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今天,美国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原则的实际运作与大多数立宪者的愿望相去甚远。因为美国各州之间互相嫉妒,人民对当地社区和国家有着深厚情感依恋,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自由。 1787年,美国许多联邦党人认为,对联邦制的最大威胁是分离主义,而不是巩固。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第17号文件中预测:“州政府侵犯国家总是比国家政府侵犯州当局容易得多。” 当然,历史已经证明汉密尔顿是错误的,美国自十九世纪初以来的趋势是加强中央集权,只是在1861年至1865年内战期间,为了建立美利坚联盟国而中断。 自1930年代,新政和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执政以来,美国中央集权的步伐加快了,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没有保留给各州,由联邦当局承担主要权力,各州及其政治分区都失去了相当大的独立性、权力和影响力。 美国制宪者所理解的联邦制,是国家政府的权力只延伸到少数人的权力,各州未授予国家政府或宪法剥夺各州权力。正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45期中所解释的那样。 “拟议的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是明确的。那些留在州政府中的人很多,而且几乎是无限期的任期,联邦政府将主要在外部对象上行使权力,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对外贸易。” “而保留给几个州的权力将扩大到在正常事务过程中涉及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国家的内部秩序、改善和繁荣。” 第十修正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联邦制的理解。因此,联邦制被美国建国一代视为一种基于宪法的结构性政府理论,旨在确保在一个庞大而多样化的社会有政治自由和反应灵敏的民主政府。 但联邦制为什么衰落是许多研究的主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关系的转变来解释。1930年代,转变发生在国家政府和各州之间,当时国会在罗斯福的领导下决定,为了应对大萧条,有必要扩大商业权力,以建立福利和公共工作计划,并规范农业生产、劳动力、运输和许多其他以前由国家控制的活动。 最高法院对国会管理各州商业的权力,使联邦政府能够控制整个国家的商业生活,包括完全在一个州内的许多商业方面,以及各种其他性质的、与商业间接相关的活动,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水域项目、山间溪流、住房,甚至是民权。 1937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推翻了许多早期案件,认为国会可以自由地利用商业权力来规范任何“影响”商业的活动。 美国法院在1941年美国诉达比案中表示,宪法的第十修正案并没有限制商业权力,但声明了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即保留没有被放弃的东西。 在1937年至1995年期间,只有一起案件是法院根据商业条款推翻了联邦法律,甚至该决定随后也被推翻。在圣安东尼奥交通管理局案(1985年)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宪法对国会商业权力进行限制的主张,认为各州参与国家政治进程是防止联邦侵犯对方权力的唯一保护。 这对美国人来说可能不是很放心,在第十七修正案通过之前,参议院成员由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但现在他们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这项修正案的效果是削弱了各州在国家政治进程中的影响力。 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它可能正在摆脱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对商业条款的狭隘解释,法院没有推翻早先的任何裁决,而是在美国诉洛佩兹案(1995年)中裁定,管制各州间商业的权力并未赋予国会禁止拥有枪支的权力。 法官们说,1990年的《免费学区法》超出了美国国会的权力,因为美国人持有枪支本身并不一定影响州际贸易,因此,洛佩兹案是自1937年以来最高法院以国会超越其商业条款权力为由,推翻联邦法规的首次案件。 同样,在普林茨上诉美国案(1997年)中,法院推翻了《布雷迪枪支管制法》中的一项规定,因为该条款迫使当地执法官员对的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调查。法院援引《纽约诉美国案》(1992年)认为,国会不能强迫各州颁布或执行联邦管理方案,而法院声称,国会不得通过直接招募州官员来规避这一禁令。 最高法院说:“我们的双重主权宪法制度,从根本上与征召州和地方官员执行联邦计划是不相容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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