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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在学校致他人受伤,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苏律师书架 2018-12-03

有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

是由“熊孩子”闯祸伤人引起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造成他人受伤

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幼儿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实践中如何划分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就此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3180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码丨A2.E58

归责原则



法信 · 裁判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玩耍时存在危险行为,幼儿园在客观上明显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侵权责任——罗晶与韩鹏焕、韩喜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里玩耍时存在危险行为,安保人员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并且老师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幼儿园在客观上明显存在管理疏漏,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8)黑0904民初3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17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受伤,教育机构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如意与秦梦婷、秦小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与他人嬉闹,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存在主观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不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不存有实质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7)皖0521民初3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16


3.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害他人,学校未对学生尽到充分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吕某与杨某、杨家刚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抢笔行为造成被侵权人受伤,为共同侵权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全程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不能以内部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安排来排除其特定时间内的充分管理义务。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学校不仅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尽到管理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义务,以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校未尽到充分的管理、注意义务的,应对学生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绍越民初字第349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8-09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某与河南宏力学校、崔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对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豫07民终3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8-08

   

5.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受伤,学校未尽到严谨的管理、教育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栋梁与郭文豪、桦甸市第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与他人撕扯、打闹,造成被侵权人受伤,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中,未尽到严谨的管理、教育义务,导致学生在活动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40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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