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4辑)囊括合同纠纷案例49个,其中物业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13个,涉及物业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众多重要实务问题。前者如产业园区内企业是否受建筑集群物业管理约束、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认定等;后者如工程设计合同分阶段工作内容约定不明时违约责任的认定,施工合同中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能否获支持等。本文汇集了这13个案例的梗概和裁判要旨,为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要旨: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物业管理公司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业委会未提出异议。现业委会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业委会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 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55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本案要旨: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产业园区,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其与该区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物集群的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220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本案要旨:在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资格。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业主委员会主张要求公开、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489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1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本案要旨:(1)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民初字第119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7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本案要旨:因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予支持,并参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来确定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案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5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本案要旨: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宜过高。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要旨: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写明各设计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导致无法界定原告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原告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即开始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并无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支持,导致第二阶段设计工作认定困难,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履行情况来判断。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81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0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262号;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民终字第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本案要旨: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条款,对该份合同性质的认定,需重点分析、比对矛盾条款之间的效力,全面把握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签订合同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行业惯例,以尽可能合理、准确地探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案号: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515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63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再终字第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本案要旨: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所以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而并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在,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请求权竞合,不构成“一案二诉”。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959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6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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