、军事上彼此互相支持,经常结成联盟。例如,史称“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由于他励精图治,任用贤能,改革内政,国力富强,在春秋前期首先建立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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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时候周王室早已衰微,北方的山戎族、狄族和南方的楚国经常侵犯中原的诸侯国。齐与姬姓国本为姻亲之国,齐桓公又娶周王之女共姬,因此他乘机提出“尊王攘夷”的口号,援救燕国(姬姓),打败山戎族,狄人攻卫国,他发兵戍卫,逐狄并封卫于楚丘。他又组织诸侯联军伐楚问罪,因为楚国不向周王进贡菁茅(五祭不可缺少之物),因此他为周王室兴师讨伐,迫使楚人认错。从此齐桓公成为诸侯首领,被称为“侯伯”。

由此可见,这种婚姻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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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族婚姻特点形成的原因

春秋时期贵族流行的政治婚姻,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在,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的婚姻形态,夫妻的“生育之家”,还不曾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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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婿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春秋时期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这一婚制,打破了封闭地缘的空间,促进了族与族间的交往联络和人口的流动,对于社会构成新秩序的调整和充实,是有深层的政治运作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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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在有效整合依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力量联络中,宗亲统治每每占据支配地位。春秋贵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周王朝与各地诸侯国间的,有诸侯国与诸侯国间的,体现了多层次、多方位和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诸侯国间的政治联姻,是当时家族本位的族外婚制高度发展的产物。

“婚姻为兄弟”,即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服务政治联姻,尤重于社会关系的利害权衡,冲击着血缘封闭地域组织的空间,在再构社会政治新秩序方面,确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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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春秋贵族婚姻与前代的一大不同就是“同姓不婚”原则被打破,纵观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我们也不难找出其中的原因。这一变化是与旧贵族的宗法制、世卿世禄制的被破坏有关。

因为,宗法制的主旨便是辨姓固族,使宗族内不致有纷争内患发生,保证宗法继承制绵绵不绝。然谁能料到,春秋时期的社会大变革很快动摇了宗法制的基础,虽然不致使宗法制度分崩离析,但宗族内人员逐渐分化,分别又建立起自己的家庭体系,虽仍然为同姓,但经过五、六代之后,在血缘关系上就没有了什么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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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由于世卿世禄制的被破坏,许多原来权势赫赫的大家族也因经济、政治特权的丧失,丢官弃爵,身降为皂隶,为人执贱役,便谈不上遵守所谓的“同姓不昏”的原则。鉴于以上的变化,同姓相婚便随着礼制的崩溃而产生了。

这是礼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一大进步。而同姓相婚的遭谴责,也不足奇怪。这恰恰为新旧思想、新旧礼俗相互斗争,旧的思想和礼俗不肯让位于新思想、新风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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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人们,也已经认识或意识到一味保守、实行和提倡同姓不婚的旧制,只能是一种愚昧的作法。如鲁昭公娶于吴,孔子在《春秋》里写道:“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却故不书姓。对于孔子的这种支吾其辞而实际上是默认这例“同姓相婚”的做法。

这可能是当时已没有什么姻亲关系的所谓的同姓相婚的增多,已成为社会婚姻生活的正常现象,孔夫子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面对社会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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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一些同姓相婚,并没有产生“其生不蕃”的严重后果,人们不但不抨击这些同姓相婚的做法,反而予以赞扬,典型事例便是对晋文公重耳的褒奖。

重耳为晋献公妾犬戎女狐氏所生,按照当时人的推证,说“狐氏出自唐叔”,故狐氏为姬姓,则重耳为同姓相婚之子。然重耳自生下后,便聪颖过人,最终不负众望成为晋国之君,并成就了一番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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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时人赞不绝口。事实上,晋贵族与犬戎间即便有同姓之嫌,也并不可怕,从唐叔至晋献公、狐氏相遇之时,恐是数十代以后没有什么血缘关系的同姓相婚。这一点,从重耳本身的智力状况便可得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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