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言税语 2023-01-08 06:32 发表于陕西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简单一点说,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只要在市场监管局变更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将自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再跑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手续。对于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一旦恢复正常状态,则自动变更登记信息。 对4月1日以前已经在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自动变更税务登记。 对税务登记的变更事项,税务机关会及时推送给纳税人,并提醒后续待办事项。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三、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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