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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因其自身分裂而统一?竞争如何产生秩序而不滑向绝对冲突?

 欧陆思想联萌 2022-12-30 发布于北京


文|埃斯波西托

译|蓝江

第二章 回归

一、社会学

建制回归二十世纪的文化舞台是通过社会而非国家的方式进行的。新兴的社会学学科在政治和法律之前就对建制进行了全新的审视,沿着从埃米尔·涂尔干到马塞尔·莫斯的路线——绕过了韦伯,他仍然忠实于霍布斯的秩序范式。在与保罗·福康纳(Paul Fauconnet)共同撰写并于1901年发表在《大百科全书》上的一篇文章中,莫斯宣称,建制是社会学的专属研究对象。

这是与建制(institutio)概念的第一个明确的背离,原先的建制概念,在等级制上,依赖于一个更高阶意志。建制不是特定意志的产物;它们是先于个人并决定其行为的非个人力量的产物。与其说是建制的形成,不如说是个人通过他们的教养而形成的,并在一代代的链条中传承。这就是法国社会学如何远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框架。主权主体并不根据他或她的决定来塑造建制;相反,正是建制规定了立法者必须在其中活动的界限。个人并没有构建它们,而是发现自己从一开始就被刻在了它们的规则之中。

这种客观性高于主观性,或过去高于现在的做法,不应该被理解为变革的障碍。恰恰相反,法国社会学家坚持机构实践的动态因素,实际上是鲜活的组成部分。“真正的建制是有生命的,也就是说,是不断变化的”。这是一个转折点,即使是建制生命(institutio vitae)的经典主题也由此获得了新的意义:生命不仅仅是一个对象,也是建制的主体,它与建制一起形成了一个运动。这个概念经历了一个新的变化,它将重点从建制者转移到被建制者:这是对韦伯-霍布斯范式的一个关键性的语义变化。

莫斯将“总体社会事实”的概念置于中心位置,这不仅拓宽了社会学的语言,而且将其彻底融入人类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的词汇中。简而言之,建制不仅成为社会逻辑知识的核心对象,而且还形成了人类科学之间相互交流的场所。当各学科发展出一种新的认识论地位时,它们就会认为自己是能够相互影响的建制综合体。

但是,是什么因素使建制成为流传而不是遏制社会中的重要动力的渠道呢?首先,每个建制都有能力在一个潜在的无限过程中产生其他建制。在这方面,莫斯回顾说,祖先崇拜产生于丧葬仪式,而这些仪式又来自于以前的巫术活动,以此类推,是一种趋向于无限的谱系回归,因为每一个起源似乎都来自于前一个。正如人的生命只有在进入到诸世代的过程中才会显示出它的全部意义一样,建制生命必须被置于一个从过去延伸到未来的传承过程中。这个新视角的关键在于,它涉及到一种旨在改变现实的实践。与司法行为不同的是,司法行为只限于使已解决的情况合法化,而建制程序“是非常有效的;它们是创造性的;它们能做事”。

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具体的、物质的、身体的特性。在后来一篇题为《身体的技术》的文章中,莫斯概述了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使用身体的方式:性行为、兴奋的阈值、抵抗的极限。还有一点:通过体现在不同的机构中,身体机能本身也获得了一个建制特征。从最自然的技术,如呼吸或睡眠,到最复杂的技术,如生火,人类一直在技术性地使用他们的身体,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让人想起我们之前谈到的与罗马自然建制有关的形式。

不过,在身体和建制之间的关系中,最主要的交点是语言。它在个人心理和社会结构之间形成了牢不可破的纽带,因此也是其他所有建制的基体。语言学家们首先承认,他们所研究的现象完全是社会的、心理的,同时也是生理的。但是,在界定语言的建制作用,或者说制度的语言作用方面,更重要的是个人感知和集体表述之间的象征性联系。这就是使建制成为持续交往的各种不同的元素之间的转运通道,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模块。从一个差异到另一个差异的通道确保了每个建制的系统,以及所有建制的系统一起,永远不会饱和、完整或确定。根据列维-斯特劳斯和拉康临床精神分析所采用的表述,一个建制由一个空盒子组成,社会交往是围绕这个空盒子决定的。

举个例子,让我们回顾一下莫斯关于礼物制度的内容,波利尼西亚、美拉尼西亚和美国西北部的一些民族都有这种做法。其中交织着宗教、法律、经济、政治和审美因素,其语言并不总是可以区分的。就我们的调查而言,这些“总体现象”之所以如此让我们感兴趣,是因为它们揭示了最基本的建制实践,它最初的融合,其中,仪式拥有法律的价值,或者一个法律拥有经济的价值,等等。当我们生活在区分人与物、契约与礼物、必要的福利与无偿活动的社会中,以至于使它们彼此对立时,莫斯所研究的社自由地表达出这些对立面,而对我们来说,这些对立的轮廓已变得十分模糊。

二、法律

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建制主义(legal institutionalism)理论家是法国的莫里斯·奥里乌(Maurice Hauriou)和意大利的桑蒂·罗曼诺(Santi Romano)。若不深入了解他们的研究,我们会看到,他们是第一个超越中世纪建制的人格主义概念的人,后来转变成绝对的、世俗的主权。奥里乌挑战实证主义学说——在德国得到法律理论家卡尔·格伯(Carl Gerber)、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和乔治·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支持——将法律规则解释为国家意志的表达。认为法律产生的一切都来自于立法者的意志,意味着忽视了民族国家本身所经历的漫长的形成过程,以及之前的法律和习俗,有时甚至超越了它们。

但是,奥里乌也批评了首先由莱翁·狄骥(Léon Duguit)提出的反对意见:在涂尔干后,狄骥将司法形式还原为社会进程的客观表达,使司法丧失了所有的自主性。针对这两种倾向,一方面是唯意志论的,另一方面是决定论的,新潮流赋予一系列与国家建制大相径庭的建制以法学上的价值,同时保持它们与社会的区别。在奥里乌的理论中,由特定社会环境产生的建制可能体现在法人身上,也可能不体现在法人身上,从而形成两种类型:人-制度,如国家、政党和工会;物-制度,独立于国家结构。尽管奥里乌特别关注第一种类型,但他对客观实体的提及,即那些没有体现在法律主体中的实体,已经将建制理论转到旧的个人主义用语之外。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走向了一个扩大的、多样化的制度实践概念。在其中,奥里乌混合了具有不同出处的文化元素,既有精神的,也有生物的,就像他从哪些作家那里获得灵感一样多样化,从加布里埃勒·塔尔德(Gabriel Tarde)到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和克劳德·贝尔纳(Claude Bernard)。然而,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普遍性,尽管奥里乌反对国家的中心地位,而支持制度上的多元主义,但他从未完全放弃它。

这种基本的不确定性正是意大利法学家桑蒂·罗曼诺所批判的对象:在这些年里,他发展了技术上最严谨、理论上最激进的建制主义理论。作为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奥兰多(Vittorio Emanuele Orlando)的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他担任了高级政府职位,包括在法西斯政权期间任职,但这并没有对他的理论严谨性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他批评他的法国同事“被以其中最广泛的建制,即沉迷于以国家为模型。” 而且,罗马诺在1909年在比萨大学的一次著名演讲中,宣布了这种国家的危机。现代国家的自我庆祝叙事使其成为公法的唯一承担者,对此,罗曼诺扩大了其边界,以包括多种非国家建制。在他关于法律秩序的名著中,他颠覆了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的概念独立于“国家”的概念,但如果不回到法律的概念上,就不可能定义国家。

在罗曼诺对这种相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学领域而独立的法学领域的直言不讳的辩护中,人们认识到一种保守的因素——毕竟在一个与法西斯政权有密切联系的人身上很容易解释——但也是一种从法律角度构想整个世界的原创性方式。没有任何学科——经济学、社会学或政治学——具有法律的执行力,罗曼诺赋予它一种特殊的生命力,由法律建制具体呈现出来。每一个系统——任意种类的系统——都是一个建制,反之亦然。只有法律体系的这种横向扩展似乎能够跟得上当代社会的复杂性。如果不是因为国家没有能力向新的集体主体——团体、协会、组织——的要求开放,那么国家的危机还从何而来?

但罗曼诺并不局限于通过在多元体系中阐述主权权力的唯一性来挑战主权权力:他解构了作为“法律”唯一来源的法人范畴。法律的来源不仅是立法者的意愿,也是社会所表达的需求:一种不仅能够在法律之外(extra legem)而且能够在反对法律(contra legem)行事的权力,迫使立法者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或创造新的法律。在这些方面,罗曼诺使法律成为一种创造性的力量,能够产生新的法律实在。

这使“秩序”(ordinamento)的范围成倍扩大,将其扩展到一切有组织的社会力量——那些在国家内部、外部、甚至反对国家的力量,如非法结社或旨在推翻国家的革命运动。国家可以把它们视为敌对势力,并以此来打击它们,但事实是,它们本身是完全合法的,唯一的原因是它们有一个内部组织。罗曼诺继续说,他对本体论的最大限度的否定,纯粹是源于一种伦理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对于一个在法西斯政权下当过法学家的人来说,他还补充了一个令人惊讶的论点:一个旨在推翻不公正的国家秩序的革命团体,会比宣布它为非法的国家更符合伦理。

出生于俄罗斯的法国法律社会学家乔治·古尔维奇(Georges Gurvitch)在对国家主权的批判中走得更远,他是另一个更极端的建制主义版本,也打破了秩序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区分有组织的法律和无组织的法律时,古尔维奇对后者赋予了比前者更大的力量。无组织的法律可以在没有有组织的法律的情况下存在,但反过来就不成立了。相反,如果有组织的法律把自己关在其规范的缧绁之中,那么法律就会变成一种注定压迫社会的统治形式。在这个激进的建制主义版本中,法律不仅产生于充满紧张和冲突的社会底层,而且也是完全依附于社会的。法律并不依赖于一个超验的主权者:它是需求和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些需求和运动是不能被既定的法典和法律所还原的。

三、哲学

第三种对建制概念的批判来自于哲学,哲学与社会学和法律不同,但与之相邻。为了理解哲学批判的开端,我们必须主要看一下现象学的潮流,滥觞于德国的胡塞尔的研究,并由莫里斯·梅洛-庞蒂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在法国传播。但为什么特别是现象学——一种似乎与任何政治计划都相当遥远的思想?实际上,现象学的这种形式化的形象与它的几个支持者所表现出来的伦理和政治参与相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说,在其他方面,现象学明显的非政治性定位保护了它免受政治哲学的立场站位,而这些选择后来被证明是不成功的或非常有问题的。

看一下法国,雷蒙·阿隆和萨特等在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圈子里有广泛影响的哲学家的观点,很难与建制性实践的创新思想联系起来。至于德国,没有任何建制主义的转向,这可以归因于后黑格尔文化,它立足于一元论的国家哲学,或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在它与纳粹主义有所牵连之后,它被迫向一个非政治的方向撤退。简而言之,在这个框架内,现象学仍然是唯一的主要哲学支流,它沿着两个不同的、互补的轴线讲述制度的语言。第一个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关系”的概念,它将个体主体置于与他人共享互惠的网络中。然而,由胡塞尔发起的这两个概念运动仍然是不完整的,因为主体意识仍然是其概念的核心。这就是梅洛-庞蒂所回应的缺陷,他把现象学语义学推向了一个更强烈的历史和政治方向。他赋予现象学范式的转向包括从意识哲学转向生命思想,解放其历史和政治意义。

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历史性的纵向维度和关系的横向维度之间的联系。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只能在一个重建过去和未来之间联系的框架中发展。这意味着将人类活动中固有的新引入到与根基保持联系的继承中。出于这个原因,梅洛-庞蒂明确区分了“建制性实践”和“奠基性权力”这两个概念,这是革命理论家通常使用的区别。奠基性权力,在其右翼和左翼的版本中,都是在世俗的层面上再现了神学的“无中生有”(creatio ex nihilo)的概念,而建制性实践则肯定了一种过程性质,将新的东西嵌入到一个业已建制的世界之中。

这里有一个重大的区别,既是政治性的,也是哲学性的。正如每一个“假设”"都是对之前事物的“恢复”一样,后者将自己向前投射,改变下一个事件——甚至是彻底改变。本质性的创造远非绝对,而是受到一系列制约,将其行动引向一套已经建制的轨道。但“受制约”并不意味着“被决定”,因为新的意义不能完全由先前存在的意义来解释。在被建制的时刻的中介现实和被建制的时刻的非中介现实之间的一个可能的连接点是“突发事件”的概念。一些东西从其他东西中出现,而不由它决定,并改变它;例如,发生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与当时的心理科学之间。

但是,除了改变它所确立的对象之外,建制性实践也改变了它自己的主体——将其付诸行动的主体。然而,本体思想并没有把主体性假定为一种给定的东西,放在它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所产生的东西之前和之外,而是把主体性看作是来自它自己的实践。它呼吁一个“主体化的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主体。简单地说,建制行动产生了同样的主体性,使其付诸行动。通过建立新的东西,个人建立了他们自己,在他们最初的存在模式方面改变了自己。虽然制宪权总是预设了一个已经形成的主体——一个主权的人民、一个雅各宾党,甚至是一个革命的群众——但建制性思想认为主体性是从它所参与的相同的建制机制中产生的。

这就使得谈论非个人的主体成为可能,它从另一个方面打破了宪法所确立的建制和个人之间的联系。对非个人的提及源于对法人作为建制的唯一承担者的批判,特别是对国家的拟制人格。根据定义,建制性的过程永远不能与一个人相提并论,置于其动态之上;但也不能局限于两个人或接受法律诉讼的各方之间的接触或对话。一个建制总是设想有一个第三方来确保总体利益,调解特定利益之间的任何潜在冲突。它在两个人之间总是有一层非人化的薄膜,它过滤了面对面接触的直接性,防止它恶化为暴力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它包含了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精神”:一种将主观利益或欲望置于更广阔的平面上的观点,使它们具有客观性。

四、政治

在建制思想的复兴中,政治学当然是一个关键角色,与社会学、法律和哲学并列。它位于与社会的联系和张力关系衔接处,在这种新的兴趣中占据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最能帮助我们理解这种三角关系的作者是克劳德·勒夫尔(Claude Lefort),他是梅洛-庞蒂最喜欢的学生,也是他作品的编辑。对勒夫尔来说,政治的任务具体是“建制社会”。为了理解这一表达的含义,我们不应该把“建制”与社会中已经存在的任何机构混为一谈;相反,它指的是政治实践本身,它本身就是建制。

制度、社会和政治是通过冲突的功能联系起来的。事实上,政治通过将社会划分为两个不可避免的冲突阵营来建立社会;或者说,通过让社会意识到从一开始就穿越了它的分裂。社会——过去和现在的每个社会——总是在对立的价值观和利益之间分裂。但它往往不知道这一点,想象自己在人民表面上的凝聚力中团结一致。建制性实践使社会意识到它是分裂的,并意识到分裂发生的确切地点。这就解释了连接政治和社会的复杂关系:虽然它们并不完全相同,但没有对方,一个也不能存在。社会是政治实践的唯一空间;但反过来说也是如此。正如政治不能没有社会,社会也不能没有政治,因为如果没有政治的限定功能,没有政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做出的决定,每个社会都会和其他社会一样。只有政治——更确切地说,贯穿其中的冲突——才会赋予一个社会以特定的意义,使其与其他所有社会相区别。例如,正是古希腊政权的政治体制将其与现代社会区分开来,或者是民主社会与极权主义社会区分开来。

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在于权力的作用和地位,也在于权力产生的冲突的质量。在极权社会中,权力的空间由一个政党及其领导人一劳永逸地填补;在民主社会中,权力的空间可以说是一个空的占位者,因此它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被争夺和占领,但总是暂时的,由在政治对抗中占上风的政党占据。然而,它的位置空着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存在,也不意味着它应该被消除。即使在民主社会中,它也行使着一种不可替代的功能:那就是如此这般地建制它们。

相对于目前从当代哲学的几个方面重新出现的无政府主义建议,这一点需要澄清。没有权力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也从未存在过。这在直觉上是很明显的,不需要证明。但在民主制度中,权力并不是社会动态的外部因素,而是从高处强加和投放的:权力正是它的表现,因为它是社会各部分所代表的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对抗——冲突——的暂时结果。权力反过来又塑造了社会,它划定了社会运作或分配资源的方式,但最重要的是,它所采取的象征形式。

简而言之,从建制的角度来看,“权力”不应该被理解为统治的装置,而是为每个社会提供的建制构造。显然,权力的作用、形式和特权在历史上因不同的社会组织而有所不同。在专制国家中,权力集中在一个点上——位于社会主体的顶端,即头部;在民主社会中,权力则分散在各个部分。然而,更重要的是,在专制社会中,权力倾向于调和冲突,而在民主社会中,权力是冲突的一种功能。事实上,建制是权力和冲突相关的场所、程序和实践。建制确保政治冲突在社会中继续发挥其积极的调节作用的东西。

从这个角度来看,从谱系学的角度讲,第一个谈建制性权力的思想家是马基雅维利。他对社会中政治冲突的生产性特征进行了最全面的理解和概括:冲突不是与秩序对立,而是与秩序的必然关系。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认为秩序和冲突交替进行,使秩序的诞生取决于后者的消亡,对马基雅维利来说,冲突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动力。他也许是唯一一个认为冲突既是原始的又是不可逾越的现代思想家。冲突是本源的,也就是建制的,因为它之前没有任何东西——甚至没有相互冲突的各方,他们不是其原因,而是其结果。它是不可逾越的,因为它与政治活动有本质的联系。

因此,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本体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本体论有着云泥之别,从表面上看,其本体论似乎没有任何根基:部分原因是它暴露在绝对的偶然性中,这使它受阻于任何目的论的诱惑,但也因为在社会的基础上没有的单一基础——更不用说大一(One)的基础——毋宁说这是一种二元装置,它绝不可还原为一。从一开始,社会就分裂了,而分裂一直是社会的结果。因此,如果保持在政治的范围内,冲突对社会来说没有破坏性。恰恰相反:冲突是社会性的最内在的表达;它是共存的形式。只有通过冲突,社会才能与自己发生关系,并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既是一个又是二元的。因此,社会不可能是个人之间的契约的结果,他们选择离开自然的冲突状态,进入社会状态。首先,因为既然社会是起源的,就不存在先前的自然状态;其次,因为社会状态,正如我们所说的,绝不是没有冲突,社会是由冲突建制的。因此,冲突不仅是原初的因素,而且是无法消除的因素。

总而言之,建制是将对立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防止冲突演变成暴力冲突。按照马基雅维利的说法,看看罗马的平民护民官的建制,在《论李维》中,马基雅维利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它产生于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政治冲突,它的作用是在各种权力关系出现的时候组织冲突。因此,与霍布斯不同的是,马基雅弗利将政治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并将其与建制的动力学联系起来。对霍布斯来说,社会生存的唯一可能和必要的建制是国家。对于生活在16世纪的意大利——那时还没有现代国家——的马基雅维利来说,政治、公民、宗教和军事建制都大于国家的范围,既在国家之前,又超越了国家。

当然,若要理解马基雅维利在现代政治的黎明时分所认识到的统一与分裂、秩序与冲突之间的建制性关联并不容易。在本体范式之中,仍然存在着秩序内部的冲突之谜,作为其驱动力而不是反对冲突。一个社会如何能因其自身的分裂而统一起来?竞争又如何能产生秩序而不滑向绝对冲突?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否定性因素在建制性实践中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在下一章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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