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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九州好人 2023-01-16 发布于辽宁

“已经过去这么久的事情了,早已经过了时效期,凭什么还要抓我,处罚我,我已经没有再做违法的事情了”。老杨据理力争着。

案例回顾

40岁的老杨在两年前因为一时兴起,做了令自己后悔的事情。

老杨之前和一群酒肉朋友吃饭时,听到他们在讨论一些网站,出于好奇便加入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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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聊天老杨得知他们有些人,无聊时不仅会出来一起喝酒,有时候也会在网上约女子出来。

老杨一开始没有放在心上,结束后仍然按部就班的生活,老杨因为年轻时喜欢到处游走,去这里打个工,去那里学个手艺,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所以在村里很少有人愿意给介绍相亲。

久而久之,老杨自己习惯了,也不着急,就这样挣点钱够自己花就行,最近闲下来的老杨,自己一个人喝酒时,想起来朋友提到的网聊。

便在手机上聊了起来,没有经受住对方的诱惑,老杨通过网络和失足女张某谈妥了价格,去了约定的地点,两人最后以300元完成了交易。

回到家后的老杨有些忐忑,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发现,担心了几天后,并没有任何人找上自己,老杨便以为没事了。

三个月后,女子张某因为频繁出来交易被警方盯上后,很快被进行了逮捕,在张某交待的事件中,警方知道了老杨与张某的非法交易行为。

经过调查后,警方因为其他原因,并没有立即对老杨进行处理,直到2年后,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才对一些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其中就包括老杨。

老杨经过调查,交待了当时发生的事情,但老杨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已经过去两年了,早已过了处罚期,要求警方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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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杨所说有道理吗?

其实在相关规定中是有说明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个6个月的期限,要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老杨表示自己就发生了那一次违法的行为,所以自己现在并不应该在受到处罚。但警方驳回了老杨的请求。

1.上面有提到,警方在老杨发生违法行为的3个月左右,查获了与其发生交易的女子张某,所以老杨的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左右就已经被警方发现。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不再被处罚,指的是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发现”,而不是没有带立案逮捕,

最后经过审理老杨与女子张某之间,存在以金钱为交易,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卖淫嫖娼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嫖娼的,一般要处以10~15天的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也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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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活中朋友必不可少,娱乐活动也十分丰富,但一定要广交益友,合理娱乐,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和买单。不要让一时的冲动,影响了自己以后的美好生活,法律严明不容挑衅,我们应该做到知法,守法!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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