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宏志,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摘要:我国经济学界对于马克思生产劳动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在长期的讨论和争辩中大致形成了“宽派”“窄派”和“中派”三种观点。何炼成先生正确领悟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反映一定生产关系本质的根本思想,特别强调生产关系在划分生产劳动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何炼成学派。陆立军先生继承和发展了何炼成先生的基本思想,对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坚持何炼成先生的方法论重新梳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表明,我国经济学界大多误解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首先,马克思没有所谓的“一般生产劳动”范畴;其次,马克思有两个生产劳动定义:一是生产资本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一是生产商品资本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最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分的前提和基础是雇佣劳动。 关键词:一般生产劳动;雇佣劳动;第一种生产劳动;第二种生产劳动 我国学术界对生产劳动理论问题的讨论,是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草英、攸全同志在《中国经济问题》1962年第9期上发表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一文,何炼成先生于次年在《经济研究》1963年第2期上发表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与之商榷,从而拉开了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大讨论的帷幕。在这一漫长的学术研讨和争论中,何炼成先生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出版了专著。在全国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研究中,何炼成先生的观点独树一帜、自成一派,形成自成体系的学术观点,何炼成先生也因此荣获中国经济学界最高奖——首届孙治方经济科学奖。我国经济学家在研究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上提出的代表性观点依次是以于光远先生为代表的“宽派”、以孙冶方先生和卫兴华先生为代表的“窄派”、以杨坚白先生为代表的“中派”。于光远先生认为,马克思提到了两种生产劳动的概念。“第一种概念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上来考察的生产劳动’,即抽象地和它的各种历史形态相独立地,当作人类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生产劳动。这种生产劳动的概念,对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都是适用的。第二种生产劳动的概念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即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劳动,它是在具体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当作人和人之间的过程的生产关系。”[1]关于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看的生产劳动,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这种生产劳动绝不限于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生产劳务的劳动也属于这种生产劳动。对于这样一个极其重要、不同凡响、反映“宽派”标志的论点,于光远先生从两方面作了论证:一方面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角度来考察,另一方面从劳动协作的发展这个角度来考察。关于一般生产劳动的范围,于光远先生总结说:“在讨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上来考察的生产劳动时,马克思既讲了直接对劳动对象处理的劳动,也讲了间接对劳动对象处理的劳动;既主要讲了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也讲到了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很清楚,一种劳动是否生产劳动,同劳动的具体形态是没有关系的。”[1]因此,“非物质产品生产,从简单劳动过程的立场来看也是生产活动,而且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上都是同样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这一点同物质产品生产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区别在于产品的特点和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的特点。”[2]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于光远先生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的定义是要在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上来考察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上加上这样具体的规定性,它'是指社会地规定的劳动,这种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十分确定的关系。’”[1]因此,如果说第一种生产劳动的概念,即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得出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是同社会经济的历史形态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后一种生产劳动的概念本身就是—种生产关系。”[2]搞清楚了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方法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规定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了。如果我们“把马克思所采用的方法加以推广,我们也就可以肯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存在'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上来考察的生产劳动’和作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不应该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混为一谈,这两个不同概念间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1]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只要加上这种劳动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的,是不受剥削的,一方面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满足劳动者自己的消费需要,一方面是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目的这样一些条件作为限制,也许就可以了”[1]虽然公认孙冶方先生是生产劳动问题上的“窄派”代表,但孙冶方先生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论述并不多,他只坚持生产劳动只能以物质生产为限,不能越出这个界线,这个论点是“窄派”的标志。孙冶方先生认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离开了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来研究经济问题必然走入迷途。”[3]对“窄派”观点做了详尽阐发的,当推卫兴华先生。卫兴华先生认为,马克思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考察和阐述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的。首先,“从单纯劳动过程来考察,凡是生产物质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4]而“从单纯劳动过程来考察生产劳动,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体生产者的劳动过程。这里劳动的—切职能结合于一身,劳动者要参加劳动的全过程。另一种是社会化的集体劳动过程。这里,劳动的不同职能,分配给不同的劳动者担任;产品成为总体劳动者协作劳动的产物。因而,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随之扩大。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不一定都亲自动手将劳动直接加之于劳动对象,而是只要完成总体劳动中的某一职能就行了。这样,凡是参加物质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都是生产劳动者。”[4]卫兴华先生认为,“总体劳动并没有改变单纯劳动过程的性质,它依然只是从生产物质产品的角度考察的。这样的总体劳动,既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中,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化生产中。”[4]其次,“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生产,因而凡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便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4]卫兴华先生认为:“不能把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同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一定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但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必然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劳动。不应忘记,商品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离开了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过程,也就不存在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这里所讲的'劳动过程’,并不包括精神生产的劳动过程。”[4]再次,“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单纯表现形式来考察,凡是能给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银行资本家等)提供利润的雇佣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虽然剩余价值或利润是产业雇佣工人生产的,但是,非生产部门的资本也要获得利润。利润表现为资本的产物,因而一切资本都成为利润的源泉。为资本获得利润服务的一切雇佣劳动,对雇主来说,也都表现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即生产劳动。尽管这是资本主义关系的现象形式,但它依然是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物。它同样表明,—切资本运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表明'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个十分确定的关系’。这种生产劳动只是从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来看的,是衍化或派生出来的。正因为这样,某种劳动按其自身性质来说,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是生产劳动,但从社会形式来看,是生产劳动。”[4]比较第二种生产劳动与第三种生产劳动概念,卫兴华先生认为,本来的规定应该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它以生产物质产品为前提。现在变成了:凡与资本相交换能为雇主获得剩余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而不以生产物质产品为前提。前一种生产劳动是科学的规定,后—种生产劳动是前—种的转化形式,是由前一种衍化而来的派生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而一些同志却用后一种转化形式的生产劳动否定科学规定的生产劳动,用派生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否定本来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这就误解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4]卫兴华先生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就是为充分满足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物质生产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包括从生产单位内部或从外部为直接生产过程提供服务的劳动,如设计、科研等劳动。这种劳动创造的价值既补偿劳动者的生活消费品的价值,又为社会提供一个余额。”[4]杨坚白先生指出,“对什么是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我的观点介于'宽派’与'窄派’之间。”[5]他认为,“生产性劳动首先必须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这是因为一切生产和消费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非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就都无从谈起。”[5]那么,是否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叫做生产劳动?杨坚白先生认为,“生产不生产物质产品,并不能作为确定服务工作是不是生产性劳动的标志。因为生产性劳动所提供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不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活动。营业性的服务工作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性劳动、另一种形式的物质生产部门。服务事业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活动,为国家上缴利润和税金。所以,我认为服务部门也是物质生产部门,也可以称为服务性生产部门。”[5]何炼成先生认为,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提到了两种不同涵义的生产劳动概念。第一种是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来考察的生产劳动—般,第二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角度来考察的生产劳动特殊即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关于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来考察的生产劳动—般,何炼成先生认为,“所谓简单劳动过程,是指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它体现了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个过程的结果会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并有抽象劳动物化在其中。正是从这个含义出发,马克思把这种从简单劳动过程来看的劳动,称之为生产劳动一般,或生产劳动的普遍定义,即'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所谓从简单劳动过程来考察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也就是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来考察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换句话说,物质生产性质本身,正是生产劳动一般存在的基本经济条件,也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由以划分的基本前提。”[6]87,88因此,“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是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的,这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永恒范畴。”[6]95关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角度看的生产劳动特殊,何炼成先生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来考察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即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动机)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决定的。”[6]213何炼成先生并且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从具体生产方式来考察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就在于要从具体生产方式的生产目的出发,来考察某一具体生产方式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的普遍定义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方面来考察的。前者表明人对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们的简单劳动过程,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从而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种关系和过程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后者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即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反映着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种关系和过程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所特有的。因此,明确马克思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两种标志,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的基础。有鉴于此,何炼成提出了从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的思路。他认为,对生产劳动的研究,一方面首先应当把生产劳动一般的共同点确定下来,而所谓生产劳动一般就是从简单劳动过程来看的生产劳动,即物质生产劳动;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分析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基本出发点,除了从简单劳动过程来考察它们的一般含义和共性外,还应当从具体生产方式的特点来考察它们的特殊含义和个性。而且从政治经济学的任务来说,后一方面还是更为重要的。在区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时,何炼成先生以马克思的基本方法论原理为指导,也采取了从简单劳动过程和具体生产方式两方面进行研究的方法:首先从一般劳动过程的角度界定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般生产劳动的本质,接着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角度揭示社会主义特殊生产劳动的本质。何炼成先生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生产的目的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根本不同了,它不再是为了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服务,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生产劳动特殊定义应当是:凡是能直接满足这种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凡是间接有助于这种需要的满足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至于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甚至有害于满足这种需要的劳动,则只能算是无效劳动甚至有害劳动了。”[6]131根据以上认识,何炼成先生指出:“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生产劳动范畴的部门,除了包括前面所说的属于生产劳动一般的整个物质生产部门以外,还应当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各种服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业务部门,而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非生产劳动范畴的部门是:纯粹商业部门、财政金融部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的行政部门、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国防部门等等。”[6]132,133正是在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特殊定义时,何炼成先生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把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多种服务部门以及客运、邮电、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劳动划分为生产劳动,他第一次冲破了长期流行的单纯从生产力或简单劳动过程结果角度看问题的传统观点,正确地领悟和表述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一定生产关系本质的反映这一根本思想,并依据上述新的认识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大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因此,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生产劳动特殊的范围较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看的生产劳动一般的范围广泛,后者只构成了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何炼成先生特别强调生产关系在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这与其他学派相比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学术特色,这是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研究中何炼成学派形成的主要标志。何炼成先生提出的从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原理对于陆立军先生有很大的启发。陆立军先生认为:研究任何社会形式下的生产劳动,都应从社会形式规定性及其物质基础和承担者——劳动的具体内容两重见地去考察,在运动之中把握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陆立军先生认为:马克思提出的生产劳动的根本标志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赋予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规定,这是生产劳动的决定性定义;劳动内容则是形式规定性加诸其上的基础和物质承担者,这是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马克思正是从形式规定性和劳动内容相统一这一两重见地的角度来考虑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也应依据“一个标志”“两重见地”这一原理进行规定。陆立军先生认为:“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作为经济范畴,其内涵的核心纯系对劳动所秉有的社会形式(社会形式在某一社会形态下可称为形式规定性),从而对一定生产关系本身的概括或简称。确定某项劳动是否为一定社会的生产劳动,最根本的标志,就看其是否秉有该社会生产关系所赋予的社会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断言:生产劳动的规定与劳动的自然形式(即反映人和物的自然关系的劳动具体内容)绝对没有关系。”[7]29陆立军先生认为,“如果从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上述论述中,抽去这一范畴所表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则可以得出关于'生产劳动一般’的如下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是表现某一社会生产关系本质、具有某种社会形式的劳动;是对劳动能力出现在某一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和方式的简称。”[7]31陆立军先生总结说:“生产劳动的根本标志是劳动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所秉有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但是,在现实劳动形态中,社会形式规定性并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以某种劳动内容(有用劳动)作为基础和承担者。因此,具体研究每一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都必须注意把握形式规定性与其承担者的辩证关系。”[7]31而“从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这是研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最基本的出发点之一。总之,对任何社会形态下的劳动,都应从其自然形式(具体内容)和社会形式规定性两重见地来考察。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承担者,后者则是生产劳动的根本标志。二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互为条件,不可分割。而研究一定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劳动,最根本的,就是要在自然形式和社会形式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着力把握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赋予劳动的特殊的社会形式规定性。”[7]32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劳动内容,陆立军先生指出:“生产劳动的根本标志是社会形式规定性,而劳动内容仅是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我们把劳务生产、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一道视为生产劳动的劳动内容,只是肯定这两个领域的某些劳动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可以承担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所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从而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体系的组成部分。至于这两个领域的哪些劳动属于或不属于生产劳动,则完全取决于这些劳动是否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规定,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生产,以直接提供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并参与国民收入的创造。”[7]111研究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论者都一致认为,马克思提出了脱离一切社会关系、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所谓一般生产劳动问题。他们认定,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为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就是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这个定义对于任何社会形态都是适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一直坚持的传统观点和权威观点。但是,这种传统观点是完全错误的。1.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关于生产劳动论述的辩析生产劳动者经历了从个体生产劳动者向总体生产劳动者的历史发展,个体生产劳动者对应于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阶段,总体生产劳动者对应于资本主义的发达阶段,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阶段。马克思指出,“在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许多工人共同生产同一个商品;随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这些或那些工人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工厂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无直接关系;监督直接进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监工,就更远一步;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如此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具有不同价值的劳动能力(虽然使用的劳动量大致是在同一水平上)的劳动者的总体进行生产的结果——从单纯的劳动过程的结果来看——表现为商品或一个物质产品。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就象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同资本交换,把资本家的货币作为资本再生产出来,就是说,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自行增大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它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或者说,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同劳动的产品体现在物质财富中;另一方面,这一分离也丝毫不妨碍: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对资本的关系是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是在这个特定意义上的生产工人的关系。所有这些人不仅直接从事物质财富的生产,并且用自己的劳动直接同作为资本的货币交换,因而不仅把自己的工资再生产出来,并且还直接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是由有酬劳动加无酬的剩余劳动组成的。”[8]443,444第一,什么是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照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过程的分析[9]78-99,劳动对于资本的雇佣关系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一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是指,以前的生产方式本身还没有发生什么差别,从工艺上来看,劳动过程完全同以前一样,只不过现在是作为从属于资本的劳动过程罢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是指,一种在工艺方面和其他方面都是特殊的生产方式,一种在劳动过程的现实性质和现实条件上都发生了变化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起来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经产生,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就发生了。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是所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般形式;但是,它同时又是与发达的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列的特殊形式;因为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而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则完全不一定要包括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的基础,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一般特征是始终存在的,这种一般特征就是劳动过程直接从属于资本,而不管劳动过程在工艺上以什么方式进行。第二,必须把劳动过程和生产过程的概念区别开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包括劳动同货币交换、劳动把货币作为资本再生产出来、销售商品获得剩余价值三个环节。劳动过程仅仅是“劳动把货币作为资本再生产出来”这样一个环节。显然,劳动过程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生产过程就有什么样的劳动过程,劳动过程的社会规定性与生产过程的社会规定性完全一样。与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生产过程对应的就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劳动过程;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的生产过程对应的就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的劳动过程或特殊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马克思又经常把它简称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就像马克思经常把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简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样)。比起多环节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马克思又经常把这种劳动过程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第三,无论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还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如果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来考察的话,劳动过程的结果就总是商品(马克思又经常把它称为物质财富、物质产品),而且是商品资本。因此,从单纯的劳动过程的结果即商品资本(经常被不准确地称为商品、物质财富、物质产品)来看的生产劳动显然就等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就是马克思的第二种生产劳动。按照我们上面的解释,马克思的这段重要的文字就很容易理解了。无论是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第一种区分,还是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区分,都是货币直接与活劳动交换,而不是货币与死劳动(劳动产品)交换,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都是雇佣劳动。这是理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一个关键。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明:“那些不雇用工人因而不是作为资本家来进行生产的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的情况又怎样呢?他们可以是商品生产者,而我向他们购买商品,至于手工业者按定货供应商品,农民按自己资金的多少供应商品,这些情况并不会使问题有丝毫改变。在这种场合,他们是作为商品的卖者,而不是作为劳动的卖者同我发生一定的关系,所以,这种关系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毫无共同之处,因此,在这里也就用不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这种区分的基础在于,劳动是同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还是同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因此,农民和手工业者虽然也是商品生产者,却既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又不属于非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但是,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8]439马克思也谈到了在资本主义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前提下,第二种生产劳动的物质特征:“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关系时,可以假定{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越来越接近这个情况;因为这是过程的基本方向,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才达到最高峰},整个商品世界,物质生产即物质财富生产的一切领域,都(在形式上或者实际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假定表示上述过程的极限,并且越来越接近于现实情况的正确表述。按照这个假定,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的工人都是雇佣工人,而生产资料在所有物质生产领域中,都作为资本同他们相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生产工人即生产资本的工人的特点,是他们的劳动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这样一来,生产劳动,除了它那个与劳动内容完全无关、不以劳动内容为转移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之外,又得到了与这个特征不同的第二个定义,补充的定义。”[8]442生产资本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是第一个生产劳动定义。但是,在整个物质产品生产领域都完全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下,那么,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里生产资本的劳动显然就是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的劳动。因此,也可以通过商品、物质财富这些反映劳动内容的概念来为第二种生产劳动下定义了。2.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关于生产劳动论述的辩析马克思指出,“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些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9]99这里的所谓“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明显不是指脱离了一切社会生产关系、适合于一切社会形态的所谓“一般劳动过程”(马克思给这里的劳动过程、产品和商品都加上了黑体,这显然不是什么“一般劳动过程”“一般产品”等;要不然,如何解释得通“更确切些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这句话呢。),而是我们上边提到的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马克思紧接着所说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与商品。只要劳动物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9]100 这句话就完全证明了我们以上理解的正确性。这里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指的就是特殊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这里的“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指的就是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无论是马克思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区别和第二个区别,这里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都是雇佣劳动;只有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才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别问题。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是与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还是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例如,在我购买独立劳动者、工匠等的商品的时候,就根本谈不上这个范畴,因为不是货币和任何种类的劳动直接相交换,而是货币和商品直接相交换。”[9]109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事实上是从两个方面来叙述他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观点的:一是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角度,一是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马克思首先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内的第一节《劳动过程》里讨论了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方面考察的生产劳动问题,然后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五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里讨论了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考察的生产劳动问题。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角度来看的生产劳动就是马克思的第二种生产劳动,而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的生产劳动就是马克思的第一种生产劳动。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劳动力的卖者也就由此在实际上成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成为工人,而在此以前,他只不过在可能性上是工人。为了把自己的劳动表现在商品中,他必须首先把它表现在使用价值中,表现在能满足某种需要的物中。因此,资本家要工人制造的是某种特殊的使用价值,是一定的物品。虽然使用价值或财物的生产是为了资本家,并且是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的,但是这并不改变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所以,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10]201下面,我们将结合英文原文对这段话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①。第一,“这种生产”(that production)显然是指资本主义生产。那么什么是“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 (the general character of that production)呢?这就涉及到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和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问题了。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是所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般形式;但同时又是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并列的特殊形式。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而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则不一定要包括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一般特征是始终存在的,这种一般特征就是劳动过程直接从属于资本,而不管劳动过程在工艺上以什么方式进行。因此,“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实际上指的就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第二,“所以,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的英文原是:“We shall, there fore,in the first place, have to consider the labour - process independently of the particular form it assumes under given social conditions”。显然这个翻译是不太清楚的。正确的翻译应该是:“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撇开资本主义生产(it)在给定的社会条件下所呈现出的特定形式(the particular form)来考察这种劳动过程(the labour- process)”。这也就是说,这里考察的劳动过程是要撇开劳动过程在给定的社会条件下所呈现出的特定的资本主义形式,也就是把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劳动过程和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的劳动过程所呈现出的特定的资本主义形式统统撇开,抽象出一个共同的劳动过程,这当然就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的劳动过程或者说是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第三,要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能把“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过度抽象为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一般生产;也不能把“劳动过程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过度抽象为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一般劳动过程。这是犯了过度抽象的逻辑错误。所谓“并不改变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和“劳动过程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正确的意义是指我们目前暂时不考虑“使用价值或财物的生产是为了资本家,并且是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的”,目前暂时也不考虑“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10]209我们目前暂时只考虑这种劳动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变换过程,而且只就一个劳动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五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里所说的“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10]555 这句话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而紧接着所说的“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10]205 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马克思的以上这些论述完全证明了我们理解的正确性。因此,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内的第一节《劳动过程》里从第201页的“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一直到第209页的“我们再回头来谈我们那位未来的资本家吧”这一大段文章里,马克思只是谈论了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下面,马克思为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下了一个定义:“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在这里,我们不谈最初的动物式的本能的劳动形式。现在,工人是作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卖者出现在商品市场上。”②“现在,工人是作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卖者出现在商品市场上”,实际上已经表明马克思这里所谈的这种劳动过程绝不是什么一般劳动过程,而是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在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10]205显然,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许多规定也适合于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规定,这一点马克思也有明确的说明:“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10]201,202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者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种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显然适合于一切劳动和劳动过程,它也是一般劳动和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尽管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是,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与一般劳动过程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马克思也有明确的说明:“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其次,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10]209,210在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0]205这段文章的英文原文是:“If we examine the whole proces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its result,the product, it is plain that both the instruments and the subject of labour,are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that the labour itself is productive labour.”在同页的注释中,马克思为这里的“生产劳动”一词加上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注(7):“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10]555注(7)的这段文章的英文原文是: “This method of determining,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labour - process alone, what is productive labour, is by no means directly applicable to the case of the capitalist process of production. ”显然把这段英文翻译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一个关键性的翻译错误。这段英文文章的正确翻译应该是“只从这种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什么是生产劳动这种方法,绝不能直接地用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场合”。这里把“thelabour-processalone”翻译为“简单劳动过程”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什么复杂劳动过程。中国经济学家普遍把这里的“简单劳动过程”理解为脱离一切社会关系、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所谓一般劳动过程,把所谓的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为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认为就是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这个一般生产劳动对于任何社会形态都是适用的,是脱离一切社会关系、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这种错误的思路显然与这个关键性的误译密切相关。为了证明马克思这里提到的“劳动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我们还可以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里的第二节《价值增殖过程》中的有关论述。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生产中,使用价值绝不是本身受人喜爱的东西。在这里,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质,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我们的资本家所关心的是下述两点。第一,他要生产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要生产用来出售的物品,商品。第二,他要使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大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总和。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既然这里谈的是商品生产,所以事实上直到现在我们显然只考察了过程的一个方面。正如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一样,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10]201又如,“我们看到,以前我们分析商品时所发现的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同一个劳动之间的区别,现在表现为生产过程的不同方面的区别了。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10]222,223不用多加解说就会明白,马克思在注(7)提到的“劳动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马克思这段文章的意思显然是说,不能把从这种劳动过程的角度确定什么是生产劳动的方法用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为什么不能用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场合?一方面,这里考察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只是一个人的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10]555;而在与特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对应的特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表现为总体工人的劳动过程,是有分工和协作的劳动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单独都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只有总体工人才是产品的生产者。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剩余价值,生产商品只是获得剩余价值的手段之一,因此只从生产商品的角度为生产劳动下定义是不够的,必须从生产剩余价值的角度为生产劳动下定义。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五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里,马克思果然谈到了与特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这两方面的生产劳动问题。一方面,特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是建立在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的社会化劳动过程,必须考虑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在特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③这里,我们把这段表述的英文原文抽出来加以考察会发现,将“The first definition given above of productive labour, a definition deduced from the very nature of the production of material objects, still remains correct for the collective labourer, considered as a whole.”翻译为“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是不够精确的。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上面从物质产品生产的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千万要注意:不能把物质产品生产(the production of material obje)和物质生产 (material production)混为一谈。物质产品,又称物质财富,只是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③。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内的第一节《劳动过程》里,马克思谈论的是从一般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问题。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五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里,马克思谈论的是从与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应的特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问题,也就是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过程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问题。在特殊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单个工人再也不能说哪个产品是他生产的,只有总体工人才是产品的生产者。因此,生产劳动概念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才是正确的,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这里出现的“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使几乎所有研究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经济学家误以为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出发的生产劳动定义是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是撇开了一切社会生产关系、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生产劳动定义。并且,他们还认为,这里的“物质生产”一词表明马克思把一般生产劳动严格限定在物质生产领域,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能构成一般生产劳动,这是中国经济学界在生产劳动理论方面坚持“窄派”观点的学者的一贯主张。但是,不幸的是,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错误,也是一个长期禁锢中国经济学家的政治经济学教条,这使我们几十年来一直误解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实际上,这里的所谓“从物质产品生产的性质本身中得出的”生产劳动概念,实际上就是“从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概念,也就是马克思的第二种生产劳动定义即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从单纯的劳动过程本身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和“从生产商品的角度”看的生产劳动,实际上说的都是一回事,反映的都是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是马克思的第二种生产劳动定义。从以上这些论述中,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的确凿结论:一是在马克思那里,没有所谓的一般生产劳动范畴存在的余地,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提出、也没有采纳其他人关于适合一切社会形态的一般生产劳动定义;二是马克思只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这种区分的前提和基础是雇佣劳动,马克思把雇佣劳动区分为生产性雇佣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性雇佣劳动(非生产劳动)两大类。我们认为,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关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之所以争讼不断,关键是误解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在批判、继承和发展亚当·斯密生产劳动理论的基础上得到的,马克思的两种生产劳动定义分别是:第一种生产劳动定义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即资本主义劳动;第二种生产劳动定义是在资本主义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即物质产品生产领域中的资本主义劳动。马克思没有所谓的“一般生产劳动”范畴,这是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强加给马克思的,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误读。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划分的前提和基础是雇佣劳动,无论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都是雇佣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划分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的买卖而不是产品的买卖。综上可知,我们关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体系的观点可以表示为如下的等式:也可以表示为如下的图式:  ① “The capitalist buys labour - power in order to use it;and labour - power in use is labour itself. The purchaser of labour - power consumes it by setting the seller of it to work. By working,the latter becomes actually,what before he only was potentially, labour - power in action,a labourer. In order that his labour may re - appear in a commodity,he must,before all things,expend it on something useful,on something capable of satisfying a want of some sort. Hence,what the capitalist sets the labourer to produce,is a particular use - value,a specified article. The fact that the production of use - values,or goods,is carried on under the control of a capitalist and on his behalf,does not alter the general character of that production. We shall,therefore, in the first place,have to consider the labour - process independently of the particular form it assumes under given social conditions.②《资本论》第一卷,上册,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重点引者加。劳动概念和劳动过程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里定义的是只适用于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狭义的劳动概念和劳动过程概念。马克思仅仅针对物质产品生产领域里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和劳动过程下了定义,这样的定义在一定意义上也适用于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般劳动和一般劳动过程。对于广义的劳动概念和劳动过程概念,马克思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③《资本论》第一卷,下册,第55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马克思的这段话在《资本论》法文版中是这样的:“但是,一旦个人的产品转化为社会的产品,转化为集体劳动者的产品,而这一集体劳动者的不同成员以极其不同的程度参与材料的加工,或近或远,或者甚至根本不接触材料,生产劳动、生产劳动者的定义就必然获得更广泛的意义。要成为生产的,不再有必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集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或者完成其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产生出来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被看作一个人的集体劳动者来说,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集体劳动者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204页)而这段表述的英文原文是: “The product ceases to be the direct product of the individual,and becomes a social product,produced in common by a collective labourer,i.e. ,by a combination of workmen, each of whom takes only a part,greater or less,in the manipul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heir labour. As the co - operative character of the labour - process becomes more and more marked,so,as a necessary consequence,does our notion of productive labour,and of its agent the productive labourer,become extended. In order to labour productively, it isno longer necessary for you to do manual work yourself; enough, if you are an organ of the collective labourer,and perform one of its subordinate functions. The first definition given above of productive labour,a definition deduced from the very nature of the production of material objects,still remains correct for the collective labourer,considered as a whole. But it no longer holds good for each member taken individually.”④马克思明确指出,物质财富是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295页)物质生产领域不等于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物质产品生产领域只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一部分。马克思指出,“除了采掘工业、农业和加工工业以外,还存在着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这个领域在自己的发展中,也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生产阶段:手工业生产阶段、工场手工业生产阶段、机器生产阶段。这就是运输业,不论它是客运还是货运。在这里,生产劳动对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同其他物质生产领域是完全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444页)显然,运输业属于物质生产领域,但却不属于物质产品生产领域。[1]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J].中国经济问题,1981(1):1-8+17.[2]于光远.马克思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读书笔记)[J].中国经济问题,1981(3):23-36.[3]孙冶方.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讨论——兼论第三次产业这个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以及社会经济统计学的性质问题[J]. 经济研究,1981(8):15-24.[4]卫兴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3(6):59-75.[5]杨坚白,于光远,钟兆修,杨春旭.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J].经济学动态,1981(9):13-18.[6]何炼成.生产劳动理论与实践[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7]陆立军.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概论[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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