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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企业是否被追税案例集(138页)

 根踞地_01 2023-01-15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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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经营人(投资人)被追缴案例

【公告送达】9名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已注销)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税,被稽查追缴个税共438.08万元

【公告送达】已注销企业被认定偷税,大股东被追缴少缴税费及滞纳金的80%(按持股比例)

【稽查追缴】已注销的拍卖公司被发现隐瞒收入、构成偷税,实际经营人被追征所偷税款774.07万元、加征滞纳金

【纳税争议】丁某名下已注销的个人独资公司,被稽查局认定共计789.64万元收入未纳税,其个人被追缴企业所得税186.36万元、加征滞纳金,二审法院认定,丁某企业已获准注销,但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其作为唯一股东,应当对该主体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责任。此外,原审处罚决定书对注销后的法人作出、因其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应再作为被处罚对象,原审已判处—倍罚款(偷税认定)计186.36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2020)京02行终1464号、(2018)京0102行初881号

【纳税争议】某加油站(个人独资企业)在2015年5月被稽查局立案调查、8月注销了工商登记,同年12月稽查局做出了追缴账外经营收入增值税70.83万元和0.5倍罚款(偷税认定)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从注销之日起,该加油站已失去权利和行为能力,稽查局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无据,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该站的有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定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2017)晋行申379号2018.1.26

【纳税争议】稽查局对酒楼偷税行为、以其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经营者余某为涉案对象、处50.91万元罚款,余某以酒楼实际由他人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作为抗辩理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再审法院认为,即使酒楼(个体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承包经营者不同,但其从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故稽查局在此情形下继续将酒楼认定为偷税主体并将其经营者作为处罚对象,亦无不当:(2017)湘行再104号

【判例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未如实申报转让所得,注销后投资人仍应当是承担补交未交税款的适格主体:(2014)宜行终字第13号

【公告送达】持股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将股票过入5名自然人名下,自然人被稽查追缴个税0.8亿元——已注销持股主体被追征所得税1.34亿元、由5名自然人按持股比例分担

【虚开专用发票罪】商贸公司无真实交易为他人虚开专票价税合计1771.96万元、税额257.46万元(已被认证抵扣),遂予以注销。检察院决定对其负责人李某追究刑责,对单位不再追诉: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20号

二、由合并后的承继主体补缴已注销企业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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