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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9)加计扣除

 魏春田 2023-01-14 发布于陕西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上设计了一个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8年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活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号)提高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的费用,在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加计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1年和2022年又分别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6号)两个文件,将制造业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摊销比例提高到200%。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要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薪金100%加计扣除的政策,还需满足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以及安置残疾人实际上岗,为残疾人购买三险一金,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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