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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院前急救篇

 望云1120 2017-05-17

编者按:赛尼尔公司依托法律风险管理的丰富经验,运用大数据和可视化手段,开发了医院法律风险管理软件,建立了最专业的医疗法律数据库,致力于帮助中国医院更好的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


赛尼尔医疗法律风险项目收集近年来近万个医疗纠纷司法判例,对其进行文本分析和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与实地访谈、法条梳理相结合,归纳整理出医疗活动各模块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并提出风险防控与应对的具体措施,以及中观层面医疗机构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路径。


在院前急救模块中,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途中救治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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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内容及防控


途中救治是急救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因途中救治发生的医疗事故概率也相对较高,虽然急救有相应操作手册可作依据,但在实际情况中,因现场情况、不可抗力、急救人员心理素质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出现途中救治不规范的情况。此类风险防范应从加强急救人员岗位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实习演练等方面入手,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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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1年7月29日上午8时30分,患者王某出虚汗,咳嗽,憋气,打120进行医疗急救。9时50分,急救中心医生、护士和司机三人持担架上门,医生检查体温36.8度,即对患者静脉输液,并与家属一起将患者用轮椅移上救护车,患者平卧于救护车,静脉输液和吸氧。急救车从朝阳北路、光华路上长安街开往同仁医院,但是在建国门桥东路口处,遇临时交通管制。10时50分左右,患者咳嗽堵塞呼吸,开始呼吸急促,脸色发红、发紫。医生将患者头向后仰,并通知护士静脉注射后,为患者更换面罩吸氧。此时仍处于交通管制等待放行。医生没有给患者气管插管、吸痰等关键急救处理。11点多,救护车开入同仁医院急诊室,病人呼吸心跳停止。经过同仁医院急诊科和病房医护人员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处理,呼吸、心跳等恢复。后患者一直在同仁医院住院,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直至2012年10月29日死亡。经鉴定法院认为,该中心在急救车上已备有吸痰、气管插管等简单的急救设备,医方判断其深部有痰,未予以行吸痰处理;当病情恶化且遇到交通管制时,也未行气管插管处理;从而对其损害后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该中心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李铁壁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据此西城区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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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内容及防控


拒绝、推诿、拖延派车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为,实践中一旦出现,极易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无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拖延的情况,但容易出现类似于在本案中有一定理由影响派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把握最大注意义务原则,也就是院方必须尽所有可能,如派车至最近地点等候,方有可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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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丰都县一名孕妇临盆,打120急救电话,丰都县董家镇中心卫生院的120热线工作人员以下雨路不好走为由,拒绝派车,结果孕妇不幸去世,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患者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董家镇中心卫生院没履行派车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董家镇中心卫生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尽管当天是雨天,医院到孕妇住家有段泥泞路,车辆不能安全开到董家,具有不可抗力因素,但医院应派车开到距孕妇住家最近的地方等候。医院辩称下雨路滑,不能完全免除其违约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院未及时派车与赵亚红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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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内容及防控


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急救服务,在法律上对医疗机构一般课以较重责任,也即是医疗机构不能以现实客观原因为由而免责,比如此案中急救车辆损坏这一客观正当原因。盖因为急救服务有着现实紧迫性,直接关系患者健康生命权,由此医疗机构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具体多少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则由法官结合具体实践予以判断。但归根结底,此类风险防控要求医疗机构投入更多资源人力,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医疗机构有较大可能性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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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2年6月17日,因下雨路滑,邓登祥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耿沧线K11+0m处时,与李结荣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邓登祥右腿膝关节部位开放性骨折。事发时,在场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医疗急救电话。21时6分,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民警于21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车一直未到现场。民警在现场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值班人员回答:“车坏了不能出车了,请交警尽快就地找车辆把伤员送来。”民警拦截过往车辆承载邓登祥,但过往车辆均不愿承载伤员,民警打电话调动执勤点普通货车承载邓登祥,送至耿马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的时间是22时50分。邓登祥经抢救无效于6月18日0时3分死亡。患者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耿马县“120”急救站挂靠于耿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与急诊科合署办公,“120”急救站站长由该院院长兼任,副站长由该院急诊科主任兼任。耿马县人民医院在接到“120”医疗急救电话后,未派车和医务人员到交通肇事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义务,客观上导致受害人邓登祥右腿膝关节部位开放性骨折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耿马县“120” 急救站工作人员虽然告知民警“车坏了不能出车”,但作为医疗急救部门,应当随时保障有急救车辆投入急救服务,不能出车的原因在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由耿马县人民医院赔偿邓和、刘开萍损失16万余元。 


四、违反就近原则,将患者送至较远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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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内容及防控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在法律由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树立红线思维,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否则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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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7月,潘女士将999急救中心诉至朝阳法院,称丈夫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家属建议就近送到中日友好医院或者诊疗条件较好的天坛医院,而随车医生以怕堵车为由,拒绝家属请求,将伤者送到了999急救中心。最终,林某医治无效去世。家属认为,999急救中心“是距离事故发生地点30公里的二级丙等医院”,急救中心“拒绝家属要求,舍近求远、舍好取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朝阳法院判决,999急救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五、救护车设备药品缺乏,如没有备齐常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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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内容及防控


在《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中对救护车设备、药品的配置有详细要求,医疗机构应对救护车配置设备、药品做好定期检查,并指派专人负责,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即便事故本身与药品、设备缺失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也有可能因过错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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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2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李贤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墙上摔下,造成重伤。经电话联系,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出诊车赶往事发地,李贤抢救途中死亡。2013年3月15日,死者家属以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在事发后派出的救护车中没有携带氧气瓶,致使李贤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为由,起诉至法院。该卫生院辩称,乡镇卫生院配备下乡的出诊车并没有要求配备氧气瓶,事发那天救护车上的氧气瓶正巧被取下让其他危重病人使用。受害人李贤当时从墙上摔下受伤已很严重,就是有氧气瓶恐也难以挽回其生命。青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救死扶伤乃医院天职,该卫生院作为该辖区唯一正规医院,派出的救护车中连基本的救护设备氧气瓶都未携带,致使受害人李贤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对李贤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判决院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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