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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不履行之诉,是适用诉讼期间还是起诉时效?

 神州国土 2023-01-02 发布于河北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具有双重属性,既包含公法关系,也包含私法关系。目前,签订的补偿协议经常会发生不履行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起诉之前经常搞不清起诉时效和诉讼期间问题,下面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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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起算期间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2、是否为可变期间不同。起诉期限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3、能否依职权审查不同。法院可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起诉权。而法院通常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超过诉讼时效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丧失起诉权,其仅会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丧失胜诉权。 

因行政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差异性,因此适用行政起诉期限还是民事诉讼时效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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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提起协议履行案件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三年诉讼时效,法律永远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您有类似问题,牢记时效规定,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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