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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闯红灯致被撞司机溺亡,是"见死不救",还是交通意外?

 得一策APP 2022-12-28 发布于北京
120常常与救死扶伤联系到一起,但最近一则新闻报道中却有人质疑120见死不救致人死亡。新闻报道中死者家属沈先生称,12月16日,60岁的父亲独自驾车正常行驶,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120救护车撞翻进水沟中,事发后半小时内救护车内四五个人无人下水救援,致父亲最终溺水而亡。120违反交通规则是否要接受处罚,如果120闯红灯造成事故法律如何归责?

120可以随意闯红灯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并不是说120能随意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这种特权进行了限制,在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也就是说120只有在执行救治任务并且要拉响警报、标志灯具,同时要确保安全才能闯红灯。

120闯红灯造成事故谁担责?
120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违反交通规则,但要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本次事件来看如果救护车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导致死者车辆来不及躲避而发生事故,救护车对于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若死者也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救护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死者家属可以向救护车所属的单位要求赔偿。一般情况下120救护车大多属各地医疗单位所有,那么医院将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次事件中死者家属质疑120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形,称死者被闯红灯的120救护车撞击到副驾位置,随后死者驾驶的辆失控落水。事发后,救护车上工作人员未积极营救。34分钟后,消防赶到,消防员用2分钟将人救起。最终,死者溺亡。对此120急救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则表示,事发后,司机下水实施了营救。如果120存在见死不救情形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死者驾驶的车辆坠入河中是由120造成的,因此120有义务对其进行施救。负有救助的义务,不承担救助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另一方面120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也承担着救助救护车上患者的责任,如果停车对坠河车辆施救也可能给车上的患者造成生命危险。但并不能因此就放弃对坠河车辆的施救,应及时拨打求助电话,或寻求周围其他人的帮助,或是留下部分救护人员来施救,如果没有及时施救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该120属于“黑救护车”那么就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并对其非法营运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因此无论是对向120求助的患者还是因120而处于危险之中的人,120都负有及时救助义务。
通过得一策可以搜索到2篇关于120未及时救助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案例1:淮安市的王某在妻子突发疾病时迟迟打不通120,多方辗转联系近1个小时后救护车到达,妻子已经死亡,王某遂将该急救站诉至法院。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120急救电话作为院前急救唯一急救方式,赋有一定的在危机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应保障电话24小时畅通。本案中虽然出现了停电的特殊情况,但急救站也陈述其具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陆某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故急救站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涉事急救站赔偿死者家属近16万元。
案例2:女子街头突发疾病呼叫急救车却迟迟未到,女子去世,后家属认为因急救中心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造成女子及腹中胎儿双双去世,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年配置急救车辆121辆,每日日间有29个急救车组,故急救中心日间派出车辆仅为配备车辆的24%,其未能充分的利用急救资源及设备。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首先其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如患者被及时抢救,其胎儿生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急救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319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交通事故是由交警队依法处理,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要警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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