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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且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吗?

 三居士 2022-12-31 发布于内蒙古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始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这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但是何时结束(终止)似乎并没有如此明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其实,细究起来这里的每种情形到底是在哪一时刻才算是解除,实际是也是很容易发生争议的。例如,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常见情形,按通常理解,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通知一经公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但是,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通知虽然公布了,但在公布解散通知的那一刻并不能使得该用人单位的所有的劳动者都在这一时刻同时知晓,而那些并不知晓的劳动者,如果也同样认定终止了劳动关系,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因为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或者仍然在为用人单位进行着工作。其他五种情形也同样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更为复杂一些。下面笔者以自己参与处理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来说明该问题。
20197月初,应届大学毕业生赵某与某建筑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的出纳员,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赵某在试用期满又工作了十几天后,感到工作太累且认为在该岗位上有一定的风险,自己也并不喜欢这一工作,于是,便向财务部经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财务部经理在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第二天便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赵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和赵某办理的工作交接,之后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赵某持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同意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和财务部出具的工作交接单去找人事部经理签字和办理手续,但被告知人事部经理下午才能来上班。当日下午上班期间,当赵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又带着上述手续去单位人事部签字办手续时,在经过单位门前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剐倒受伤。经过医院诊断为:胸部左侧第二根肋骨骨折,右枕部头皮挫裂伤。肇事司机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逃逸的摩托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因此在某市立医院门诊治疗三次,花医疗费900余元,按医嘱休息7天。之后,赵某要求单位支付900元的医疗费,单位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和单位没有关系而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赵某通过一个朋友找到笔者,笔者分析了赵某的情况和手中的证据,认为赵某在受伤之时和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所受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单位应当对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给予赔偿。笔者接受赵某委托后,以其代理律师名义和其所在单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给赵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补偿赵某人民币1000元。
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在受伤之时和其用人单位是否还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单位是没有异议的;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赵某的伤害与单位当然就不相干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提出解除的通知后,也并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在提出后30日内和3日内,只有在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后,才可以认为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劳动合同解除。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并非单位的任何一个人表示同意即认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了解除的合意。如何认定是用人单位最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示,这要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

在本案公司关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解除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由基层的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并开具结算工资单和工作及物品交接单后,由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财务部领取应得的工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由此看来,本案的用人单位是由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最后手续,即一旦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才解除。在此之前虽然有基层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程序要求,但只有人事部门经理没有签字,仍然是不作数的,即还不能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虽然赵某所在单位开始抗辩说这只是一个手续问题,只要部门经理同意了,人事部门经理还没有不同意的先例。但从法律上说,在人事部门经理没有签字同意前仍然不能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即人事部门经理仍然有权要求劳动者工作的自提出解除之日后的第30天或者第3天再签字同意。所以,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赵某在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其所在的基层部门经理即签字同意解除,但最后人事部门经理虽然最终也必须要同意,但他仍然有在自赵某提出解除开始之日后30日内那一天同意解除的权利,在没有签字同意之前,赵某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然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还是存续的,在此期间受伤,当然是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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