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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

 坚持最后5分钟 2023-01-04 发布于广东
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赵大爷去银行办理业务时,经大堂经理范某介绍,他们银行现在有贴息存款业务,但是需要500万元起步,存期一年,除了正常的银行利息以外,还有额外4%的贴息。

赵大爷经过计算,觉得该存款业务收益比理财都高,遂经过和家人商量,来到银行,在柜台办理存款3000万,存期一年,年利率3.3%。

存款不久,赵大爷就收到了银行支付的贴息120万元。但是,存款到期后,赵大爷去银行取款,却得知3000万已被他人通过网银全部取走。

赵大爷非常郁闷,自己只办理了存款,从来没有办过网银,怎么会被人通过网银转账呢?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教经过查询,告诉赵大爷,他确实办理了网银。

原来,赵大爷在银行存款两天后,范某电话联系赵大爷,为了账户安全,让他来银行完善一下手续,随后赵大爷来银行签了一堆手续,而范某趁机给赵大爷重新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和开通了网银。

之后,范某将银行卡和网银交给犯罪嫌疑人董某,董某利用获得的网银和银行账户,将赵大爷的存款取走,并按照范某的指示,给赵大爷的账户支付利息120万。

赵大爷得知上述上述情况后,赶紧联系范某,但是从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范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让赵大爷去报案。

但是赵大爷从办案民警口中得知,范某和董某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于是,赵大爷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理由为:

第一、他将3000万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

第二、他是在银行大堂经理的介绍下,才得知上述存款业务有贴息,所以他不存在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存款的问题;

第三、范某主张他将存款借给董某使用,但是他和董某并不认识,他不会为了7%的收益,将3000万借给一个陌生人;

第四、他的网银和相关账户是在范某的欺骗下办理的,他对此不知情,所以不存在将网银和银行账户交给范某使用的问题;

第五、范某作为银行大堂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的存款,银行监管不力,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则辩称:

第一、从银行的办理流程来看,赵大爷办理优盾和相关银行账户时,都有其本人签字,银行办理流程规范,赵大爷应该自己负责;

第二、范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赵大爷办理优盾和银行卡后,交给他保管,赵大爷对此存在过错;

第三、赵大爷的120万元利息系董某支付,说明赵大爷将存款通过范某借给董某是知情的,赵大爷和董某系借贷关系,赵大爷应该向董某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赵大爷与银行是否存在合法存款储蓄关系

一方面,赵大爷将3000万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赵大爷的存款安全';

另一方面,赵大爷并不认识董某,其换取年利率7%的利息,将3000万借给董某,不合常理。因此,银行主张赵大爷将钱借给董某没有证据支持。

第二、关于银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向赵大爷支付存款本息的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大爷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且在业务凭证上加盖“现场管理范某”的名章,其行为代表银行。

对到银行营业场所来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赵大爷来说,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某的所说所做即代表银行。

第三、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有复杂且严格的业务流程、格式化的表格和内容繁杂的合同,理论上每一位客户都应当认真阅读、全面充分理解后再签字,但客观上即便有一定社会经验的顾客也很难在窗口办理业务的时段,对相关资料全部阅读并通过自己的认知进行充分的理解,更何况赵大爷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

因此,赵大爷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仅能赵大爷是按照银行程序配合办理,而不能证明赵大爷确实了解到自己办理了什么业务。

具体到本案,赵大爷在范某的欺骗下办理了U盾,但是并没有交给赵大爷,所以赵大爷不存在过错。

第五、赵大爷作为普通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选择了合法的营业网点、在银行对外工作的时间、有银行正式员工协助其办理,已经尽到了完全的注意义务。

故赵大爷在本案储蓄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赵大爷已经获得120万元高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赵大爷2880万本金及其利息,驳回赵大爷其他诉讼请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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