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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讨论 | 学术不端及相关概念辨析

 出版与印刷 2022-12-27 发布于上海

核心观点

  •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术不端”的内涵边界更广,“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较窄;“学术不端”包含了“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为了避免概念使用的混乱和误用,应以“学术不端”替代“学术失范”。 

  •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使用。“学术腐败”的核心要素是对权力的滥用,这种权力包括审稿权、编辑权、刊发权、管理权等。普通科研人员因不具权力主体资格,故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应归为“学术不端”,但当科研人员同时具备权力主体资格时,应对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分析,将其“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腐败”行为区分对待。

  • “学术越轨”的字面意涵即指学术研究偏离正确学术轨道的行为。“学术越轨”与“学术不端”在内涵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国内外学界很少使用“学术越轨”这一概念,为了构建科学的话语体系,建议学界不再使用“学术越轨”。

  • 学界对“学术不当”概念使用较少,政策文本也以“学术不端”为主,欧美学界亦将“学术不端”概念作为主流。因此,在厘清与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应慎用“学术不当”概念。

  • “学术不端”主要针对的是研究成果及其成果取得、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而“科研失信”除了针对研究成果外,还包括项目、职称、经费、奖励、荣誉等取得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及不当手段行为。“科研失信”比“学术不端”的边界更广泛。但从主体来说,“科研失信”的主体主要指科研人员,而“学术不端”的主体还包括审稿专家、期刊编辑等群体。因此,“科研失信”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

题目 | 学术不端及相关概念辨析

来源 | 《出版与印刷》2022年第5期

作者 | 杜生权

作者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编辑部

Doi | 10.19619/j.issn.1007-1938.2022.00.063

引用参考文献格式:

杜生权.学术不端及相关概念辨析[J].出版与印刷,2022(5):84-93.

摘要 | 对比分析“学术不端”及相关概念,可以推动统一概念系统的科学话语体系建立。文章通过对“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越轨”“学术不当”“科研失信”等概念进行辨析,对规范其用法提出建议:“学术不端”相较“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更广,“学术不端”包含了“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学术腐败”的核心要素是对权力的滥用,普通科研人员因不具权力主体资格,故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应归为“学术不端”;“学术越轨”与“学术不端”在内涵上基本一致,建议学界不再使用“学术越轨”概念;“学术不当”可以包括“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但为了构建科学的话语体系,应慎用;“科研失信”比“学术不端”的边界更广泛,但“科研失信”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

关键词 | 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越轨;学术不当;科研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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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是一个舶来的概念,英文为academic misconduct。在欧美学界,与学术不端相关的概念还有学术腐败(academic corruption)、学术不诚实(academic dishonesty)、学术越轨(academic deviance)、学术失范(academic anomie)、科研不端(research misconduct)、科学不端(scientific misconduct)等术语。因“学术”与“科研”内涵相近,故与“学术”相关的术语学界也常以“科研”替代,如科研不端、科研腐败、科研失范等。目前,欧美学界较常用的概念是学术不端和科研不端。我国学界在引入“学术不端”这一概念的同时,也引入了与“学术不端”相近的其他概念,因此形成了与学术不端相关的“概念林立”的局面。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反映了学界对“学术不端”概念在认识上存有分歧,而对概念的随意界定,既不利于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学术上的交流与争鸣。梳理、对比和分析“学术不端”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差异,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学术不端的内涵和外延,为学术不端研究确立大致明确的边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概念的误用和滥用。

一 、 政策文本关于学术不端及相关概念的提法与界定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政府政策对学术研究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早在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还未提出“学术不端”的概念,使用的表述是“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1]。200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使用的表述是“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2],可见对学术不端的内涵与边界还未形成清晰的认识。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首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界定了学术不端的概念,即“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3],并界定了学术不端的行为类别,但界定不够严谨、规范、系统,很多学术不端行为并未涵括其中。

200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但并未界定学术不端的概念,只是罗列了学术不端行为。2011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高等学校教师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4]。“学术失范”作为与“学术不端”并列的概念出现在政策文本中。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指出,高校科研人员要“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5],再次沿用了“学术失范”的概念。2012年,教育部发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使用了“论文作假”的概念,但并未提及“学术不端”。2016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学术不端界定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6],其中未有“学术失范”的提法。但同年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指出:“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7]可见,政策文本将“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并列为两种程度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年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均未有“学术不端”的提法,而与“科研诚信”相对的“科研失信”大有替代“学术不端”的趋向。但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学术不端的行业标准,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未对“学术不端”这一术语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此外,政策文本较少使用“学术腐败”这一概念。《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加强对学术权力的监督和制度约束,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置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学术权力滥用和学术腐败等行为。”[8]《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第21条规定:“学校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学术自由、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9]可见,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具有不同的内涵边界。

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政府管理部门对学术不端的内涵与边界逐渐形成科学、系统的认识,但由于多头管理,对学术/科研不端、学术/科研失范、学术/科研腐败还未能予以明确的界定,而“科研失信”的提法能否厘清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有待深入研究。

二 、 “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辨析

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中,都将“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作为并列的概念使用,即“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有着不同的内涵与边界。尽管政策文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学术失范”,但从具体表述来看,“学术失范”是程度较轻的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行为,而“学术不端”是较为严重的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学者姚申早在《中国比较文学》1998年第1期就发表了《当代中国学术:失范与规范》一文,指出中国学界存在着两大“失范”问题:一是漠视学术的积累,二是缺乏基本的形式规则。[10]可见,“学术失范”是作为与“学术规范”对立的术语,意指违背学术规范的各种行为。在此后的近10年中,研究者基本都持同一观点,如林聚任认为,学术失范就是各类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11];蒲震元认为,“学术失范是指学术行为失去应有的规范”[12]。但这一时期学界对“学术失范”的边界却认知不一。有学者认为,抄袭剽窃成风、权学交易泛滥、“关系学术”盛行、“金钱学术”走俏是我国“学术失范”的典型表现。[13]有学者将学术失范的性质分为以剽窃为代表的违法行为、以买卖论文为代表的违反制度行为、以无标明引用出处为代表的无知及道德扭曲行为。[14]有学者将学术失范行为归纳为夸大其词,自吹自擂;追求数量,粗制滥造;不当引文, 抄袭剽窃。[15]可见,这一时期“学术失范”的边界很宽泛,几乎涵盖了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2008年以后,学界渐将“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并列使用,或认为“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具有不同的内涵,或认为“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具有同一内涵,或认为“学术失范”是“学术不端”的上位概念,或认为“学术不端”是“学术失范”的上位概念,或认为“学术腐败”也属于“学术失范”的范畴,等等。如有学者认为,“学术失范主要涉及学术不端、学术霸权以及学术腐败”[16];有学者认为,“从广义来说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均属于学术失范的极端类型”[17];有学者认为,学术失范是指在学术共同体内,当其成员的学术越轨或学术不端行为频繁发生,甚至会引发整个学术共同体内部危机的现象[18];有学者认为,学术失范应包括两类,即故意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技术层面无意识违反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反学术规范的“技术性学术失范”行为[19];有学者认为,“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从语义上分析概念所指相同,但强度不一,“学术失范”是技术性过失,“学术不端”是明知故犯,“学术腐败”是为己谋求利益[20];等等。

从政策文本和学界研究来看,分歧在于:“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是内涵与边界不同的两个概念还是同一概念;“学术失范”内涵于“学术不端”,还是“学术不端”内涵于“学术失范”。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以分析。

首先,从汉语语义来看,“失范”意指“失去规范;违背规范”[21]1170;“不端”意指“不正派”[21]106。两者都具有违背规范的内涵,但“失范”与“规范”相对,“不端”与“端正”相对,“不端”的语义程度较“失范”更重一些。其次,从主体来看,“学术失范”主要针对学术研究的研究者,既包括科研人员,也包括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但审稿专家、编辑、科研项目管理者以及借助权力或金钱干预学术研究的其他人员并不属于“学术失范”的主体;而“学术不端”的主体更广泛,如审稿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编辑的学术不端行为、项目管理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等。这是因为,“学术失范”主要意指对学术规范的违背,而“学术不端”除了内涵违背学术规范外,还内涵一切不端正的行为。最后,从客体来看,“学术失范”的对象客体是学术规范,而学术规范是“学术主体正确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所依据的行为准则”[22],即学术规范是对研究者进行学术研究的规则约束,而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干扰审稿专家等行为则不属于学术规范的范畴;而“学术不端”的对象客体除了学术规范之外,还包括各种违背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的行为,如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干扰审稿专家等行为。

因此,“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术不端”的内涵边界更广,“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较窄;“学术不端”包含了“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一些研究者认为,应以违背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对两者进行区分,即“学术失范”是技术性过失,并没有主观故意;而“学术不端”是存有主观故意的较为严重的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厦大研[2018]71号)将“学术失范”界定为“轻微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学术不端”界定为“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23]笔者认为,这种区分不甚妥当。首先,“学术失范”的内涵是指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就属于轻微的“技术性过失”, 甚至是“没有主观故意的技术性过失”,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也属于违背学术规范行为;其次,“学术失范”的内涵与边界没有“轻微”与“严重”之别,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均可视为“学术失范”;最后,界定研究者是客观无意还是主观有意非常困难,不能以此作为性质“轻微”与“严重”的衡量标准。实际上,“学术不端”亦可以分为性质“轻微”与“严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9条规定,对学术不端的处理,应“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直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因此,不能将“学术失范”界定为轻微的技术性过失。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概念使用的混乱和误用,应以“学术不端”替代“学术失范”。事实上,《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这一标准的出台,就是以“学术不端”替代“学术失范”的明证。

三、“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辨析

“学术腐败”一词由来已久,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几乎同时为学者所使用。早在1997年,姜汝祥就发表了《警惕体制转轨期的“学术腐败”》,同年,蒋德海也发表了《反腐败不应忽视学术领域》。两篇文章虽均未对“学术腐败”予以界定,但都描述了“学术腐败”现象,并呼吁学术反腐。

对某种现象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深受时代的局限。学界对“学术腐败”的认识就经历了一段认知模糊的时期,并将“学术腐败”等同于“学术不端”。陈平原教授在《有感于“学术腐败”》一文中将“学术腐败”描述为:“某些学者著书立说时的着意造假、变相抄袭、仗势欺人、废话连篇, 以及为谋求发表、出版、获奖而采取种种卑劣手段。”[24]可见,陈平原教授将剽窃、伪造、篡改以及其他不当手段都视为“学术腐败”行为。宫希魁在《中国国情国力》上连发5篇文章,对“学术腐败”进行了“大扫描”,将“学术腐败”总结为假冒伪劣“论文”满天飞[25]、社会“忽悠家”在行动[26]、聚敛钱财的文坛二道贩子[27]、抄袭剽窃大行其道[28]、小人物知识产权难保障[29]。可见,对“学术腐败”亦缺少系统、科学的认知。学术领域的反腐斗士杨玉圣将“学术腐败”的表现总结为6个方面,即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泡沫学术、假冒伪劣、抄袭剽窃、评审立项上的腐败。[30]可见,杨玉圣将“学术腐败”几乎等同于“学术不端”。姚利民将“学术腐败”界定为“学术活动中的不道德行为和欺骗行为”,并将学术腐败现象总结为8个方面,即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署名中的腐败、一稿两投或多投、急功近利、泡沫学术、“官尘暴”、学术承认中的腐败。[31]姑且不论其总结的科学性,单从这8个方面来看,其亦将“学术腐败”等同于“学术不端”。

鉴于学界以及媒体对“学术腐败”一词的误用和滥用,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反思。刘为民认为,“学术腐败”之说不科学,因为学界所描述的所谓“学术腐败”现象是学者的腐败,而不是学术的腐败。[32]在中国科协六届五次常委会议上,与会专家指出,将学界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笼统称为“学术腐败”并不科学,应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比较恰当。[33]这一提法虽然指出了“学术腐败”滥用的不妥,但将“学术腐败”替换为“学术不端”,显然没有认识到“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区别。尽管中国科协呼吁将“学术腐败”的提法改为“学术不端”,但效果甚微,学界依然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视为同一概念。如时为郑州大学出版社副编审的蔡婷将出版领域的“学术腐败”现象归结为: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泡沫学术、假冒抄袭。[34]

基于认识上的混乱,傅萍提出了“广义学术腐败”和“狭义学术腐败”的概念,试图调和学界的认知矛盾,并以广义和狭义之说维护“学术腐败”的提法。傅萍认为,“学术腐败”一词的运用是合理的,但应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所谓广义学术腐败,指“学术活动领域中一些集体和个人为谋取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即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低水平重复都是广义学术腐败;所谓狭义学术腐败,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滥用权力而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突出表现为“学霸”现象、学术评审中的腐败、学位申请与授予中的腐败、学术界中的“交易”行为等。[35]傅萍的广义和狭义之说是一种调和的观念,并没有基于“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内涵与边界去探讨“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异同,因此并没有得到学界的认可与支持。

直到2008年,学者何跃等明确指出,应区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是与权力、金钱、各种交易、关系或生活作风等紧密相联的严重的超道德行为,而学术不端是一种与科学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相悖的不规范、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36]。这一观点明确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不同之处,对学界厘清“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具有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有关学术不端、科研诚信文件的出台,学界对“学术腐败”的关注相对弱化,但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区别仍不够明晰。如有学者将“学术腐败”界定为:“学术个体或团体凭借掌握的学术权力和学术资源所进行的一种学术不良和学术不端行为,包含各种形式的学术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实质是学术伦理失范和学术道德缺失。”[37]即又回到了将“学术腐败”等同于“学术不端”的认知范畴。又如,学者彭现堂认为,“学术腐败不仅包括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篡改科研数据等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包括权钱交易、权力滥用等行政或刑事违法行为”[38]。可见,经过了近20年的探讨,学界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内涵边界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依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争鸣的焦点在于:“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否具有同一的内涵边界?是“学术腐败”涵括“学术不端”,还是“学术不端”涵括“学术腐败”?抑或二者本身就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对此,也应从多个视角加以分析。

首先,从汉语语义来看,“腐败”意指“(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21]404-405;“不端”意指“不正派”[21]106。“学术腐败”不是指学术思想上的陈旧,而是指学术行为堕落、混乱、黑暗,是对公权力腐败概念的借用。其次,从学界对腐败的界定来看,“腐败是为了满足个体或群体私利,不惜践踏法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团体、公共职位等的滥用”[39],“权力是定义腐败内涵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40],涉权性、交换性是腐败的内在属性,权力的交换是不正当的,交换的结果侵犯了公共利益。再次,从腐败行为的主体来看,科研人员因没有权力,故不具有腐败行为的主体资格,但审稿专家、期刊编辑、期刊主编、科研项目管理者等群体因握有权力,故具有腐败行为主体资格,而科研人员与审稿专家、期刊编辑、期刊主编、科研项目管理者等群体在某种情况下具有身份同一性,如某领域学者被外聘为审稿专家,从而拥有了审稿权。最后,从腐败的客体来看,腐败是对权力的滥用,科研人员的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等行为并未涉及权力要素,也未侵犯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界定为腐败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科研人员买卖论文行为虽涉及金钱交易,但如果买卖论文的对象是自然人或第三方机构,因没有涉及权力要素,故并不构成学术腐败,但属于学术不端范畴。而如果期刊工作者(包括编辑、副主编、主编等)收受科研人员的贿赂,将其不符合学术要求的论文予以刊发,则期刊工作者构成学术腐败,行贿的科研人员则构成行贿罪。

综上,“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使用。“学术腐败”的核心要素是对权力的滥用,这种权力包括审稿权、编辑权、刊发权、管理权等。普通科研人员因不具权力主体资格,故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应归为“学术不端”,但当科研人员同时具备权力主体资格时,应对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分析,将其“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腐败”行为区分对待。

四、“学术不端”与“学术越轨”辨析

“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是具有密切联系的3个概念,在使用上难以辨析、多有混淆,且在政策文件中都有出现。此外,学界还有使用学术/科研越轨、学术/科研不当等概念,但在政策文件中并未出现,学界使用也较少。

“越轨”,意指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学术越轨”的字面意涵即指学术研究偏离正确学术轨道的行为。有学者将“学术越轨”界定为:“在学术事务与学术活动中学术人员或学术管理组织违反科学规范、学术制度和背离科学精神的行为。”[41]可见,“学术越轨”与“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与“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概念相比,“学术越轨的包容性最大”[42],因此建议使用“学术越轨”的概念,即认为“学术越轨”是“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概念的上位概念。笔者认为,“学术越轨”与“学术不端”在内涵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国内外学界很少使用“学术越轨”这一概念,为了构建科学的话语体系,笔者建议学界不再使用“学术越轨”。

五、“学术不端”与“学术不当”辨析

学界也很少使用“学术不当”的概念。姜国平、张晓青研究了美国高校学生学术不当行为处理制度,认为“学术不当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43],但又指出美国对“学术不当”概念的使用不尽相同。从两位学者的分析可知,其使用的“学术不当”的概念与“学术不端”的概念范畴是一致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学术不当”是与“学术不端”不同的概念,是“学术道德违规的情况”,意指“不应当”“不应该”,具有道德意蕴。[44]即将“学术不当”视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较“学术不端”而言程度较轻。还有学者认为,“学术不当行为泛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的学术行为”。[45]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学术不当”的范畴不仅仅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学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也应属于“学术不当”行为;其次,“学术不当”只有涉及“学术腐败”行为时才可以适用相关法律来惩治。亦有学者沿着“学术不当行为包括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思路指出,“学术不当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属概念”,即认为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各类学术不端相关行为都可以容纳进“学术不当”的概念中。[46]这一思路试图以“学术不当”的概念弥合学界对学术不端及其相关概念使用上的分歧。但问题是,“不当”能否涵括“不端”“失范”“腐败”等范畴?

《现代汉语词典》将“不当”界定为:“不合适;不恰当。”[21]106从语义来看,并不能涵括“不端”“失范”“腐败”等范畴。“不当行为”是一个社会学和法学范畴的概念。“不当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规范或法律法规的现象,与其他中性行为相比,它具有不道德性和风险性两个特征。”[47]《民法典》对“不当行为”的界定一般指“不当得利行为”,所谓“不当得利行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从对“不当行为”的界定来看,“学术不当”既包括对学术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因此,可以将“学术不当”界定为: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尽管“不当”本身的意涵难以完全涵括“不端”“失范”“腐败”等概念,但基于“不当行为”的“学术不当”可以包括“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

笔者认为,用“学术不当”概念来化解“概念林立”的局面有其可行性,但学界对“学术不当”概念使用较少,政策文本也以“学术不端”为主,欧美学界尽管也是“概念林立”,但亦将“学术不端”概念作为主流。因此,在厘清与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应慎用“学术不当”概念。

六、“学术不端”与“学术不当”辨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及2019年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两个《意见》均未有“学术不端”的提法,而是提出了“科研失信”的概念。2019年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将“科研失信”行为界定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48],并列举了7类科研失信行为: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相比,“科研失信”行为涵括的范围更广,包括项目申请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研活动审批、项目经费、职务职称等。

两个概念相比较而言,“学术不端”主要针对的是研究成果及其成果取得、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而“科研失信”除了针对研究成果外,还包括项目、职称、经费、奖励、荣誉等取得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及不当手段行为。“科研失信”比“学术不端”的边界更广泛。但从主体来说,“科研失信”的主体主要指科研人员,而“学术不端”的主体还包括审稿专家、期刊编辑等群体。因此,“科研失信”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


七、结语

概念是科学话语体系构建的基石,只有建立起统一的概念系统,学者才能够在同一话语体系中开展交流与对话。因此,研究者不应随意创造概念,而应在学术研究中厘清概念的内涵与边界。“学术不端”及其相关概念的林立折射了“学术不端”科学话语体系还未完全构建起来,需要学界在争鸣与批评中予以廓清相近概念的迷雾。“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越轨”“学术不当”“科研失信”等概念均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意涵,但又不尽相同:“学术不端”相较“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更广,“学术不端”包含了“学术失范”的内涵边界;“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学术腐败”的核心要素是对权力的滥用,普通科研人员因不具权力主体资格,故其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应归为“学术不端”;“学术越轨”与“学术不端”在内涵上基本一致,建议学界不再使用“学术越轨”概念;“学术不当”可以包括“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但为了构建科学的话语体系,应慎用“学术不当”概念;“科研失信”比“学术不端”的边界更广泛,但 “科研失信”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

在学界、科研管理机构、媒体广泛使用“学术不端”概念的现状下,没有必要构建新的概念系统。在相关研究已较为成熟的现状下,既可以在政策文本中界定清楚“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的内涵、主体、表现及其惩处机制,也可以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厘清“学术不端”及其相关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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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of Academic Misconduct and Related Concepts

Author : DU shengquan

Author Affiliation :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Abstract :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cientific discourse system with a unified concept system, the present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academic misconduct" and its related concepts including "academic anomie", "academic corruption", "academic deviance", "academic improper conduct",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dishones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gulate their usage. "Academic misconduct" has a broader connotation boundary than "academic anomie", and includes the connotation boundary of "academic anomie". "Academic corruption" and "academic misconduct" are two concepts with different connotations, and the core element of "academic corruption" is the abuse of power. Since ordinary scientific researchers do not have the qualification of power subject, their behaviors violating academic standards and academic integrity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academic misconduct". The connotations of "academic deviance" and "academic misconduct" are basically the sam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academic community no longer uses the concept of "academic deviance". "Academic improper conduct" can include "academic misconduct", "academic anomie" and "academic corruption", but in order to build a scientific discourse system, it should be used with caution. The boundar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dishonesty" is wider than that of "academic misconduct", but the use of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dishonesty"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Keywords : academic misconduct; academic anomie; academic corruption; academic deviance;  academic improper conduct; scientific research dishonesty

编辑:许彤彤

审核:靳琼 熊喆萍

期刊简介

《出版与印刷》于1990年创刊,是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主办,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性期刊。本刊专注现代出版与印刷专业人才培养,服务出版与印刷产业转型发展,促进出版与印刷领域的产教研深度融合。读者对象主要为出版与印刷领域教育、科研及从业人员。主要栏目设有本期聚焦、研究与观察、出版实务、期刊研究、印刷与包装、出版融合、专业人才培养、出版史话等,内容注重学术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可读性。

《出版与印刷》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ACD)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统计源期刊。全文收录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引文数据库等。2021年入选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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