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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 | 两周时代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读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

 seawn 2023-01-14 发布于上海

全文共15737字,阅读大约需要25分钟

作者简介:吴泽先生(1913.1.14—2005.8.6)是我国现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原名吴瑶青,笔名哲夫、胡哲夫、吴哲夫、宋鱼、宋衍、陈弢等,江苏武进(今常州)人。1937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经济系。曾任复旦大学、上海大夏大学教授。历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中国史学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华侨历史学会会长。长期致力于中国古代史、马克思主义东方学研究、华侨史、客家学以及中国史学史、史学概论等方面研究,著有《殷代奴隶制社会史》《中国古代史》《中国原始社会史》《中国历史大系·古代史》《中国历史简编》《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研究》《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问题》《古代公社与公社所有制诸形态》《客家学刍议》,选编《中国史学史论集》《中国近代史学史论集》,主编《中国近代史学史》《中国历史大辞典·史学史》《客家学研究》杂志等。1956年被评定为二级教授;1981年被国务院聘为博导;2018年入选首批“上海社科大师”。

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

两周时代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

——读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

文 | 吴泽

在我国先秦时代的自然经济社会中长期间盛行着社神和稷神的崇拜。社神是管理土地的和水利工程的土地神,稷神是管理农业谷物的农神。“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人们对社神和稷神感恩戴德,不时祭祀土地神和农业神等,以表其内心崇敬报功的心意。这种心意中,内含着生产实践中人与自然之间的种种复合关系,今天我们是完全能理解的。当然,那时的人们限于认识水平,不时憧憬着土田的旱涝和农业的丰歉,常用祭祀方式祈求社神和稷神的保佑,不无神学迷信的糟粕,需要我们多多关心研究,揭示其历史根源和发展规律,作出科学的批判和总结。同时,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先秦时代,谁是土地所有者谁就有祭祀社神的权力,反之则否。两周社会是领主制封建社会,它那严格的领主贵族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反映在土地神的祭祀权力、社祀和社祀制度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样具有严格的等级结构,所以我们在土地所有制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好两周时代社祀和社祀的制度,再反过来以之论证两周的土地所有制,经过这样的互证研究,我想,所得结论当能较为全面些、确切些。关于古代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王国维在《观堂集林》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等论著中,颇多阐发。这确是一个重要课题,但前贤们论而未详。本文试图在王国维和前贤论著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深入、全面、系统的探索,恭请批评指教。

一、西周前的夏商时代的社神崇拜与社祀制度

在氏族公社时代,我们的原始先民开始由渔猎经济和采集经济朝定居生活的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在生产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于是土地所有权观念随之形成起来了。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土地的占有单位。当时的土地为氏族公社全体人员集体共有,是氏族公社集体共有制。公社成员在其热爱和憧憬他们共有的牧场和耕地过程中,把氏族或部落中曾经管理土地和农业等工作,并建立过重大功绩而神后代子孙们所崇敬的某些祖先当作土地神来崇拜。他们怀着深厚的感恩之情,每年定期举行虔诚而隆重的礼仪祭祀土地神。

王国维在《先公先王考》中说殷卜辞中之“土”即“社”,“假土为社,疑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所以,古文献中之“土”即土地神,“社”即社神,亦即土地神。

据古文献记载,最早被人们奉祀为土地神的祖先是句龙。他是黄河中游(今河南一带)以治水显名于当世的共工氏之子。《国语·鲁语上》说:“共工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礼记·祭法》中也有相同的记载:“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之以社”。句龙就是当时的“后土”。《蔡中郎集》论后世社神祭祀的起源时说:“社祀之建尚矣,在昔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子句龙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是社神又称“后土”“土地之主”,祭祀土地神称“社祀”。社祀和社祀制度,自古已久。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和水利工程的重视日益加强,因此对社神句龙的祭祀日益关注,“奉祀甚敬”,“奉祀不绝”。社神成为原始公社土地集体共有制的保护神,它是土地和水利工程以及土地所有制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这时的社神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一种素朴的自然神。

舜时,禹任部落联盟的司空,负责治理水利灌溉工作,共工氏的后裔四狱“为禹股肱心膂”,助禹治水,成为显著的“群后”。因此,禹夏时代,其族祖先句龙仍被尊为社神。《史记·殷本纪》载商汤时因大旱,汤“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迁”是废弃之意,商汤想废夏社另置商社,孔安国曰:“欲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何龙者,故不可而止。”后人称夏王朝建立的社为夏社。夏社的社神仍旧是共工氏的句龙。“作”是修筑之意,商汤作夏社,是修理夏社以为商社,商社的社神也是共工氏的句龙。夏商王朝更替时,并无所谓“迁社”之迹。

商王朝的社曰商社,或曰殷社,或曰亳社,殷墟出土甲骨卜辞中很多商王祭祀社神祈求风雨调顺、年岁丰盛的贞卜记辞,如“燎于土”,“求年于土”,以及“求年于邦土”,等等,《诗经·商颂》“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家》作“宅殷社茫茫”,“土”即社,“殷土”即殷社。上述卜辞当即商王“祀社”、“求年”之辞。“邦土”即邦社,亦即所谓“国社”,王国维说:“汉人讳邦,改为国社,古当称邦社也”。殷社在当时是称“邦社”的。

中国进入夏商奴隶制社会后,像西欧那样的自由买卖土地的土地私有制没有形成,农村公社依然牢固地保存着,而且家庭公社也残余着,和农村公社交错一体。这时的土地虽然组织在以村落区划的农村公社之中,为各家庭所共同使用,但所有权并不属于公社,更不属于各个家庭,而属于“高居于一切公社之上的最高统一体”,即属于奴隶主贵族集团的国家。夏商奴隶制国家形态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因此夏商奴隶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所谓“一人所有”的“王有”制。社是“土地之主”,夏商时代国王所立之社,是一种“高居于一切公社之上的”奴隶主国家的邦社或国社。

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或个人才有权立社,才有权祭祀社神,反之则否。商王朝的土地所有制是殷王一人所有的王有制,只有殷王有权立社和祀社。王国维称卜辞中之“”为邦社,邦社即国社。甲骨卜辞和古籍文献中除了邦社和国社外、很少看到其他的社。但是,甲骨卜辞中不是记载着很多侯、伯、子、妇等有土地的贵族吗?他们是否在其政区内立社呢?

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周侯、侯奠、昜伯、子奠、子肃、妇妌等刻辞,周、奠、昜、肃、妌是地名,子、妇是殷王的王子、王妇等王族贵族,侯、伯是殷王属下的武侯、方伯等官僚、臣属。他们都是殷王派驻在周、昜、奠、肃、妌等地方的文武臣僚。当时的土地仍然按农村公社组织分配耕作。公社中每个家庭在份地上耕作的收获物归各家所有外,同时各家共同耕作公社的公田,公田收获物归臣僚所有,作为官吏俸禄。商代的文武官员是坐食殷王所赐土地上公田赋税生活的。所以,这类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一种官吏职田性质的采田,其与西周时代“受民受土”的诸侯领地制是完全不同的。殷金《缶鼎》铭文有:“王锡小臣缶䛿责五年。”缶是人名,是殷王的小臣,䛿是地名,责即积,积是积谷。“谷,出于田亩之贡赋。”小臣缶,殷末帝乙帝辛时称“侯缶”。他在殷王出征时,从征有功,殷王赏赐其䛿地五年的田赋,显然,这是殷王对功臣的一种定期赏赐,也是采邑的性质。

侯、伯、子、妇等没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无权建立社坛,无权祭祀社神。商王作为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除了在邦社或国社举行社祀求年外,还分别为“五方”或“五土”求年。甲骨卜辞中很多贞卜“受中商年”“东方受禾,西方受禾”“南方受禾,北方受禾”等等记辞。有一片卜辞云:“己巳,王卜贞:囹岁商受年,王占日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这里的土即方,五土即五方。中商即天邑商,是国都所在地,由中央直接管辖,四土或四方则由殷王分封其王族和功臣们统治,四土年岁,也由国王祭祀贞卜。卜辞中有殷王贞卜“奠受年、鲁受黍”、“受卫年”、“帚妌受黍年”之记事。王族或功臣们所辖地区的年岁丰盛与否也由殷王直接贞卜,这种贞卜权既然属于国王,可见商王朝的四土和王族或功臣们在其辖区内是不能立“社”的,当然作为“北面之臣”的官吏臣属们都是没有祭祀社神的权力的。

二、周初对商代社祀和社祀制度的改制

夏商奴隶制社会发展到商王朝末期,腐朽的统治和统治制度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纣王时代,阶级矛盾激化,作为“尽人皆是奴隶”的公社成员不断反抗斗争。同时民族矛盾也随之激化,山东地区“东夷”和陕西地区的“西土之人”叛服无常。地处“西陲”的武王率领大军打败商纣王,灭掉商王朝,商朝奴隶制社会灭亡,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兴起。

商都朝歌城内原来置有祭祀社神的社坛,史称商社。牧野之战后,纣王自焚,嬖妻自尽。武王整率大军入朝歌城时,首先到纣的死所,“自射之三发,而后下车以轻剑击之,以黄钺斩纣头,悬太白之旗”。第二天,武王下令“除道修社及商纣宫”,把战乱后的朝歌城打扫清洁,把社坛和纣王宫也修筑好,以备举行隆重的“祭社”仪礼。所“修”之社自是商王朝的“殷社”或“商社”。商社修好后,武王便率领周公、毕公、师尚父和尹佚等,从征的同姓或异姓的功臣们集合在商社举行一次隆重的社祭典礼。《史记·周本纪》载:“及期,百夫荷罕旗以先驱。武王弟叔振铎奉陈常车,周公旦把大钺,毕公把小钺,以夹武王。散宜生、太颠、闳夭皆执剑以卫武王。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毕从。毛叔郑奉明水,卫康叔封布兹,召公奭赞采,师尚父牵牲。尹佚䇲祝曰:殷之末孙季纣,殄废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其章显闻于天皇上帝!于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武王又再拜稽首,乃出。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

“社”,朝歌“商社”之社坛;“兹”,籍席;“采”,采弊;“筴”:书祝文;“尹佚䇲”,《正义》云:“尹佚读䇲书祝文以祭社也”。从祝文的内容看来,这次武王在朝歌祭祀商社的意图,主要是向商社的社神表达他之所以率大军推翻商王朝的统治,是因为“殷之末孙”纣王“殄废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他这次兴兵“革殷”是所谓“受天明命”的圣举;同时,表达周人敬祀神祇,承嗣商社祈求社神保佑之意。武王最后“再拜稽首”完成“祭社”之礼。武王率众离开社坛后,一面封商纣子禄父和殷之余民,一面使其管叔鲜,蔡叔度以“相禄父”治殷。《帝王世纪》云:“自殷都以东为卫,管叔监之;殷都以西为鄘,蔡叔监之,殷都以北部,霍叔监之,是为三监。”所以“监”殷民也。安排好后,武王便率众“罢兵西归”。时,武王都镐京,西归镐京也。

武王在灭商之后的二、三年里,未见有废毁商社另立周社之迹。商社的社神是句龙,周武王未毁商社,而且在商社举行祭社大典,可见所祀社神仍是句龙。直到春秋时代,古文献中罕见变置社神的记载。顾炎武说:“武王伐商杀纣,而立其子武庚,宗庙不毁,社稷不迁”。夏、商、周“三代不迁社”之说,不是毫无依据的臆说。

武王之所以不废商社和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一样,同是为了稳定局势。武王回镐京不到二年就死了。周公相成王,不久,武庚便率殷之余民作乱起来。周公东征,平定了“武庚之叛”。周族统治较稳定后,开始对不适合当时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时宜的商代旧制,大力进行革新和改革。周公一面“封建诸侯”,“制礼作乐”,大力建设领主制封建制社会,一面在社祀和社祀制度上也以雷霆万钧的气势,对旧的“商社”进行大破大立的改制。

原来,武王周公等修葺商社,并在商社举行隆重的祭祀仪礼,祈求商社保佑新建的周王朝的,可是,不久便发生武庚之叛,周公、成王怎不归咎商社来呢?所以,首先把旧的商社宣布为“亡国之社”、“丧国之社”。接着又把它建立在周天子的宗庙之旁,作为周族统治在政治上教诫天子和诸侯善恶存亡之道的所谓“戒社”。《白虎道·社稷篇》说:“王者诸侯必有戒社”,“周立殷社为戒社”。这意味着商社在周代已经是作为政治上“戒社”的形式残存在周代了。周代称商社为“丧国之社”或“亡国之社”,与此相对应,周族统治者以战胜者地位建立起自己的新的周社,称之为“胜国之社”。《礼记》中所说“胜国之社”,当是周社。周代统治者把原始社会素朴的自然神一再加以精制,成为表证一国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政权的概念。神权不断地政权化。因此,周秦以来的“社稷”二字便被周天子、皇帝们政权化了。成为国家政权的代名词了。武王革命,商亡周兴,就意味着商周社稷的更替。但周王朝统治并不是简单地废毁商社,而是把它当作教诫统治者们随时要从殷亡为鉴的所谓“戒社”的。可见,社在周代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用以强化其封建制统治的政治工具了。

不仅周天子所在地立有“戒社”,诸侯国也立有“戒社”。《白虎通·社稷篇》说:“王者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周立商社为戒社之意,说得清清楚楚。“王者”指周天子,周天子在王都内立有“戒社”,诸侯在国内也立有“戒社”。直到春秋时鲁国公室执政之处,就是设在“亡国之社”和“国社”之间的。《左传·闵公二年》说“间于二社,为公室辅”。孔颖达疏之甚切,他说:周天子在王都建立的太社在库门内之西,亡国之社在库门内之东,“鲁之外朝在库门之内,东有毫社,西有国社,朝庭执政之处,故曰间于两社”。王都和诸侯国都立有戒社,以为天子和诸侯国君之教诫。

“戒社”或亡国之社的建筑形式也和原来的商社以及周代新建的周社是不一样的。据《续汉书·祭祀志》载:社,“方坛,无屋,有墙门而已”。《周礼·春官》载周代天子建社,照例是不建屋的。为什么不建屋呢?社原是土地神。说是使社“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可是,周天子和诸侯建立“戒社”时,却是“有屋”的。《周礼·春官》载:“丧国之社,有屋”。为什么呢?说是使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白虎通·社稷篇》说得更清楚:“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

可见,周代天子和诸侯国建立“亡国之社”,具有对已灭亡了的商王朝在政治上乃至宗教神权思想上行施政治镇压和思想奴役,乃至宗教迷信的咒诅之意。

三、西周春秋时代的社坛、社主建制和社神崇拜的进一步政权化

在原始社会中,社是公社成员集会之所,同时是社主所在地,原始人常就松、柏、栗、榆等丛林处立社,以为社主居息之处。到商周时代的阶级社会中,贵族统治者们也常选择松柏栗榆等密林处立社,或在筑好社坛后,广植树木。人们称这种成林的树木为“神树”或“社木”。《墨子·明鬼篇》说:“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社”。为什么立社要有树呢?《白虎通·社稷篇》说:“社稷所以有树何?尊而识之也,使民人望见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五经通义》说得更清楚,“社,有垣无屋。树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木,做树木也。”植些什么呢?宋儒朱熹说:“三代之社不同。古者树其土之所宜木以为主也”。也就是说,看当地之土宜植什么就植什么。可是,据《论语》载:“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淮南子》也说:“有虞氏社用土,夏后氏社用松,殷人社用石,周人社用栗。”两种说法,大同小异,而以《论语》之说较确。但事实上,不一定如此制度化,例如,商汤时因大旱不雨,曾“祷于桑林之社”。看来商汤时的社木既非柏,亦非松,而是桑。商初以桑林为社木故名之曰“桑林之社”。简称曰“桑社”。以松为社木者名松社,以柏为社木者名柏社。春秋战国时宋有栎社,秦末,刘邦起兵时,曾祷于丰之枌榆社。丰是地名,丰有枌榆社,当即以栎和枌榆为社木而得名。

社主,春秋以前均用木制。《论语》孔安国和郑康成注,皆谓“用其木以为社主”。顾炎武《日知录》也说:“社主,春秋以前皆用木”。故社主又称“木主”。同时,春秋以前的西周时代的庙主或祖主,也以木制。故社主与庙主同称“木主。”社,方坛,无屋,社坛里藏有社主,祖庙,有屋,屋有石室,石室里藏有庙主。

社神和稷神都是保护神。西周封建制社会中的周天子,诸侯们无不虔诚地敬祀社神和稷神。《白虎通·社稷篇》说:“王者所以有社稷社者,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偏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长,故封稷而祭之也。”

例如商初,商王汤曾因大旱不雨,亲自“祷于桑林之社”,祈求社神降雨赐福,社稷神的崇拜,本来是较为素朴的。可是,这时的封建领主贵族统治者们为了加强其统治政权,为了对外扩张土地,驱使广大民人为其卖命作战,他们除了加强军事政治暴力外,还把原来较为素朴的土地神——社神崇拜,不断地加以强化,不断地加以新的解释和改编,赋予新的政治内容,使社祀的宗教神权不断政权化。他们胡扯什么“社主阴”、“主刑杀”,把原来专事土地水利工程公共事务有功而为万民崇敬爱戴的社神句龙,至此一变而为在军事战争中也有赏善罚恶魔力的战神了。

在夏商奴隶制社会中,禹死,其子启袭父位,遭到有扈氏族的反对,他就领了大军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地。《尚书·甘誓》中记载启带领军队出发前,在军中誓师的一段说:“予誓告女……不用命僇于社,予则帑僇女。”“女”即汝。“僇”诛杀之意。“社”就是土地神也即社主。祗,“天”就是昊天上帝等天神。

夏后启这段杀气腾腾的誓言,一付多么专制的魔王面貌呵!可是他们还得乞求天神、地祗、人鬼的宗教神权,以加强其防御军队作战的暴力强制。他一面说他的这次战争,是受“天命”、“共行天之罚”的圣举,一面又说,谁能“用命”作战,有功就“赏于祖”,谁不“用命”就“僇于社”。

夏后们把社神造成秉承“天命”,执行“天罚”,专主军队“刑杀”的地祇。并把“天”神塑造成统驭“人鬼”、“地祇”乃至主宰夏代的“后”、商代的“王”和周代的“天子”的最高至尊的主宰神。把夏商周三代阶级社会的现实统治政权神权化,把天神、地祇、人鬼三大宗教权完全政权化,成为贵族统治者们随便利用的政治工具了,成为贵族统治者随意奴役的奴婢丫头了。

到了西周春秋时代的社神,经过武王、周公、成王等封建贵族统治者不断加以精制,其政治作用更加显著了,早在商代末年武王伐纣时,武王在进军孟津途中还给他已故的祖先文王用木头制作一个木偶,当时称作为“木主”载在军车中,表示他的这次“伐纣”军事战争,是完成父亲的遗愿。所以,载了文王的“木主”,以文王的名义讨伐商纣。《史记·周本纪》载武王“东观兵至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命以伐,不敢自专。武王时,尚少见载“社主”从军以行的记载。到后来,周天子出征时,不仅载祖主从军以行,而且也用木头做了个“社主”和“祖主”一同从军以行了。孔安国注释“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说:“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接着还说:“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僇于社主前。”周代天子亲征,军中有社主。《周礼·地官》云:“小宗伯主军社,”军社,军中社主也。为什么祖主管赏,社主管罚呢。周代封建贵族统治者们还挖空心思,绞尽脑汁,编造了一套“理论”。说什么祖主亲,亲主赏,“社主阴,阴主杀也”。完全是一套宗教神学的说教的东西。

春秋时,周天子出师征伐,载着社主和祖主“从军以行”。诸侯有封土,有社,出师打仗时也和周天子那样载着社主和祖主“从军以行”。出师前夕,必须向社主和祖主举行隆重的祭祀。《左传·定公四年》谓:“卫祝侘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春秋时,祭祀社主时,用牲有所谓“膰”祭与“胀”祭之别。《左传·定公十四年》谓“天王使石尚来旧胀。”《谷梁传》曰:“胀者何也?俎实也,祭肉也。生曰胀,熟曰膰。”《左传·闵公二年》有“受胀于社”语,就是用生肉条祀社主的意思。但是出师征伐行军途中,祭祀社主时有用熟肉,以示丰盛之意。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谓:“宋及楚平。宋成公如楚入于郑。郑伯将享之,问礼于皇武子。对曰:“宋,先代之后也,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丰厚可也。”

如果,哪个国君在出师祭祀社主和祖主时,在用牲或礼节上有所疏忽怠慢不敬,那作战时就得不到社祖的保佑,就要打败仗,就要战败被俘,就要惨遭杀戮。《左传·成公十三年》谓:“公从刘康公、成康公令晋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于戎。祀有执膰,脤有受膰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宷其命矣,其不反乎。”

春秋时诸侯国君出师征伐时和周天子出师征伐时一样,要举行祭祀仪式,“告于祖”,“受脤于社”用车子载着木头做的祖主和社主“从军以行”,保护军事作战胜利,对将士中有功者“赏于祖主前”,不听军命者“戮于社主前”。还为此制造一套神秘的“理论”:胡扯什么“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春秋时社祖崇拜,不仅行之平时,而且行之战时;不仅见诸实行,而且制造了成套的宗教神学“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的社主和祖主崇拜,和其他宗教神权一样,同时是统治阶级制造出来的。他们憧憬着战争胜败的前景,不得不乞灵于鬼神作是自欺欺人,自愚愚人,也是自我慰藉,自我陶醉。否则他们将会无法继续维持其统治政权,甚至将会无法生活下去。

这种在战争中载着祖主和社主“从军以行”的所谓“载主”作战的事,盛行于西周春秋战国领主制封建时代。秦汉时代进入地主制封建社会以后,古文献中已少此类记载,这是值得我们周史研究者所应注意的。

四、等级社祀制度所反映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

周公东征胜利后,一面分封诸侯,一面建立周社。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权方有立社祀社的权力。所谓“封土立社”,就是分封诸侯,建立周社。没有“封土”就没有权“立社”。周天子固然有权立社,诸侯有了封土后,也有权立社。周代,在诸侯国都内建立的“社”叫“国社”和“侯社”,周天子在王都内建立的社叫“太社”和“王社”。“太”是至高无上之意,周天子立的“社”是高临于所有诸侯国“国社”之上的最高一级的社,故曰太社。周初行施等级制、分封制的领主制封建统治,商代是奴隶社会,没有这一套,所以商代最高一级的社叫做“商社”或“毫社”,别无什么“太社”、“王社”,更没有什么诸侯一级的“侯社”和“国社”。

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关系是分封制和等级制的从属关系,从而周天子的太社和诸侯国的国社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表现为分封制和等级制的从属关系。例如:周天子太社祭“普天之下”的土地,诸侯国社辖区“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就是太社和国社的建筑制度上也如此。《韩诗外传》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诸侯半之。”按:周制,诸侯之礼,常为天子之半、天子六军、诸侯三军;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天子六宫、诸侯三宫;天子之马十二闲,诸侯之马六闲。《韩诗外传》所说周代社制是可信的。周代社制的等级制是很显著的。

商代把全国土地分为中商和东、南、西、北“五土”或“五方”。周承商制而赋予新的内容。《韩诗外传》说天子太社方五丈,“盖以土是五数,故坛方五丈。”“土是五数”,便是土分五土或五方之意。周天子作太社社坛时,按每土或每方一丈,五土或五方为五丈,故云“坛方五丈”也。先儒们说:“天子社五色,冒以黄。”五色土为黄、青、赤、白、黑。天子太社用五色土作成。“冒”是覆盖之意,四色在下,黄土覆盖其上,故云“冒以黄”。这种说法,虽或多不经之处,然如陈祥道《礼书》所说:“然五土数黄正色,则天子社广五丈,冒以黄,信矣。”《春秋传》曰:“天子有太社焉,东方青色,南方赤色,西方白色,北方黑色,上冒以黄土,故将封东方诸侯青土,苴以白茅,谨敬洁清也。”

周天子封五色土为社坛时,是有一定的方位的。诸侯国建立国社时,由周天子“赐土赐茅”,建立国社社坛。赐什么“色土”,是按所封诸侯国方位而定。例如:赐东方诸侯国社坛土时,赐青土。赐北方诸侯国社坛土时,赐黑土。孔颖达疏解的更清楚,他说:“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铸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洁,黄取王者覆方,是封建诸侯立社稷之法也。”

封土建社,在周天子说来是分割土地所有权给诸侯,在诸侯方面说,他们是分享周天子的土地所有权,具体说来,也就是分享周天子征收公社农民的赋税、劳役的权益。所以周天子为诸侯国立社时,便“割”太社的方色土与之,并在诸侯国社坛上“冒以黄土”。这种封土立社的一套制度,在于使四方诸侯对周天子“赐土赐茅”感恩戴德,忠诚地从属周天子的最高统治,维系其分封制和等级制的整体封建统治秩序。

周代王室和诸侯国都有大夫。大夫是“北面之臣”的官吏,没有封地,只有采地。采地是一种职田,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周代的大夫和商代的侯、伯、子、妇等差不多,同是采邑主,和“受民受疆土”的“封建诸侯”是完全不同的。大夫无封地,没有土地所有权,不是领主,就无权立社。《礼记·祭法》孔疏曰:“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立社。”《礼记通考》也说:“故大夫主宗庙,不立社稷也。”大夫无封地,只能崇奉门、户、井、灶和中霤等神,无权立社,无权祭祀社稷。《汉书·郊祀志》说:“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礼作乐,……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而诸候祭其疆内名山大川,大夫祭门、户、井、灶、中霤五祀,士庶人祖考而己。”

“中霤”是主屋内“堂室之神”。大夫无封土,不得立社祀神,也不得祭任何名山大川,只能祭祀自己的祖先和自己所在住屋内的门神、户神、井神、灶神、中霤等所谓“五祀”。

周代的社祀制度,虽属周代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神权形式,但它像一面镜子那样反映着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分封制、等级制的经济基础乃至国家政权内容。

周公东征后,通过封建诸侯,制礼作乐等一系列措施,摧毁了商代奴隶制社会中殷王土地所有制,建立起领主制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作为国家代表的周天子是天下唯一的土地所有者。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士,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时,作为最高封建领主的周天子,他自己领有所谓“邦畿千里”的王畿是一级领地。天子以下各诸侯国君所领有的封地是二级领地,西周领地制就是由这两级领地制构成的。天子王室领有的一级领地主要有籍田、林苑虞牧和采田三个部分。其一是籍田:如《裁毁》铭曰:“王曰:'裁!’令汝作司土,官司籍田。”其二是林苑虞牧,如《免簋》铭曰:“王在周,令免乍司土,司奠还(苑)榃(林)吴(虞)牧。”其三是大夫的采田,如《卣》铭曰:“王在厈,易采田。”

以天子为首的王室,可以自由支配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如《大克鼎》中,天子把井家的土地和人民一同赏赐给克:“易女井家田于,吕(以)氒臣妾。”诸侯所领有的封地为第二级领地。这一级领地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被转让、交换,《倗生殿》铭曰:“佳正月初吉癸巳,王才(在)成周,格白(伯)取良马乘于倗生,氒(厥),宾(贾)卅田;则析。”诸侯国伯用三十田换取了倗生的四匹良马,格伯的领地被用来交换马匹。《散氏盘》铭曰:“用矢口散邑,迺即散用田。”矢国侵犯了散国的田邑,矢付给散国相当大的一块田地作为赔偿。矢国的领地被用来作为战争赔偿物。

大夫的采田不是大夫的领地,大夫无权转让或交换采田,而且他们的采田经常被天子或诸候剥夺。金文中常见卿大夫的采田被褫夺,由天子重新册命他人的记载。《大毁》铭曰:“王乎(呼)吴师召大易趋癸宾(傧)豕章(璋)里。王令(膳)夫豕曰(谓)趋癸曰:'(余)既易大乃里’癸宾(傧)豕章(璋)帛束,趋令豕日(谓)天子:'余弗敢婪’。豕吕(与)癸(履)大易里。”“天子把原为趋癸占有的里地收回转赐给大”。《师永盂》铭曰:“益公内(入)即命于天子,公乃出氒命,锡畀师永厥田阴阳洛疆众师俗父田。”天子不仅赏赐给师永以“阴阳洛”附近的田地,还赐给师永原属师俗父占有的田地。

上层建筑不仅是建筑在经济基础上的,而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周代的社祀制度是建立在领主制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上的,因此,它和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周代溥天之下的土地是为作为国家代表的周天子所有的。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封建领主的周天子,他又领有“邦畿千里”的领地——“王畿”;作为二级封建领主的诸侯国君领有的封地,作为周王室和诸侯国君的官吏大夫占有的职田——采地,构成领主制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在上述社祀制度的等级制中,正像一面相当平正的镜子那样,反映得多么勾称、多么清爽呵!在阶级社会中,政权不断神权化的同时,神权也不断政权化,为政权说教,为政权服务。两周封建社会中的社祀制度不就是这样吗?

五、春秋战国时的置社和民社的性质问题,以及族社、党社、州社的性质问题

春秋时代的卿大夫没有封地,还是个“北面之臣”,不得自“立社”。但是,《礼记·祭法》说:“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这个“置社”和诸侯国的国社、侯社有什么区别呢?它的性质有如何呢?

什么叫“成群立社”?汉人郑康成注曰:“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孔颖达疏之较详,他说:“大夫以下,士庶成群,聚族而居。其群众满百家以上者得立社,为众特置,故曰置社。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还说:“社以为民,故与民居百家以上则可以立社。”

可见,大夫不和“士庶成群、聚族而居”,“其群众不满百家以上”是不能立社的。而且,这个“置社”并不是为大夫“特立”,而是“为众特置”。大夫无封地,根本不得立社。这个“置社”不是为大夫立的,而是属于“居民”的一种“民社”性质的东西。清人黄以周解释得更清楚,他说:“大夫以下”的“以”字,“以犹与也。与下成群始得立,则社属民众,不属大夫,故大夫主宗庙不主社稷也。”黄说至确。

原始社会末期,由相邻的几个农村联合组织而成的农村公社不断地发生发展起来。土地为公社农民集体共有,公社农民共同立的社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是公社性质的东西。那么,到了周代,除了周天子立的太社、王社和诸侯国立的国社、侯社之外,有没有“民”立的“社”呢?有。上述的置社是农村人民群众自己特置的社,故又称之为“民社”。《礼记·郊特牲》有“仲春择元日命民社”语,孔疏曰:“仲春命民社”,又说:“孟冬大割祀于公社。”清人孙诒让也说:“周时有公社,有私社”。显然,孔颖达和孙诒让所说的“公社”,不是指农村中的公社,而是指贵族统治者所立的“官社”而言的,而所谓“私社”则是指农村人民自立的民社说的。孙诒让自己也说得很清楚:“公社断自乡,州、县、都,”“其私社则大夫士庶人族居百家以上得立之。”周代的“置社”是“民社”性质的东西,当时的社分官社和民社两种,其性质是不一样的。

周代的置社或民社有多大?《礼记·祭法》说是“百家以上得立社”。郑玄也说:“百家以上共主一社,一社百家也。”《诗·良耜》云:“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周制有“六乡”、“六遂”之说。《尚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郊”即乡。乡与州、县、都同属封建贵族政权的统治机构。《周礼》说:“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一闾二十五家,闾无社,不满百家也。一族一百家。族有社,满百家也。”

所以说,大夫“与民族居”得“共立一社”。何谓“族居”呢?郑玄注《诗·良耜》“百室”云:“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居。”“族”,似是农村中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层组织。百家为族,族得特立置社,置社之为民社之上益明。

族上有党,党上有州,党州各有社,称“党社”、“州社”。党社和州社是民社还是官社?亦即是私社还是公社?这是个极复杂的问题。孙希旦在《礼记集解》中解释《郊特牲》“惟社丘乘共粢盛”说:“此州长祭社之事也。”引皇氏祝曰:“天子诸侯祭社用籍田之谷,大夫以下无籍田,则丘乘之民共之。”州长祭社的祭物是“民”共同供给的,所以“于所居之州党,得与同居之民,相与立社而治地”。

照孙希旦看来,党社和州社也是“民之所自立”的民社,所以祭祀社神的祭物,也都是“出于民之所自供”。州上的乡,但无乡社。《周礼·州长》职文云:“若以岁时祭祀州社,”乡不设社,乡不是村民生产和生活的组织。民社的组织、上止于州、下止于族。族是民社的基层组织,州是最高组织。

前面说过,有封土才能立社,大夫无封土不得立社。那么,置社或民社是建立在什么土地关系上的呢?在封建领主贵族统治的剥削奴役下,农村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他们还有一定的在份地上的耕作权或使用权。周代尚行三田制,耕地分配和管理是族、党、州组织的一个重要职务。《周礼·大司徒》说:“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洫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畮《亩》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令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族有族师,党有党正,州有州长。他们负责管理各自的组织和祭社的大事。《周礼·州长》中如下的几句话值得我们注意:“州长若以发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凡州之大祭祀,莅其事”。孔疏曰:“岁时谓岁之二时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社者以百谷丰稔所以报功,故云祭祀州社也”。又曰:“大祭祀谓州社稷。……党祭萗,族祭脯,故此特言州社也。”

所有族、党、州等各级组织只是作为分配耕地和祭祀社神等的所谓“治地”组织而已。族社、党社、州社并不是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其管辖地区的所谓“治地”基础上的,它与周天子和诸侯等封建领主所立太社、王社、国社、侯社等社的经济基础,阶级实质是完全不相同的。

“族祭脯”,“脯”为人物灾害之神;“党祭萗”,“萗”为云萗水患之神。《周礼·族师》说:族师“春秋祭脯”,《党正》说:党正“春秋祭萗”。族社、党社所祭祀的神,根本不是像太社、王社、国社、侯社那样的句龙社神,只是些有关农业生产、人物灾害之类的脯神和萗神。脯神和萗神只是一般的所谓“百神”而已。所以,郑玄注《党正》“春秋萗祭”时说:“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具体些说:党社内虽亦设坛位祭祀,“如祭社稷”,只是“如”而已矣,并不就是“祭社稷”。可见族社和党社,虽名曰社,已毫无领主制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的内涵了。

州社仍具有某些社神的意义。州,高居于族、党之上。“五党为州”州辖二千五百家,是个较大的“治地”组织。州长,高临于族师、党正之上,负有州社“大祭祀”的责任。仲春大祭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百谷丰稔,所以报功。但是州社祭社,其实质,也不过和党社祭之“如祭社稷”而已。

大夫无封地不得立社。但“人非土不立”,大夫还是可以参与他所“族居”的“庶人”特立的置社,这个置社是“民社”或“私社”。那些族社,党社和州社则是“官社”或“公社”,性质不一。不论族社,党社,还是州社,全是建立在其所在的“治地”基础上的,与土地所有制无何关涉,这些社在祭祀时虽亦设“坛位”如祭社稷,但所奉祀的神,都是些所谓“灾害之神”、“水患之神”如脯萗之类的杂神,根本不是土地神句龙。我们必须把这些社、社神、社祀的内容与前文所说的周天子的太社、王社和诸侯国的国社、侯的社、社神以及社祀制度之间实质性的区分,研究个清清楚楚,混淆了就错误了,紊乱了。

事物是在十分复杂的矛盾中演变发展的,这些置社和州社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孙诒让说:“公社断自乡州县都”,“私社则大夫士庶人族居百家以上得立之”的置社。也就是说州社和党社是公社,亦即封建主贵族统治系统的官社,置社才是私社。州社是民社的最高组织形式,但它已由民社蜕变为官社。州社大祭祀时州长要亲自“莅其事”。州长是周天子或诸侯国君派下来的大夫担任的,《周礼》说:州长是派中大夫担任,党正派下大夫担任。大夫是周天子和诸侯国君下面的“北面之臣”,是官派的。州社祭祀由大夫官州长主持的,州社虽仍保留着民社的形式,但它已被大夫官的州长所统治了。州社如此,党社亦如此,周天子和诸侯国君为了对广大人民行施苛暴的赋役剥削和奴役,必须加强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把统治权力深入到州、党各级社会组织中,加以控制。州长和党长派大夫担任,他们被组织在官僚统治机构中,成为对封建领主贵族政权负责的下级官吏了。只有族一级社会组织尚能代表族内的某些利益。所以孙诒让把族社称为“私社”、“民社”,而把党社和州社称为“公社”亦即所谓“官社”,是有道理的。族社本是庶人自立的社会基层组织。担任族师的“士”原是从庶人中选举出来的。所以族“士”又称“庶士”。族师这时民已是周王朝官僚系统中的“士”一级的下级官吏,但他毕竟与庶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具有其一定的两重性。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封建领主制社会中,从族到州的各级农村社组织,亦即所谓的“民社”组织,同样既有代表封建领主贵族统治利益的一面,又有代表农村庶民利益的一面,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动发展而朝向新的形势变动发展的。

领主制经济发展到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商品经济、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起来,地方经济也迅速发展起来,各地区强大的诸侯国为扩拓领地开展了大地区间“诸侯兼并”、“大国争霸”战争。周天子日趋衰落,失去了统御诸侯的力量。到了战国中晚期,地方经济全面发展起来,耕地面积迅速扩拓,土地买卖迅速开展,新兴地主经济发生发展起来,没有领地的官僚士大夫势力随之而强大起来,终于出现了“田氏篡齐”,“三家分晋”,诸侯公室日趋没落的形势。原来的西周时代的分封制等级制的领主制日趋解体。各国开展变法运动,吴起在楚国变法虽然失败了,商鞅在秦国变法确是成功了,新兴地主终于掌握了政权。最后,秦始皇统一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崭新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地主制封建社会。

宗教世界是现实社会的倒影。春秋战国,现实社会领主制统治不断解体,宗教世界的倒影——分封制等级制的社祀和社祀制度也随之不断的变易、紊乱,至于消散。本来,作为天神的上帝和作为地祇的社神只有周天子有权祭祀。王室衰落了,周天子垮下去了,上帝和社神的专祀权也随之而衰落,消散了。四方山川和社稷只有诸侯国君有权祭祀。公室衰落了,国君垮下去了,山川和社神的专祀权也随之而衰落、消散了。到了战国末年,封建社会经济临到了一个大变动大转折时期,只有那些与领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无涉的、由庶士担任族师的族社、置社等民社,乃至由大夫担任党长和州长的党社和州长的党社和州社等祭脯、萗等灾害水患之神以及门、井、户、灶、中霤等所谓“五祀”等“百神”尚杂乱无章地存续着。这里,值得注意的大夫管理的党社和州社的之所以能存续,是和当时大夫专政的历史倒是互存相续的。至于战国以后秦汉的社、社祀制度又是如何,从上述先秦时代的社、社祀制度中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限于篇幅,容待另文论述。

一九七七年初稿

一九八六年修订成稿(三月)

图文来源: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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