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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淡马锡资本 2023-01-13 发布于广东

本案的基本案情:刘某和被害女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相约见面后,刘某直接把被害女拉到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女本来想报警,但是,刘某讲继续交往,两个人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

当被害女怀孕时,被父母、学校老师发现,她父母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害女也承认,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几次没有强迫,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刘某认为:是恋爱关系,并没有强迫发生性行为,只是防护措施没有做好,因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使用暴力,胁迫强行与被害女发生性关系,而且从后来发生的客观情况看,刘某应当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刘某多次与被害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发后,刘某家属代为赔偿,得到被害女家属的谅解及,后来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才有上述判决.

现在刘某已经提起上诉,至于案件最终会如何判决,有待二审判决.

依据我国刑法关系强奸罪的规定,二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若刘某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先不讲本案证据是否充分,就其后来发展到恋爱关系来看,本案定为强奸罪,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嫌,不过最终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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