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伯立遗嘱时,将房产和存款都留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没有给后老伴李阿姨留下半点家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部分无效,应当依法为李阿姨保留必要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产处理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李阿姨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刘老伯在遗嘱中未给其留下任何财产,不仅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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