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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是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

 mrhong169 2023-01-16 发布于黑龙江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关键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农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城乡统一土地权利体系构筑农业产业革命、乡村系统重构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是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是构成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主线和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
第一,以农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革命。在农业转型和农民分化的背景下,集体所有制如何安排会对农地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利结构产生根本影响,农民成员权利的保障与处置方式成为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关键所在,经营权的权利地位、权利内涵和赋权强度等成为推动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以农村建设用地改革进行乡村系统重构。在农二代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引领的代际革命和乡村分化的背景下,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解决村庄无序扩张乱象、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从事非农活动权利以及开放外部资本和企业家乡村准入的核心制度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将为乡村产业发展和村庄活化提供发展空间。
第三,以统一土地权利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在城乡互动和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征地制度改革扭转单向城市化发展模式,以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制度创新解决进城农民体面落脚,以城乡建设用地权利平等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重塑城乡关系。
一、以农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革命
现行的农地制度仍不适应于农业强国建设要求。一是人地关系的权利结构锁定,农地流转合约仍限于本乡本土,耕地流入的经营主体只是规模有所扩大的传统农户,农业要素重组的基础难以改变。二是土地过于分散且单位回报低,缺乏规模经营基础,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动力不足,关键农业要素得不到改善。三是土地细碎化与土地浪费问题严重,要素组合效率低下。因此,土地制度变革成为打破要素组合低水平均衡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业要素组合升级的关键。
以农地三权分置为抓手,推动农地制度变革是解锁人地关系,实现农业要素重组与升级的着力点。一是落实集体农地所有权。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落实集体所有权中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权能,构建集体所有权权能实现机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将集体所有权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实到集体成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的私相授受、谋取私利而导致土地浪费、降低地权配置效率。二是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平地获得农地承包权,以及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等的权利。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等,实现土地经营权权能完善和严格保护,为耕作者提供稳定的农地使用和投资预期。
二、以乡村建设用地改革推动乡村系统重构
在乡村转型过程中,不利于人地关系改变以及土地优化配置的制度安排阻碍人、地、业、村的有机联动,影响乡村系统的运行及其内部功能的调整。一方面,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农民从事非农建设的权利丧失。为保障城市土地供给,90年代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形成城乡土地分治,剥夺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权利,致使部分村庄的非农经济活动萎缩,产业结构单一,进而导致农民的经济机会有限和收入来源单一,造成乡村的持续凋敝。近年来,大量资源的涌入带来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不适应性越发凸显。另一方面,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引起村庄陷入持续衰败和无序。在宅基地制度安排强成员权、弱财产权的倾向下,农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而缺乏完整的财产权利,农民更倾向于保有而不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由此,乡村出现人走地不动、建新不拆旧等乱象,土地资源不能得到适度集聚和合理利用,乡村呈现出耕地撂荒、房屋空置、公共设施落后等衰败景象。
推动权利开放、功能开放的农村建设用地改革,是促成乡村系统重构、实现村庄形态转变的重要途径。一是以城乡建设用地权利平等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在符合用途管制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实现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享有抵押、出租和转让的权利,以保障城乡空间的发展平衡,给予乡村更多的用地权利,逐步开放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通道,吸引人口和资本等要素回流乡村,促成乡村经济逐渐活化以及乡村产业日渐复兴。二是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财产权。明确宅基地财产权利内涵,从转让、抵押和获取收益等多方面拓展宅基地的产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宅基地财产权,促成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得到实现,加速宅基地流转、整合与优化配置,促进村庄形态转变。三是改革宅基地的无偿分配与取得制度。促进国家公权力和村庄自治权的协调配合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治理,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机制,细化并规范宅基地取得制度,落实成员一户一宅的基本居住权利,采用时点划断的方法,对时点之前占有宅基地的集体成员沿用无偿分配方法,对时点之后取得成员资格的农民的宅基地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四是不断开放宅基地使用权。不断推动宅基地朝向外来人口和资本有序开放,打破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制度限制,解除乡村的封闭性,回应人口和资本下乡所引起的用地需求。探索并拓展宅基地多元化的使用方式,显化与释放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价值,解决宅基地闲置、利用率不高的难题,吸引资金和资源参与乡村建设。
三、以统一土地权利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独特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既是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也是城乡关系失衡的重要原因。一是土地用途管制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为保护耕地,我国采用了严格的用途管制,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成为农地转为非农用途的唯一途径。其结果是农村产业发展缺少建设用地,农民及外来投资者难以使用土地开展建设,丧失了产业发展的权利。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残缺限制了农民财产权。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合法入市、宅基地产权权能残缺,不仅致使农民最主要的资产无法变为资本,出现村庄日益凋敝的问题,而且在快速的城市化、通货膨胀带来城市居民住房财产大幅升值的背景下,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三是农村土地产权残缺阻碍了城市资本下乡。农村土地、房屋资产还不是普遍认可的合法抵押物,处置变现较难,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导致城市投资者无法获得稳定的土地产权,阻碍了城市资本下乡。同时,农村产权主体多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大,对农民贷款利率高,进一步导致农民群众利用土地产权进行抵押担保的积极性不高。
伴随城乡互动的到来,资本、人才、技术甚至产业已经在城乡之间对流,促进土地从乡村向城市单向配置的土地制度必须改革。城乡统一土地权利体系既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又要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收益。保证农民土地开发权益和土地归公收益,按照土地级差收益形成原理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城乡建设用地的权利平等,保障乡村发展空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享有出租、转让、抵押建设用地的权利。三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自主开发、公开转让、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公益事业的补偿机制,完善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四是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提高农民收入。借鉴重庆地票与成都指标交易的经验,以农民及集体为供给主体,在全国性的指标交易平台上,将节余指标跨省公开交易、按规划落地使用,协调城乡、区域之间的指标需求,提升贫困地区的财产性收入。五是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制度,显化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赋予农民充分的宅基地转让权,通过宅基地的跨区域转让、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吸引人才,促进乡村的重新整合和人口的适度集中居住,探索宅基地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化的途径。六是构建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将城市和乡村纳入统一的规划体系,重视乡村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定位,以城乡融合的尺度做好区域规划,引导人口、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互动。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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