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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予再审不审怎么办

 微视野CHENG 2022-12-29 发布于江苏

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却不上诉,当心申请再审不受法院支持

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最直接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并未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将面临不受法院支持的巨大风险——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笔者在这里特别提醒,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虽然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上诉,但看到对方当事人已经上诉的,于是觉得无论由哪一方提起上诉,反正案件都会进入二审程序,自己还免得预交二审受理费。殊不知这种坐待其成的做法,在二审判决结果于己不利,调头再去申请再审时,同样面临不受法院支持的巨大风险——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若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未上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未上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也会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仅从文义上看,凡是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裁判,只要认为有错误的,都能够申请再审。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第2项关于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第一审裁判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显然也持同样立场。

但在实践中,最高法院早已通过相关裁决反转了上述立场——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的,以及当事人未对一审裁判起上诉,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裁判对未上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未上诉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均对该再审申请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道理在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前述未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的情形,通常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要旨(理由):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书】

2.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仅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未上诉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是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未上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未上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书】

3.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承担相应的失权后果,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应从程序上直接驳回。【(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民事裁定书】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第一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6个月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最高法判例: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事后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不予审查

【裁判主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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