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代表家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观点】 第三人系再审申请人次子,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祁圪挡村村民。再审申请人在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第三人成年后在该村未另划宅基地,其与其他家庭成员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的宅基地上。第三人作为与再审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与再审申请人共同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其有权代表家庭与金水区政府成立的项目指挥部签订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在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7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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