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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新能源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建纬律师 2023-01-12 发布于上海

工程总承包业务部自2018年1月2日成立至今,一直坚持组织两周一次的业务学习。五年多以来,工程总承包业务部部门成员借助业务学习得以有效培养和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为进一步提升建纬整体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以及拓展工程总承包服务领域,部门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韩如波律师的领导下积极与建纬各地分所合作,共同组织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业务学习。“建纬律师”微信公众号也将陆续在周四的专栏与各位读者分享工程总承包的专业知识。今日分享的是太原分所与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合作的第八期业务学习“新能源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01



主题一



风电项目开发法律风险及防控

牛俊杰

牛俊杰,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现为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期间,以学术理论结合审判和律师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对建工与房地产、民商事、公司法等专业领域的学习、业务研究及实务操作,励志走专业化之路,始终把维护客户利益和守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作为职业追求。荣获所内“优秀实习律师”、“优秀律师”、建纬30周年“优秀共产党员奖”、建纬30周年“新锐奖”等荣誉。本人将秉承建纬“以梦为马,不负韶华”的精神,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法律服务,做一名专业法律人。

风电项目相比于传统的煤、火电项目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风电项目分为陆上风电项目与海上风电项目,关于海上风电项目,总所已在11月中旬的海事水工研讨会中分享过相关内容,故本次我将以陆上风电项目为主题进行分享。

风电新能源项目在开发、建设、运营等各个阶段均有自身特点,而且我国新能源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开发、建设、运营等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都比较突出。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仅以风电项目开发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控为主题进行分享。今天分享包括“未批先建”、“涉及生态红线”、“用地”以及“招投标”四个方面。

一、“未批先建”之法律风险及防控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风险。

由于风电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招拍挂程序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全流程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特别是征地周期漫长,出于赶工期、保电价以及其他复杂的原因,风电项目建设普遍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如缺少任一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即存在违法违规开工的风险,已有许多开发企业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被废止、面临缴纳罚款、限期拆除已有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等风险。

然后咱们看一个案例。

那么,如何进行防控?

首先,开工前应取得核准/备案以及其他合规文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国风电项目适用核准制。

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应当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关于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文件,根据2017年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7]88号),只将“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其他前期手续文件均变为项目开工前的合规文件。

一般来说,风电项目开工之前除了取得上述备案/核准以外,还需取得以下合规文件:

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可能还需要取得:

在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方面,需办理:

二、“涉及生态红线”之法律风险及防控

法律风险方面。根据我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风电项目在开发前期应当向有关部门取得不占用生态红线的证明或者是不占用生态红线等生态敏感区证明。一旦被划入生态红线将有极大可能面临项目被废止、面临缴纳罚款、限期拆除已有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等法律风险。

我们看一个案例。

在防控方面:在实践操作中,生态红线的核查一般是由有关部门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程序/用地程序中一并进行核查。部分地区如山东省要求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部分地区如广东省在选址意见的用地审查程序中进行核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项目选址阶段经核实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后续却被划入了生态红线范围内,应区分在建设过程中还是建设完成后续运营中被划入两种情况。

对于还在开发建设的新能源项目。

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最高法的一个案例。

三、“用地”之法律风险及防控

关于“用地”的法律风险。

因新能源项目的项目特点,新能源用地通常较大可能的存在占用耕地、草地、林地、海域的情况,用地情况复杂,给项目开发者或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土地合规风险。

依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风电项目用地可分为五类:风电机组用地、机组变电站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及交通用地。

五种“用地”类型的防控提示。

四、“招投标”之法律风险及防控

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规定,新能源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新能源项目如果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出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律后果民事上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中标无效,行政责任上限期改正、罚款等,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防控提示方面:

目前,绝大多数新能源项目均采取了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需要着重提出的是新能源项目招采方的关联方是否能参与投标?因为越来越多的新能源企业已深入到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经营的上下游,难免出现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是行业内的EPC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风光电站运营商等。

就此类问题而言。

因此,如在风电新能源项目的招投标中确实无法避免出现关联方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况。

我今天分享的内容主要就是这四点,简单做一个总结。

02



主题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研究

尚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实习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三硕士研究生,曾获长三角地区模拟法庭大赛一等奖及最佳代理人,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

这次我主要分享的内容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研究,说是招投标及备案相关问题,其实核心还是围绕招投标这个点展开的,我主要的思路是这样的。

首先,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分布式光伏发电。

从下面这张图我们就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渔光互补、农光互补以及牧光互补的项目。

问题一: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法律规定,包括项目范围要求、项目规模要求两个方面。

比较重要的是项目范围要求,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关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

那么问题就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乍一看其似乎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但总觉得有些不对劲,问题就在于“基础”二字。

关于能源基础项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

仅依据此条,我们尚无法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基于保障能源基础公共服务的设施,不过我们可对其进行一个分类。

那么,在实践中具体,应如何判断,我们接下来看几个案例。

首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的观点。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的观点。

我们对司法实践进行一个总结。

法院对“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说理并不是很清晰,我尝试对案情进行分析,来归纳出可能影响到法院的因素。

首先,项目具体内容因素。

其次,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这一因素。

除此之外,分布式光伏设施所在位置也是一个影响因素。

最后,项目规模也是影响因素。

总结下来,我提出两点建议。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而言,由于现行实践认定尚存争议,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量进行招标。

对于律师从业者而言,可以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项目所属类型、项目内容、项目所在地理位置、项目规模等角度来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属于/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证明该项目是否需招投标。

而一旦确定需要招标,需要依据招投标前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比较明确。

问题二:未履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手续”直接进行招投标活动会有何影响?

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分为对招投标程序的影响、对招投标活动效力的影响两方面。

首先,对招标程序的影响。关键就在于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审批手续”范畴。

那么问题在于备案是否属于“审批手续”范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说明。

因此,我的观点是“审批、核准”与“备案”的法律内涵一般有明显界限,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备案”的情形下,项目备案与招投标程序无关。

行政手续是否影响招投标活动效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那么,若项目备案属于“审批手续”,则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九条,那么直接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无效?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所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对招投标行为及中标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来看几个案例。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对此做了相反的认定,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这里是存在争议的。

最后,我简单说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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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



新能源项目之发包人索赔及应对——以总承包人为视角

王梓薇

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土木工程学士。目前负责某省属国企新能源事业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某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办理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国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参与总所张雷老师编写的《新能源项目纠纷法律适用与案例解析》一书。

本次我所分享的主题与我正在参与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密切相关。因为设备供应商的延迟供货以及供应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作为设备供应商的总承包人会遇到发包人的索赔以及“人机窝工”的损失,面对这些损失我们总承包人应如何应对及承担什么责任是我目前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次主题我是以我所面临的问题来进行分享。

本次分享主要分为三个板块。

一、发包人索赔案例一则

首先,大家先来看一则案例。

以上是对项目情况的简单介绍。经过合同研判,我们分析出发包人可能的索赔项目共有四项。

索赔项一:发电量损失。

索赔项二:补贴电价损失。

索赔项三:核减合同总价。

索赔项四:违约金。

二、责任承担方式分析

那作为总承包人,面对设备供应商的延迟供货以及供应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我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连带责任。

第二,要考虑到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形。

发包人在指定分包中的过错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分包中的过错责任。

关于总承包人的配合义务。

第三,依据合同相对性追偿。

三、对总承包人建议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项目发包人索赔金额、供应商延迟供货违约金、人机窝工费三项金额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们总承包人将要向发包人承担索赔金额,向分包商承担人机窝工费,总计一亿多,而我们依据设备采购合同向供应索赔违约金及损失的话,能主张的金额尚不能确定。因此,我个人而言,我倾向于承担过错责任,这可以有效降低我们总承包人的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我对总承认提出五个建议。

建议一:明确风机供货延迟需赔偿损失的范围。

建议二:明确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试运行调试的损失赔偿范围。

建议三:调整或删除违约金最高限额。

建议四:做好施工过程管理以及履约信息反馈。

建议五:锁定指定分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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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



陆上风电项目用地法律实务

郝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参与某国家级新区管委会、某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常年法律服务。现专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工程总承包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涉足的业务领域包括: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能源与自然资源类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陆上风电项目用地法律实务,分享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陆上风电项目用地需求,主要关注一些特殊的情况;第二部分是“用地三要素”,这个是我个人总结的关于风电项目所涉及到的土地的基本法律概念;第三部分是陆上风电项目的实务操作,我会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讲解;最后是针对陆上风电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会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关于陆上风电项目选址,大家可能还不是很熟悉,我先来介绍一下选址特点。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风力发电基本原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的理解。

其实风电项目是有几个组成部分。

我下面这张图可以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风电项目的组成。

这么来看,风电项目似乎占不了很多土地,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张图片来感受一下。

以上内容会帮助大家理解一下什么是路上风电项目用地。接下进入我讲的第一部分的内容。

一、陆上风电项目用地需求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中规定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建标[2011]209号)将陆上风电场用地划分为四类。

我们会发现,既然一个风电项目大概率是需要建设用地的话,为什么实务中会出现那么多的困难?

这主要是因为风电项目大概率是建在草地或者林地之中,这些土地的性质本来就非建设用地,所以这里涉及到土地的性质转化问题。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我总结的用地“三要素”。

二、用地“三要素”

用地“三要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所有权、土地规划以及使用权。

关于所有权,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过多介绍了。

关于土地规划,目前我国是将土地分为了三个类型,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于建设用地,国家是分为三类。

关于农用地,有两个细分用途的用地需要向大家介绍,即农村道路和设施弄用地。

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关于未利用地。

接下来就是今天最重点的内容,关于用地使用权,我将先通过建设用地给大家介绍。

受让主体也是大家比关注的点。

关于使用期限,我做了一个简单列举。

在取得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也是有相应程序。

三、实务操作

我们通过关系图来看一则案例。

关于陆上风电项目的实务操作,有两点需要跟大家介绍。

一个是交通工程用地。

第二个是关于临时用地。

四、法律建议

关于法律建议这一板块,我分为了两个部分。首先是用地应严守“三条红线”。

最后是用地的相关法律风险,我提出了四种。

05



主题五



风电项目竣工验收法律风险分析

贾帼硐

贾帼硐律师,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2014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连续执业至今。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合同、建设工程、劳动工伤、行政纠纷、刑事等案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摆在首位,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勤勉尽职、精益求精,凭借极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赢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好评。

个人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大家好,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风电项目竣工验收法律风险分析。竣工验收是整个项目的最后环节,竣工验收之后将会进行结算,因此竣工验收也是双方矛盾冲突的一个高发期,所以今天想借着这个机会跟大家谈论一下。

一、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建设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上位概念。大家可以通过图更直观的看一下。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房屋建筑,而依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调整范围却是建设工程,作为下位法的调整范围大于上位法,造成了法律层级的错位。

二、竣工验收的概念
关于竣工验收的概念,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说明。

三、验收的分类
验收可分为三大类,首先是专业验收,

接下来是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
竣工验收是我们的重点。
四、竣工验收的主体及条件
关于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

五、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六、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
包含三种情形。

七、竣工验收的日期确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对竣工验收的日期有明确规定。

八、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有五个方面。

九、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建设单位的民事法律风险。

其次是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风险。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一则判决书中的内容来看一下法院对视为验收合格的裁判观点。

我简单为大家讲一下风力发电工程验收的流程。

我们可以通过流程图来更清晰地看一下。

关于竣工验收,我有如下几点建议。


作者 |牛俊杰 尚进 王梓薇 郝运 贾帼硐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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