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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2年裁判案例要旨汇总

 卒卒 2023-01-04 发布于浙江

2022年01月

1.网购平台销售数据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福建高院判决斐乐公司诉肖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年01月13日)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人在其网店上公布的销售数据系第三方平台统计生成的销售数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和计算销售金额的重要依据。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将该数据作为参考要素。

[案号](2020)闽05民初1594号、(2021)闽民终826号

2.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债权人不可再主张原因债权—重庆高院判决森麒麟轮胎公司诉力帆乘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1月13日)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签发或背书转让汇票的方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再次将汇票背书转让第三人。即使汇票未实际兑付,债权人选择原因关系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渝01民初1096号、(2020)渝民终506号

3.电商平台检索算法是否公平的审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赵某诉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2022年01月13日)

[裁判要旨]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是否公平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以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既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案号](2020)浙0192民初2295号

2022年02月

1.在家因公宴请客户后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萍乡中院裁定彭某工伤案(2022年02月10日)

[裁判要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请客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导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

[案号](2020)赣0302行初36号、(2021)赣03行终4号

2.集体讨论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再听证构成程序违法—淮安中院判决淮安华美整形公司不服罚款案(2022年02月10日)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前,行政机关即集体讨论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将造成听证程序形同虚设,不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属于行政程序重大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案号](2019)苏0812行初499号、(2020)苏08行终127号

3.地理信息数据的刑事保护—德清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22年02月10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未经被害单位许可的情形下,利用编写的计算机程序,避开被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获取并转发地理信息数据牟利,应当认定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号] (2021)浙0521刑初34号、(2021)浙05刑终87号

4.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北京微播公司等诉杭州看影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2年02月17日)

[裁判要旨]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案号](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5.药品销售者“明知”情形的认定—重庆高院判决贾某诉重庆鑫斛药房等产品责任纠纷案(2022年02月17日)

[裁判要旨]销售者查验义务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对生产者的资质证书、产品相关合格资料等进行检查。销售者无法证明其所销售产品的具体来源合法的,可以推定其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案号](2018)渝0106民初6858号、(2018)渝01民终8116号、(2020)渝民抗21号、(2020)渝民再169号

6.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性质—晋城中院判决秦某诉科鸿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年02月17日)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只有在发包人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后,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债权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在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情况下,不应免除转包人的支付责任。

[案号](2021)晋0581民初1452号、(2021)晋05民终1862号

2022年03月

1.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江西高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诉某书屋商标侵权案(2022年03月17日)

[裁判要旨]版权方、出版社、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判断出版物是否盗版的初步证据;未经商标权人的允许,在盗版图书封面等显著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图书来源作用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除外。

[案号](2021)赣10民初235号、(2021)赣民终877号

2.房屋建筑面积结算依据的认定标准—重庆一中院判决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年03月17日)

[裁判要旨]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经竣工验收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就建设房屋建筑面积作出不一致的确认时,应从立法目的、形成时间、行为性质等方面评判房屋建筑面积结算依据,施工方以后者为据主张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号](2019)渝0151民初5777号、(2021)渝01民终932号

3.养老服务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枣庄中院判决马某诉某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年03月17日)

[裁判要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养老机构作为经营者对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20)鲁0406民初191号、(2021)鲁04民终331号

4.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减资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浙江高院判决李某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要旨]公司在减资程序中,仅采取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的,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但减资时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亦未实施撤回出资行为的,该减资行为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抽逃出资”存在显著差别。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在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下作出审慎判断。

[案号](2020)鲁0406民初191号、(2021)鲁04民终331号

5.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厦门思明区法院判决杨某龙起诉杨某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要旨]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8846号

6.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费某、王某抵押合同纠纷案(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人应及时迁离,否则需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9442号、(2022)沪74民终48号

2022年04月

1.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判决咪咕公司诉安徽联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04月21日)

[裁判要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认定,应结合节目画面拍摄中的机位设置、镜头表达等进行判断。赛事主办者除了在章程中单方宣示其著作权主体地位之外,在向下层层授权时也不能放弃权利。先后授权情形下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应立足合同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2021)沪73民终687号

2.民行交叉商标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江西高院判决A公司诉B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2022年04月21日)

[裁判要旨]商标转让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其作出的商标转让公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标转让协议作实质性审查时,可对商标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公告的商标转让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57号、(2021)赣民终207号

3.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安中院判决北京快手公司诉陕西快手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04月21日)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他人违背诚信原则,将其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提升自己竞争优势,给他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混乱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2607号

2022年05月

1.商品来源是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正当使用的重要标准—湖州中院判决安吉茶叶站诉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2022年05月12日)

[裁判要旨]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证据证明商品来自于特定区域的情形下,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对地名进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22)浙05民初48号

2.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的认定—重庆一中院判决电信职业学院诉创思特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2022年05月12日)

[裁判要旨]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存在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因赔偿责任在本质上不同于担保责任,故不予支持。

[案号](2021)渝0109民初618号、(2021)渝01民终8233号

3.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后果认定—徐州中院判决某置业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2年05月12日)

[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

[案号](2020)苏0312民初8265号、(2021)苏03民终3912号

4.监管人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才能认定动态监管质押设立—上海高院判决江铜营销公司诉鸿晟隆新材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5月26日)

[裁判要旨]在“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交易模式中,只有监管人对质押财产拥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有效排除出质人等对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方可认定动态质押监管达到了设立质权的条件。对此,需结合合同约定、监管义务履行、监管结果等因素作综合判定。

[案号](2019)沪01民初180号、(2021)沪民终54号

5.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天津高院判决北方信托公司诉台海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2022年05月26日)

[裁判要旨]信托受益权质押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债权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权以信托受益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

[案号](2020)津02民初1157号、(2021)津民终483号

6.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南京中院判决某租赁公司诉尹某、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年05月26日)

[裁判要旨]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除非存在无须公司机关决议就可以担保的例外情形,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提供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

[案号](2021)苏0115民初3818号、(2021)苏01民终10936号

2022年06月

1.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审查—北京高院判决阮某诉富通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年06月9日)

[裁判要旨]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综合前后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要件审查。

[案号](2020)京02民初489号、(2021)京民终269号

2.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索尔塔公司诉百度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2年06月9日)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案号](2021)粤0192民初11324号

3.短视频平台中虚拟主体的名誉侵权判定—江西丰城法院判决徐某某诉葛某某、曾某某名誉权纠纷案(2022年06月9日)

[裁判要旨]短视频平台中虚拟主体的名誉侵权认定,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抖音号的影响力、视频内容可识别性、虚拟主体与现实民事主体对应性、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21)赣0981民初6464号

4.动画形象作品权利保护范围的甄别—福建高院判决皮皮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2年06月23日)

[裁判要旨]动画形象作品的基础构思属于思想,在此构思之下可以有多种表达。基础构思不同于公有领域作品,不能将该构思下的所有表达均归入公有领域而排除出权利保护范围。著作权侵权比对以整体比对为原则,应将系列动画形象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非将某一权利动画形象与被诉动画形象单独进行比对;对于在先作品已公开的作品元素,应将其置于整个作品架构中进行比对,不宜单独予以排除。

[案号](2020)闽01民初1308号、(2021)闽民终805号

5.经授权使用老字号标识行为的边界审查—杭州中院判决南京某药业公司诉南京某保健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06月23日)

[裁判要旨]企业虽经授权使用老字号标识,但简化使用或者突出使用他人知名老字号部分的,即使该字号系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也可能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属于“傍名牌”“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不因侵权标识使用时间长、市场共存局面久而被合法化。

[案号](2020)浙8601民初734号、(2021)浙01民终6020号

6.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重庆四中院判决陈某诉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2年06月23日)

[裁判要旨]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其合作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1)渝0240民初3584号、(2021)渝04民终1554号

2022年07月

1.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北京东城法院判决周某高空抛物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入罪标准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对之应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次数及抛掷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案号](2021)京0101刑初721号、(2022)京02刑终93号

2.采取买卖劣质商品的方式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河南沁阳法院判决被告人宣某某诈骗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并通过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谋取差价,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20)豫0882刑初392号、(2021)豫08刑终127号

3.采取买卖劣质商品的方式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河南沁阳法院判决被告人宣某某诈骗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使用虚假临时身份证补办被害人的手机卡,再用补办的手机卡用以接收被害人雷达网账户登录及交易验证码,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销赃金额、被害人的购入成本或者投入成本,合理确定犯罪数额,做到罚当其罪。

[案号](2021)赣0104刑初274号、(2022)赣01刑终174号

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嘉兴中院判决赵某某诉浙江BL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判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审查网络主播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可否自行支配,是否需服从经纪公司考勤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还要审查网络主播获得的报酬是经纪公司决定发放的劳动报酬,还是相互合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结果。

[案号](2021)浙0482民初 3176号、(2021)浙04民终3557号

5.网络从业者可否因网络平台诱导违规直播解除合同—重庆二中院判决李某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网络平台诱导网络从业者(主播)以不正当方式违规实施直播活动,严重影响网络从业者(主播)合法合规输出演艺并获得报酬之合同目的实现的,网络从业者(主播)可以“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

[案号](2021)渝0101民初12679号、(2021)渝02民终3800号

6.用人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差额部分—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判决陈某某诉方某劳动争议案(2022年07月14日)

[裁判要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应视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所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休产假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其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应全额支付。

[案号](2021)苏0812民初5640号

7.任意解除权约定的审查认定—杭州中院判决戴某诉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年07月28日)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认定为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附有责任承担方式和提前通知程序的任意解除权约定有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提前通知并实际支付或承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其通知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案号](2021)浙0105民初2595号、(2021)浙01民终7149号

8.显著轻微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天津三中院判决某融资租赁公司诉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年07月28日)

[裁判要旨]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应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和后果等方面,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解除权行使方式等审查违约程度是否属于显著轻微。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权予以适当限制。

[案号](2021)津0319民初2725号、(2021)津03民终4868号

9.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成都武侯区法院判决代某诉瑞星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年07月28日)

[裁判要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单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

[案号](2021)川0107民初3256号

2022年08月

1.智能电视生产者应提示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并设置一键关闭功能—江苏高院判决江苏消保委诉乐融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08月11日)

[裁判要旨]智能电视生产者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有义务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并告知能否一键关闭,否则会降低用户观看电视的体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的,应予支持。

[案号](2020)苏01民初62号、(2021)苏民终21号

2、网购二手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沈某某诉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8月11日)

[裁判要旨]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审查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二手商品是否完好,应以商品是否因消费者原因而存在明显的价值贬损为判断标准。

[案号](2022)浙0192民初922号

3、消费者可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重庆四中院判决雷某某诉谭谭酒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8月11日)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案号](2021)渝0240民初1536号、(2021)渝04民终915号

4、诱骗他人添加微信账号并获利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河南沁阳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诱骗特定对象添加上线微信账号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21)豫0882刑初363号、(2022)豫08刑终49号

5、骑电动车被脱落的物件绊倒,可否认定为工伤—福建泉州中院判决胡某工伤案(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在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的甄别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作为判断准绳,而非民事案件侵权纠纷案由。在有权机构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相关民事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作为判断当事人受伤情形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的依据。

[案号](2021)闽05行终224号

6、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的司法应用(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全面评价,将核算结果运用于司法领域具体环境资源案件中,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利于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案号](2022)浙1121刑初116号

7、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焦作中院判决陈某诉刘某、第三人高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现行法律虽然允许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消灭债务,但受让人系出让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地位未变,只是履行方式上以物的交付代替了金钱的给付,本质上仍有别于以使用为目的而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不动产的买受人,特别是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以物抵债的受让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金钱债权人的权利地位平等,并无优先可言,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2021)豫0802民初2945号、(2021)豫08民终3722号

8、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活体宠物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杭州上城区法院判决侯某林诉非凡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经营者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且携带高风险传染病病毒的活体宠物出售给消费者,隐瞒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购物价款并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实际产生其他经济损失的,亦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案号](2021)浙0102民初2723号

9、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嗣人可以近亲属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淮安中院判决王某夫妇诉王某友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2022年08月25日)

[裁判要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通常支付给死者的近亲属。结合签订《承嗣协议》的本意,考量承嗣人与被承嗣人的生活紧密程度、感情亲疏远近及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尊重家族宗亲间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可赋予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嗣人以近亲属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案号](2020)苏0831民初2543号、(2021)苏08民终1595号

2022年09月

1.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能否适用表见代理—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徐某某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22年09月08日)

[裁判要旨]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被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投保人请求该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应依法分别审理。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代理人构成犯罪时,判断保险合同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可从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两方面综合认定。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8538号、(2021)沪74民终1241号

2.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宁波中院判决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22年09月08日)

[裁判要旨]网络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险人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仍应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案号](2021)浙0225民初5146号、(2021)浙02民终5285号

3.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宜春中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诉程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22年09月08日)

[裁判要旨]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代理、隶属等关系的,实际承运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号](2021)赣0981民初4105号、(2021)赣09民终3050号

4.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铁中院判决微播公司诉海爪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09月22日)

[裁判要旨]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维护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2)川7101民初1号、(2022)川71民终234号

5.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别要素—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腾讯公司等诉谌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09月22日)

[裁判要旨]在对互联网竞争行为进行正当性判别时,可将被诉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权利人可否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诉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等作为核心审查要素。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3840号、(2021)沪73民终489号

6.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广州知产法院判决刘某某诉麦奀粉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年09月22日)

[裁判要旨]商标注册人利用形式上存在“合法”权利基础的商标权,对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构成商标权滥用。对于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对商标权正当性进行有限、审慎的审查,若其权利基础欠缺正当性,则应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商标权滥用。

[案号](2021)粤0104民初5973号、(2021)粤73民终5965号

2022年10月

1.公司股东资产收益权的行使要件—北京三中院判决何某诉万泰公司、杨某合同纠纷案(2022年10月13日)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须在公司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有盈余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不得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收入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符上述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5854号、(2021)京03民终10878号

2.劳动者履职“被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包河区法院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诉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22年10月13日)

[裁判要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忠实审慎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及比例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号](2022)皖0111民初1984号

3.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重新提起仲裁不构成重复仲裁—重庆一中院裁定胡某与金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2年10月13日)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重复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若就此作出仲裁裁决,则属于“无权仲裁”的法定应予撤销情形。因此,重复仲裁应属于人民法院撤裁案件的审查范围。鉴于生效裁决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故仲裁机构就当事人在前案仲裁中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申请仲裁的,不属于违反“一裁终局”的情形,不构成重复仲裁。

[案号](2021)渝01民特419号

2022年11月

1.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应符合完好标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11月10日)

[裁判要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网购花瓶后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如请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案号](2022)浙0192民初2837号

2.明显超出生活所需购物后索赔不享有消费者权利—重庆五中院判决张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11月10日)

[裁判要旨]明显超出生活常理的购物行为超出了日常经验法则可推知的消费者行为范畴,不属于免证事实。该类购物者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应首先对具有消费者身份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不予支持。

[案号](2021)渝0113民初10350号、(2022)渝05民终46号

3.“直播带货”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如何担责—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郭某诉某汽车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11月10日)

[裁判要旨]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名义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号](2020)苏0591民初14110号

4.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责任—北京三中院判决韩某等诉姚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年11月24日)

[裁判要旨]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号](2020)京0113民初6237、6238号、(2021)京03民终6203、6207号

5.当事人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的处理—郑州中院裁定王某诉郑州地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年11月24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诉的,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处理。

[案号](2020)豫0104民初4441号、(2020)豫01民终13470号、(2020)豫民申8054号、(2021)豫01民再159号

6.执行回转的条件认定—绍兴中院裁定诚信社区与万达公司、陈某某执行复议案(2022年11月24日)

[裁判要旨]原案原告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后死亡,因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应予受理。在此情形下,执行回转的被申请人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执行其遗产。

[案号](2021)浙0681执10021号、(2022)浙06执复37号

2022年12月

1.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杭州二白公司诉四川创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年12月08日)

[裁判要旨]网络直播中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智能产品设计且未增添新创意,明显损害相对方竞争利益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专有权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市场混淆行为,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2)浙0192民初569号

2.恶意侵害他人商标权但无法确定赔偿基数的处理—河南高院判决上海永和公司诉恒利永和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年12月08日)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确定赔偿基数。侵权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难以确定赔偿基数的,应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惩罚性因素,以实现法律威慑、遏制侵权的目的。

[案号](2021)豫01民初2186号、(2022)豫知民终210号

3.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北京知产法院判决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2年12月08日)

[裁判要旨]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编排。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至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决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案号](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4.民法典实施前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北京三中院判决金山公司诉欧浦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年12月22日)

[裁判要旨]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前,因债权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引起的纠纷,仍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在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利益应受保护,有权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案号](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2021)京03民终4329号

5.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责任认定—蚌埠中院判决某担保公司诉史某等追偿权纠纷案(2022年12月22日)

[裁判要旨]抵押人将其购买的房屋提供担保,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主张对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不予支持。

[案号](2021)皖0322民初2802号、(2022)皖03民终1681号

6.房屋买受人可否代位行使特定物债权请求权和担保物权请求权—天津一中院判决董某某诉鸿基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2年12月22日)

[裁判要旨]开发商怠于行使对其债务人的房屋过户和注销抵押权等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严重影响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受人可代位行使开发商的上述权利,直接向相关第三人主张特定物债权请求权和担保物权请求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涂销抵押登记信息等义务。

[案号](2020)津0111民初7434号、(2021)津01民终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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