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证据申请书 整理人:张洋 文书示例 * 可单击图片放大 撰写要求 一、标题 移交证据申请书。 二、首部 (一)内容要求 写明申请人信息:姓名,执业机构,联系方式。 (二)格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字样加粗。 三、正文 (一)申请事项 写明请求移交的证据,即“请求XX市XX区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XX市XX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请求XX市XX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XX市XX区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取证据”。 (二)事实与理由 写明“XXX一案中,XXX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随案移送而没有随案移送,遂请求检察院或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据”。 四、尾部 (一)内容 写明此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名称。 (二)落款内容 1.申请人签名; 2.文书提交的日期。 五、本文书涉及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条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 全系列思维导图 | *将按上图顺序发布各类申请书具体要求及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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