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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深海1203 2023-01-16 发布于陕西

        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利益。《劳动合同法》第 24条第1 款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规定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若对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不加区分,要求劳动者一概适用竞业限制制度,不但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最初的设立初衷,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在通常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且普通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若要求这些没有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违反了公平原则,失去限制的合理性。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劳动者应是因劳动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具体而言,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与之签订不同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

(1)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他们作为用人单位的决策者,往往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经营秘密。

(2)高级技术人员,如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他们有着良好的技术背景和业务能力,多掌握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

(3)掌握特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①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进度的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②掌握着用人单位货源、客户名单的市场营销人员;③掌握雇主的财务状况的财务人员;④通过接待、会议记录、管理和散发文件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文秘人员;⑤管理重要档案的档案保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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