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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周时期的阶层外婚与阶层流动(上)

 思明居士 2023-04-1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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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社会阶层流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种流动主要体现在阶层之间的流动,这是因为西周时期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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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阶层,在古代社会,主要是指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通过对西周时期各阶层婚姻关系的考察,发现西周时期各阶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西周时期贵族阶层、士人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总体来说,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是通婚的,而平民阶层则几乎不通婚。同时,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性:贵族阶层与士人群体内部是通婚的,而平民群体则几乎不通婚。

同时,由于这种差异性以及差异性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等诸多方面也表现在婚姻关系上。而这些问题对于西周时期社会各阶层来说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西周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时期,西周统治者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自己的规定,最重要的是确定了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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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社会的稳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使人们为了继承和延续而进行婚姻,这使得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

此外,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纳妾、早婚等情况。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的群婚到对偶婚再到专偶婚的变化,虽然这一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但也是社会发展中一大进步。

由于周人从部落联盟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宗法制度,因此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继承了宗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多妾,在西周时期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从周人自身来看,由于周人从部落联盟时期就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宗法制度,因此周人对自己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有着明确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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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产生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婚姻制度出现在夏商时期。《礼记・王制》记载:“天子娶九女,诸侯娶七女,大夫娶四女,士娶二女。”

这里的“九女”和“七女”分别代表着贵族和平民,这些贵族和平民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地位是不同的。

当时周人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婚姻制度,因此这些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婚姻是没有法律约束的,因此在这一时期他们之间的婚姻是群婚。

这种婚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周人的繁衍生息,但由于这种群婚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周人逐渐开始产生对偶婚以及专偶婚。

西周时期,由于贵族和平民之间权利地位的不同,所以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是对偶婚,而对于贵族内部来说则是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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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婚主要是指同一家族内不存在着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两个家族之间不会有共同的祖先。

这种情况下两个家族之间只能有一种婚姻关系,所以当时人们对于婚姻制度也有了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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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状况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婚制度,二是离婚制度。

所谓结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严格遵循。二是在“三书六礼”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婚姻制度。

所谓“三书”,即在结婚时男女双方所需要准备的文书;而“六礼”,即婚礼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

总体来说,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以“三书六礼”为基础的。 所谓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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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离婚的程序较为复杂。具体来说,需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两家议婚,即男女双方要各自找到适合结婚的对象。

其次是准备好礼物,前往对方家中求婚;最后是举行婚礼,即结婚仪式。

根据《周礼·地官·媒氏》等文献记载:“凡嫁、娶之礼,以时行之……女以时祀其父母,男以时祭其先祖。媒氏掌两家之婚成与不成。”

由此可见,在西周时期,婚姻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即使两家已经达成了婚约关系,如果男方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女方也可以以各种理由拒绝嫁给对方。

通过对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考察可知: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以及阶层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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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的通婚状况

西周时期的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是通婚的,这主要表现在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的婚姻关系上。

《左传·宣公三年》载:“卫宣公妻有庄姜,曰宣姜。宣姜者,卫武公母也。宣公之初,有庄姜其妹为卫君夫人。及卫乱,庄姜入楚,楚子使子婴迎而杀之。”

根据上述记载,我们可以得知西周时期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是通婚的。

根据《仪礼·士昏礼》所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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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是通婚的,而且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地域上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西周时期的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是通婚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西周时期各等级间的通婚情况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第二通婚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各等级之间是通婚的,并且这种通婚关系还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各等级间是通婚的。

而这种通婚关系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性: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之间同样也存在着通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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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群体内部通婚关系相对比较紧密;而士人群体内部通婚关系相对比较疏远;贵族阶层与士人群体内部不存在通婚关系。

西周时期各等级间都不能进行相关的婚配行为。当然,对于这些不平等性行为,周天子、各诸侯国以及其他贵族是可以进行相关法律规定限制、禁止或阻止其发生。

而这种不平衡性行为同样也表现在婚姻关系上:周天子、各诸侯国以及其他贵族之间是不能进行相关婚姻关系上的结婚行为的。

这是因为:西周时期各等级间不能进行相关婚姻关系上的结婚行为主要是基于宗法制度和礼教制度这两个方面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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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是由于不同等级间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所导致;此外,由于周天子、各诸侯国以及其他贵族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上的差异性所导致。

同时,西周时期各等级间不能进行相关婚姻关系上的结婚行为是基于宗法制度和礼教制度这两个方面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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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阶层几乎不通婚的原因分析

西周时期,贵族阶层与士人阶层的婚姻关系受到了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之间的婚姻关系则几乎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这是因为西周时期平民阶层的社会地位与贵族阶层相比较低,所以他们对于婚姻观念的要求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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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平民阶层不通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西周时期平民阶层的人口数量较少。

在西周时期,平民阶层的人口数量相对较少,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凡民之生五岁而赋于人者,教以“五刑”。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故《孝经》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故以“无后”为第一戒。但当时的平民阶层人口数量少,而且多为农民、商人等底层阶级,所以他们很难生育出较多的子女来。

根据《周礼》记载:“凡民之生五年而有罪者,则教以'五刑’”。同时,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较低,所以在婚姻观念上也相对简单。此五刑者,所以教民也。故其罚虽重而行之者易也。”

西周时期的平民阶层几乎不通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是因为当时平民阶层普遍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感情的事情,并不需要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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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因为西周时期平民阶层很少有与贵族阶层通婚的机会;第三是因为西周时期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贵族阶层是一个由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个政治共同体;而平民阶层则是一个由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个政治共同体。

因此,西周时期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之间在婚姻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以及两者之间关系也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这就造成了西周时期各阶级群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所以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从这一点来说,西周时期各阶级群体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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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西周时期各个阶级群体之间以及阶级内部还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通婚关系;同时在西周时期各个阶级群体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也有一定程度上的通婚关系。

但主要表现为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之间、上层阶级与中下层阶级之间以及上层群体与中下层群体之间通婚关系。

但是这种通婚关系并不是很密切,而是表现为一种较松散的联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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