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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系统

 zsw77792 2023-01-03 发布于陕西

丁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的建议》(第4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8月1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1年11月,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4年8月,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明确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抚恤金政策由国家统筹制定和调整,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抚恤金调整的意见建议,并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做好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王敏敏,电话:029-639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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