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研究
尚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实习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三硕士研究生,曾获长三角地区模拟法庭大赛一等奖及最佳代理人,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
这次我主要分享的内容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研究,说是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其实核心还是围绕招投标这个点展开的,我主要的思路是这样的。
首先,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分布式光伏发电。
从下面这张图我们就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渔光互补、农光互补以及牧光互补的项目。
问题一: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法律规定,包括项目范围要求、项目规模要求两个方面。
比较重要的是项目范围要求,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关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
那么问题就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乍一看其似乎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但总觉得有些不对劲,问题就在于“基础”二字。
关于能源基础项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
仅依据此条,我们尚无法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基于保障能源基础公共服务的设施,不过我们可对其进行一个分类。
那么,在实践中具体,应如何判断,我们接下来看几个案例。
首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的观点。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的观点。
我们对司法实践进行一个总结。
法院对“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说理并不是很清晰,我尝试对案情进行分析,来归纳出可能影响到法院的因素。
首先,项目具体内容因素。
其次,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这一因素。
除此之外,分布式光伏设施所在位置也是一个影响因素。
最后,项目规模也是影响因素。
总结下来,我提出两点建议。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而言,由于现行实践认定尚存争议,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量进行招标。
对于律师从业者而言,可以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项目所属类型、项目内容、项目所在地理位置、项目规模等角度来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属于/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证明该项目是否需招投标。
而一旦确定需要招标,需要依据招投标前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比较明确。
问题二:未履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手续”直接进行招投标活动会有何影响?
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分为对招投标程序的影响、对招投标活动效力的影响两方面。
首先,对招标程序的影响。关键就在于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审批手续”范畴。
那么问题在于备案是否属于“审批手续”范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说明。
因此,我的观点是“审批、核准”与“备案”的法律内涵一般有明显界限,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备案”的情形下,项目备案与招投标程序无关。
行政手续是否影响招投标活动效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那么,若项目备案属于“审批手续”,则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九条,那么直接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无效?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所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对招投标行为及中标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来看几个案例。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对此做了相反的认定,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这里是存在争议的。
最后,我简单说一下我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