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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涉税问题(1)概述

 魏春田 2023-01-16 发布于陕西

按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组成企业集团的时候,可以设分公司,也可以设子公司。 作为子公司相对于总公司而言,是个独立的法人组织,以子公司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民事责任。分公司则不同,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有公司之名,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的所作所为,要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体的,不分彼此。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其税收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增值税上的缴纳上,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论总公司、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各自缴纳各自的增值税,不用汇总纳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因此,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与作为独立法人的总公司之间,各自汇算清缴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没什么关系。而作为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在所得税上的缴纳上应当与总公司合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在税收上的不同规定,在选择设定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企业就有了税收筹划空间。比如,企业设立之初,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就比设立子公司在税收上要好一些。可以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这样就可以少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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