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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效力、后果及法律适用

 一言之美 2023-01-03 发布于北京

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它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却比比皆是。那么,一但发生了假离婚,将会产生怎样的效力和后果,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01 假离婚的效力

离婚分为两种,即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无论哪种离婚,均将产生夫妻关系解除、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后果,假离婚也不例外。而假离婚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谋型假离婚,一种是欺诈型假离婚,实践中均为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买房,拆迁等。从我国法律层面上,无论诉讼离婚还是登记离婚,均具有公示效力,即以国家公权力对外宣示离婚的事实。假离婚后,虽然从约定上、情感上仍是夫妻,甚至还在一起共同居住,但在法律层面上,两人已成为陌路人,男方的出轨行为已与女方无任何关系。此时,假离婚将产生真离婚的效力,将被作为“真离婚”对待。

既然是假离婚,是为了经济目的,在假离婚产生效力后,经济利益已获取,那么此时的婚姻是否就应复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假离婚存在两种后果:一种是复合,一种是不复合,这也就是前面“通谋”和“欺诈”两种划分的由来。所谓“通谋型假离婚”,就是离婚后,又复合了,完全按照商量好的意图做了,实现了男女双方事先的目的;而所谓“欺诈型假离婚”,是指事后没有复合,虽然当时一方(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另一方(男方)在达到利益目的后,出尔反尔,不再复合,从而欺骗了女方,由此把这种假离婚叫做“欺诈型假离婚”。本文我们要着重探讨的就是“欺诈型假离婚”。

02 假离婚的后果

对于假离婚,产生的后果有以下三种:

(一)假离婚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假离婚后所购房产是在双方离婚后。此时,夫妻双方均为独立的个体,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均属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通谋型假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复合后,婚前个人财产在法律上要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还得有一个“转化的协议”,需要双方再约定;对于“欺诈型假离婚”,则由于双方没有复合,一方(男方)达到了欺诈的目的,成功摆脱了另一方(女方),而女方此时则完全成为了受害者。

(二)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后,可以起诉吗

对于“欺诈型假离婚”,在男女双方达到买房目的后(仍以买房为例)却没有复合,这时,如果女方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三)“风险协议书”的效力

精明的男女双方为规避假离婚产生的风险,在律师的建议下,假离婚之前会签订一份《风险协议书》,明确约定:在欺诈型假离婚中,如果由于男方原因而不予复合,对女方造成损害,应由男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风险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

03 法律层面上的分析

民法典时代,对于“假离婚”的适用、处罚和赔偿,民法典有规定吗?

(一)假离婚的法律适用

假离婚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和“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无效情形包括:重婚、亲属关系、未达婚龄;可撤销情形包括:欺诈和胁迫。那么,假离婚应该适用什么?有人认为,假离婚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以下简称146条)的“虚假通谋”,也即,一个假的行为掩盖了一个真的行为,法律上将按“真实行为”处理;效力也按照“真实行为”的效力来判断。但民法通说认为,该146条是财产法上的适用规则,不适用身份关系;因假离婚属于身份关系,故假离婚现象排除适用146条。

(二)假离婚的行政处罚

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骗取离婚的假离婚是违法的,它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对于假离婚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1994年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现在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取消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三)假离婚的损害赔偿

假离婚的民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没有当事人起诉,就没有人主动追究。对于“欺诈型假离婚”,如果受害方(女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法典·侵权编》第1183条的“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风险协议书”的无效,使得“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可循,司法实务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判例,故应参照适用《民法典·侵权编》第1176条“风险自担”的法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假离婚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愈演愈烈,并有扩大化倾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律规制。虽然社会的进步需要人们与时俱进,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伦理道德仍应传承,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这样倡导的,故“假离婚”应引起立法和实务的重视。

作者: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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