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草案)学习札记 一、应税交易 应税交易,包括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原条例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法纳入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第七条第一款)。增值税将无“劳务”的概念。 2.增值税纳税人从事两大类业务: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进口货物。 3.原条例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36号的“应税行为”,增值税法归纳为“应税交易”。去行为,意欲吻合流转税之特质。 二、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1.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 2.原条例实施细则“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36号“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3.境内消费,涵盖且不止于购买方在境内。 4.境内消费外延更广,比如:境外公司在境外购买,交由境内子公司境内使用。 5.境外甲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未曾派人到境内,该设计服务用于境内某项目的,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6.境内乙公司中标境外项目,完全由境外项目部完全在境外完成某项新设计的,用于境外项目的,单独按有偿服务收取价款的,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三、视同应税交易 具体明确:三类+直接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三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视同应税交易一览表(一)
视同应税交易一览表(二)
1.原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36号“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草案统称新概念:视同应税交易。 2.未授权国务院,直接授权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3.授权国务院的: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2)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4)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6)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7)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视同应税交易的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单位和个人。 5.视同应税交易的客体: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6.视同应税交易客体,不包括服务;服务不会出现视同应税交易。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的视同应税交易客体,可为: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与原条例实施细则相比,不变;与36号相比,减少了服务,增加了金融商品。 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视同应税交易,可对应全部客体。 8.其他个人(自然人)对应的视同应税交易客体,可为: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即,其他个人的视同应税交易,不会对应货物。 与原条例实施细则相比,不变;与36号相比,增加了金融商品。 9.取消委托代销、自产委加或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和利润分配的视同,因其已确认收入,不需无中生有的来表述。 10.异地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不纳入视同,是否有悖于增值税就地缴纳原则,后期是否有被授权部门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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