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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陆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基本思路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12-28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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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一) 适用协议管辖安排的概述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第一条规定,内陆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陆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香港《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597章)于2008年生效。根据条例第二部第5条的规定,内陆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登记,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符合《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中对认可内陆判决的要求,那么香港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其规定的要求包括判决应当是在《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有关选择法院的协议是《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后订立,判决应当是终局的,判决是内陆法院可执行的等。

(二) 适用协议管辖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条件

根据协议管辖安排,可以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条件是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根据《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二部第5条规定,符合香港法院登记案件的条件包括:

1. 该判决是在本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由选择法院做出;

2. 有关的选用内陆法院协议是在本条例生效(2008年8月1日)当日或之后订立的;

3. 该判决对判决各方而言,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

4. 该判决在内陆是可执行的;

5. 该判决判令为支付款项。

(三) 适用协议管辖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申请执行内陆判决共分两步,第一步是需要在香港法院登记获得法院认可,第二步是申请执行。

关于登记方面,一般需要提交申请书、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一经登记,根据《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规定,已登记判决具有原判决同等的效力和效果,等同于在香港法院作出。

(四) 已登记可能被撤销的情形

在香港法院作出登记内陆判决的命令时,会指明一个允许提出申请撤销登记的期限,如果存在如下情形,法院可能会采纳并撤销登记内陆判决。在申请登记判决过程中,要避免发生的触发撤销登记的情形。

1. 该判决并不是符合《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2)(a)至(e)条指明的规定的内陆判决;

2. 该判决是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登记的;

3. 根据内陆法律,有关的选用内陆法院协议属无效(但如原审法院已裁定该协议属有效则除外);

4. 该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5. 按照香港法律,香港法院对有关案件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

6. 没有在原审法院席前出庭就有关法律程序作出答辩的判定债务人如(i)没有按照内陆法律被传召出庭;或(ii)虽按照内陆法律被传召出庭,但并没有按照内陆法律获给予充分的时间,就该等法律程序作出答辩;

7. 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

8. 香港法院已就该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该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

9.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该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该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而上述判决或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承认或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

10. 强制执行该判决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11. 该判决已在依据根据内陆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中,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五) 需要关注案件是否符合协议管辖安排中关于“唯一管辖权”条件

协议管辖安排中对“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是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陆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该要求在协议管辖安排中体现在第三条,即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陆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这里要求在争议解决条款的安排里面,应该能够清晰的理解双方愿意选择在内陆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二者之一处理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假使条款设计的时候约定“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一个是香港当事人,一个是内陆当事人,则可能引发对唯一管辖权的争议。

在2020年香港法院处理的一起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以下简称“ICBC”)和WISDOM TOP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Wisdon Top”)的注册登记认可和执行内陆判决的案件中,2019年ICBC在获得内陆的胜诉判决之后单方面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案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a)香港法院具有排他的争议解决管辖权;(b)双方同意香港法院是最方便和适宜的法院解决争议,双方没有争议;(c)本争议解决条款是为债权人利益所设,因此,债权人不会被阻止从其他法院起诉”((a)  Subject to paragraph (c) below,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hav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to 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a dispute regarding the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a “Dispute”).(b) The Parties agree that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are the most appropriate and convenient courts to settle Disputes and accordingly no Party will argue to the contrary.(c) This Clause 34.1 is for the benefit of the Lender only.  As a result, the Lender shall not be prevented from taking proceedings relating to a Dispute in any other courts with jurisdiction.  To the extent allowed by law, the Lender may take concurrent proceedings in any number of jurisdictions.)。香港高等法院认为,该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并不符合《内陆判決(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关于对选用香港法院协议(choice of Hong Kong court agreement)的要求,在纠纷实际发生时,如果Wisdon Top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则ICBC可以选择除香港之外的法院处理案件。最终,法院认为应当拒绝对该内陆判决的登记。

该“唯一管辖权”的要求在尚未生效的《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的安排”)中已经取消,这将使得两地的司法文书相互认可和执行更加通畅,但是在该新的安排生效前,我们仍然需要遵守该唯一管辖权的规定。

(六) 需要关注生效判决的法院

协议管辖安排的第二条规定,所谓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陆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做出的生效判决。此处需要关注的是这里的基层法院仅限于在协议管辖安排中附后的名单中的少数法院,如山东省内仅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另外,在内陆海事法院一般视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如果严格按照协议管辖安排的规定,在安排中并未提及海事法院,这可能会在利用协议管辖安排申请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如果适用协议管辖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遇到障碍,适用普通法申请执行

(一) 适用普通法办理本案的条件

根据前文对适用协议管辖安排的分析,如果香港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内陆和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的要求,则可能需要适用普通法申请认可和执行内陆判决的法律程序,即通常来说将内陆的判决作为被申请人欠债的证据,在香港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内陆法院判决符合终局性、属于金钱债务、内陆管辖权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法程序申请香港法院对内陆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二) 适用普通法办理本案的程序

根据以往案件经验,适用普通法申请执行的一般流程如下:

1. 协助申请人起草宣誓书,阐明在香港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的事实和理由;

2. 必要的情况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起草中国法律意见的宣誓书;

3. 向法院提交宣誓书;

4. 被申请人可能会予以抗辩;

5. 律师书面或出庭参与案件代理活动;

6. 法院出具胜诉判决书;

7. 进入执行程序。

三、其它可能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一) 资产调查

通常来说,对于境外认可和承认执行的案件,调查海外资产都是必要且先行的步骤。即使当事人已经掌握了部分线索,也可以通过资产调查的方式进一步掌握被申请人资产,对申请财产禁令也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推进案件前先对被申请人进行资产调查,调查范围包括银行账户(客户需要知悉银行账户号码)、房产、土地、股票、股权等等。

(二) 申请临时禁令

如果在推进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资产转移的风险,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冻结禁令,以防止执行过程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符合申请冻结禁令的情形通常包括:

1. 必须有一定胜诉可能;

2. 必须有判决可能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真实风险;

3. 签发禁令必须符合公正和便利的要求;

4. 必须全面如实披露。

(三) 采取措施降低律师费花费和风险

按照香港一般规则,在对抗性法院程序中,法院会命令败诉/不成功的一方补偿胜诉/成功一方的律师费(一般是部分),并在决定律师费的分担过程中考虑各方的所作所为。考虑到香港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律师费规则,我们会根据具体需要建议采取措施降低律师费和承担对方律师费的风险,这些措施是广泛的,可能包括在申请执行前给对方写信要求付款等等。

(四) 适时可以通过法定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给债务人施加压力

如果债务人欠款金额超过1万港币,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债务人如果未在21天内清偿欠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使是外国公司,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香港法院也可以受理破产清算的申请。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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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良

国浩济南律师

业务领域:涉外争议解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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