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思明居士 2023-01-05 发布于河北
文章图片1

一、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基本上已经成为一个公众熟知的法律常识,同时因为该条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无须证明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是相互独立,所以司法实践中,在针对一人公司诉讼时,大部分原告是将股东也作为共同债务人一并起诉。那么,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起诉自然人股东的配偶,要求其承担责任呢?

二、案例

来看两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1. (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华平和黄连香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2.(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成虎公司系罗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细玉作为罗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张细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张新平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成虎、张细玉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

三、分析

上述两案中,因为股东与股东配偶均在公司任职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即“夫妻店”,债务产生于共同经营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负债,所以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债务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立案起诉时,可以将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一并列为案件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举证责任方面,虽然一人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不需要由原告来举证,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该举证应达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情形,即“共债共签、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

四、法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